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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乌达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乌达区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

       导读:乌达区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为推动乌达区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发挥科技引领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创新资源聚集、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根据《乌达区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政策。一、扶持范围在乌达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 扶持政策(一)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1......

乌海市乌达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乌达区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

乌达区促进科技创新驱动发展政策(试行)

为推动乌达区经济转型和结构调整,发挥科技引领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全社会科技创新能力,进一步促进创新资源聚集、新旧动能接续转换,根据《乌达区创新驱动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政策。

一、扶持范围

在乌达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均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  扶持政策

(一)   政府投资引导基金

1. 设立乌达区科技创新引导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企业以及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

2. 鼓励专利质押贷款融资。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管理方案》,为科技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落实自治区评估费补贴、信用担保、贷款贴息、保险资助等补助政策。

(二)   事后奖补

3. 加强建设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平台载体分别奖补50万元、30万元。对新建设的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中试基地等科技创新产业平台实行“后补助”,建成运营正常经认定后一次性奖补50万元。支持国家级科研院所、海外知名研究机构以及国内具有相关技术优势的大学在乌达区与自然人、企业、园区联合建立研发机构,对在乌达区建立的分支机构、技术研究院等平台载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50万元奖补。

4. 推动科技成果实现就地转化与产业化。乌达区企事业单位实现科技成果产业化的,给予一项成果300万元奖补。乌达区企事业单位承接技术转移转化产生实际效益,并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完成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后补助,交易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按5%给予补助,100万以上的按超额累进3%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0万元。

5. 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10万元,对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5万元。

6. 加大力度推动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项目运行正常、效果明显的一次性给予项目合作金额10%的补助。对企业承担国家和自治区重大专项、成果转化等项目的给予其所获国家或自治区拨款额5%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7. 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对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对单位或个人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每项2千元、1千元的补助。推动知识产权质量数量双提升,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授权5件以上(含5件)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0件以上(含10件)的单位奖励8万元;对当年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20件以上(含20件)的单位奖励20万元。

8. 实施科技富民强区,提升科技创新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对引进农业新品种、研发推广农业新技术的企业,根据引进新品种、推广技术数量及带来的效益分等级奖励,分别为一等奖励3万元、二等奖励2万元、三等奖励1万元。围绕人口健康、安全生产、防灾减灾、城市管理、节能减排、生态环境等与人民群众利益相关的重点领域,建设智慧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和中介服务机构等新兴业态的奖励3万元。

9. 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对入选国家人才计划、自治区“草原英才”和产业创新创业人才团队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学术带头人带领创新创业团队为乌达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奖补,实行一事一议,最高奖补资金10万元。新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0. 引导企业增加创新投入。对于研发投入较大的企业,按照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实际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由企业统筹使用。推动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租用纳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设备仪器,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三、附则

1. 本政策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2.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3. 区审计局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4. 本政策自2019年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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