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实施细则
鄂科发〔2021〕5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关于深入落实“科技兴蒙”行动以科技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鄂府发〔2021〕61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的再次获批和整体迁入我市一年以上稳定运行的有效期内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三条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申报主体为鄂尔多斯市境内注册的2021年起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最近两年研发投入累计不低于5万元。
第四条 对再次获批和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补。对连续两年入库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万元奖补。
第五条 申报主体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次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奖补提交《再次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补申报表》(附件1)、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前后两次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尚未发放新证书的可不提交)、前后两次高新技术企业的备案批复文件。
(二)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奖补提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奖补申报表》(附件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入核查情况表》(附件3),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高新技术企业备案批复文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迁入地市场监督管理、税务等管理机构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申请奖补提交《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申报表》(附件4)、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通知(连续两年)、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两年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第六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奖补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申报单位因自身原因误过当年申报的,不追溯奖补。
第七条 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二)申报单位向所在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旗区、市直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对整体迁入我市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现场核查并出具意见,汇总后上报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主管科室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经局党组会议审定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将公示无异议的奖补项目报市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八条 企业对奖补资金的使用依据《鄂尔多斯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办法(试行)》(鄂科发〔2021〕14号)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鄂尔多斯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