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精神,着力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在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已有支持政策的同时,现提出如下具体措施。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落实减税政策、优化税收服务。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减免税政策。加大向民营企业宣传延期缴纳税款政策的力度。及时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认真审核有关内容材料,做好延期缴纳税款相关材料的上报工作,协调自治区税务局审批。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和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减税降费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相关举措。持续做好减税降费的宣传辅导,发挥导税服务功能,精简资料报送,优化办税流程,拓展办税渠道,落实最多跑一次清单业务事项,助力减税降费政策红利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税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进一步简化企业核定办理流程。在全市范围开展“减证便民”行动,提高服务效率,积极争取延长降费政策的期限,切实让企业负担有实质性的下降。各统筹地区在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按照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给予企业稳岗补贴。部分企业因多种原因未能在申报期内及时申报的可给予补办申请;补缴上年欠费的企业,可当年申请享受稳岗补贴。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不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的,可以申请自治区调剂金,自治区将按比例给予调剂。对去产能任务重的钢铁、煤炭、煤电等行业按照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给予企业稳岗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
(三)降低企业中介服务成本。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无法定依据的一律取消,对保留的要明确办理时限、工作流程、申报条件、收费标准并对外公开。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服务机构,政府部门不得强制指定或变相指定。政府部门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颁证机关要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建立中介服务机构监管评价机制,实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价结果公开制度,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优胜劣汰。加大纪检监察力度,严厉整治行政审批和服务机关与中介组织不脱钩或“明脱暗挂”行为,严肃查处行政主管部门插手干预中介组织经营活动、指定中介服务以及强制服务收费等违规违纪行为,畅通举报途径,鼓励知情人检举,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公开曝光和惩戒力度,坚决打击中介服务中的各类腐败现象。(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单位)
(四)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各类产业用地均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以及弹性出让的方式取得(不包括房地产业用地)。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当地集体决策小组集体认定,对自治区级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但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牵头单位:各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五)加快市场主体培育。按照宜大则大、宜精则精的原则,构建“个转企、小升规、规改股、股上市”的梯次培育机制。从2019年起,市级财政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支持民营企业大力实施技术改造、增资扩产,对年度技改投资额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项目,投产后给予奖补资金100万元。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获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市本级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支持;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研发机构、自治区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市本级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治区级众创空间,市本级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对自治区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市本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建立“异地孵化、乌海转化”创新中心的市财政给予不低于20万元奖励。各区、各部门在满足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采取预算预留,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责任单位:各区,发改委、财政局、统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税务局)
二、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六)防范企业流动性风险。积极争取自治区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纾解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和企业债券到期兑付困难。探索设立扶持民营企业(风险)发展基金和企业纾困发展基金。对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的企业要避免简单一刀切的抽贷、断贷、压贷,推动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乌海银保监分局、乌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七)提高融资质效,扩大融资总量。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对民营企业“敢贷、愿贷、能贷”的长效机制,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对有市场、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优质企业多发放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给予利率优惠。依托产业链、供应链、科技创新板、商圈及客户群,开发轻资产、信用类特色金融产品。发挥政金企专项对接、特色对接作用,有效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继续推动“银税互动”支持系统,鼓励纳税人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官方微信公众号推送涉税数据,线上申请信用贷款。充分发挥“债权人委会”作用,采取“增贷、稳贷、减贷、重组、退出”等措施,共同防范化解债权债务风险。完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城商行下沉基层融资服务,发挥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融资功能。(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乌海银保监分局,责任单位:各区,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
(八)探索建立风险补偿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扶持设立社会资本参与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全市担保业务总量,提高担保能力。通过“动产质押+担保公司”模式,推动动产质押与担保业务的发展。用好自治区、市、区三级助保贷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进行增信和风险补偿,降低担保责任风险,降低担保费率,设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九)加大直接融资支持力度。用足用好国家对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绿色通道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首发上市和再融资。培养和支持科技型、创新型民营企业在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鼓励创新型、成长型民营中小微企业在新三板和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支持民营企业债券发行,支持非上市、非挂牌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可转债。引导各类政府基金投资民营企业,支持民营资本参股相关产业投资基金。(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十)完善金融机构监管评价。将我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的工作业绩纳入对金融机构的年度考评奖励指标体系。降低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盈利性考核,重点考核其为民营经济、实体经济服务情况。加强差别化监管,引导金融机构把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和风险容忍度。加强贷款成本监测考核,对个别贷款利率定价明显高于当地同类机构平均水平、下降空间较大的银行适当强化监管工作要求。加快建立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尽职免责办法及标准,降低利润指标考核权重,增加贷款户数考核权重。(牵头单位:市金融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税务局、乌海银保监分局)
