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指示精神,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推动产业升级转型和创新发展,实现包头市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倍增目标,推动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结合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现状和发展需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包头市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是指企业按本细则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标准和程序纳入包头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二章 培育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包头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百分制评价,综合得分50分(含)以上;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程序如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常年申报、集中受理。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请书》(附件2);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近两个会计年度(2021、202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7.近两个会计年度(2021、2022)企业会计报表(其中:利润表中应当注明研发费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入库评审。市科技局委托专家对申报入库企业进行评审,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培育标准出具评审意见。
(三)入库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内的企业,本年度为国家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可优先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第六条 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一个月内经企业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八条 对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鼓励入库企业加强技术创新,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有效提升以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入库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入库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发挥各类人才计划支撑作用,推动入库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强化高新技术产品导向,支持入库企业加快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
第九条 对于进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资金支持,并鼓励企业科技特派员入企开展一对一辅导培训。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奖补,同一企业入库奖补和认定奖补合计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引导企业对标找差,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工作态势。鼓励各旗县区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共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建立联动培育机制。
第十一条 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业务指导,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强工作指导,组织具体工作人员开展政策辅导和业务培训,不断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申报管理工作体系。
第十二条 各旗县区、稀土高新区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联动落实力度,激励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三条 着力增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责任意识,市科技局根据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定期通报各旗县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情况,建立考核通报机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五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研发投入后补助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觉接受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相关规定的机构或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包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