三、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十一)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通过信用乌海门户网站适时开展“红黑名单”信息公示、“双公示”信息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公示和联合惩戒案例公示。建立完善各领域联合奖惩机制,落实好《乌海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具体措施》,对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和约束。常态发布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清单,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制造、人工智能、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新兴产业。同时,围绕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公布军民融合推介项目清单,鼓励有优势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和资本参与军民融合发展相关的领域。积极探索“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按照“非禁即入”原则,支持民营资本参与军工改革,参股军工资本投资项目,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等方式,参与军工企业改制重组,探索发展军民融合经济的实现形式和机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有关部门)
(十二)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按照“行政推动、部门联动”的要求,落实“权责明晰、措施扎实、整体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循序渐进,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完善政府守信机制。不断健全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绩效评价体系,逐步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评制度。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逐步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考评、督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地位,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切实做到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上坚定不移,在政策执行上一视同仁,在市场竞争中公平对待。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参与政府主导重大建设项目,不得设置初始业绩门槛。打破各类“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在市场准入、审批许可、经营运行、招投标、军民融合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打造公平竞争环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任单位:各区,司法局、各有关部门)
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
(十三)加大涉企政策兑现监督力度。各级政府要坚持“新官理旧账”,对过去合法合规的承诺,要认真履约。定期梳理在招商引资、拆迁补偿、政府工程款项结算、PPP项目等方面的承诺事项,依法依规及时兑现。(牵头单位:各区,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十四)规范涉企检查执法。严格规范涉企执法检查行为。凡无法律依据的,一律不得开展执法检查。除查处投诉举报、开展大数据监测、办理转办交办事项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等情形外,对民营企业的执法检查事项,原则上均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积极推进开展跨部门联合抽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对民营企业经营中的一般违法行为,要审慎研究、妥善处理,慎用行政强制措施。可以通过说服、建议、协商等方式解决的,要以教育为主,不能一味处罚、一罚了事,坚决避免对市场活动的过度干预。(牵头单位:各区,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十五)建立健全诉求反映解决机制。制定完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商会组织工作制度,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和企业家沟通交流机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家座谈会。面对面听取企业意见建议,进行项目定期协调,解决民营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涉及民营企业重大利益的决策时,要广泛征求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和相关民营企业的意见建议,邀请民营企业家列席各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并形成制度。依托“12345”平台受理民营企业的诉求、意见和建议,属市本级办理的限时办结,需上报的限时报出,不能办理的限时告知;对诉求中心移送事项,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回复。加强对涉企服务和政商交往行为的监督检查,为亲商助企注入强大发展信心和内生动力。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公职人员与企业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吃拿卡要等问题,优先办理、精准追责。积极运用容错纠错机制,及时澄清正名,为敢担当、能作为的干部加油鼓劲。(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统战部、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工商联、政府信息办)
(十六)完善服务体系。探索实施工业投资项目审批机制改革创新,持续优化工业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尝试推行中介报告集中编制与评审审批模式,组建专业的重大项目审批代办服务队伍,协助民营企业办理审批手续,为民营企业提供免费代办服务。适时研究出台《关于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推动招商引资项目快审批快落地快开工的实施方案》,持续优化地区营商服务环境,全力打造投资贸易首选区。(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十七)加强正向激励。弘扬企业家精神,切实提升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营造崇尚企业家精神、支持企业家发展的社会氛围。对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进入自治区民营企业100强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制定《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宣传报道方案》,将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有关工作列入全年度宣传工作计划,指导各媒体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在市属媒体统一开设“沿着总书记指引的道路—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专栏,统筹推出民营经济综述、民营企业政策解读、专题节目和品牌人物故事,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工商联,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统战部、发改委、财政局)
六、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
(十八)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平等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确保企业家财产权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牵头单位:各级政法机关、纪委监委机关)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具体措施》要求,结合各自职能职责,认真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