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罗县推进工业企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传统制造业重塑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推动全县工业企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努力在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中作出新贡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企业科技创新
1.支持企业产学研成果转化。落实自治区科技创新后补助政策,足额兑现科技创新后补助县级配套资金;对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攻关突破产业化关键性技术或形成专利,实现工业化量产(当年实现产值2000万元以上),给予20万元奖励。
2.支持建设创新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院士工作站、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研发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
3.鼓励企业领先发展。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科技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自治区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和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企业、团队或个人按照获奖等次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专精特新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制造业行业领先示范企业(产品)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具备全区领先示范效能,当年列入自治区对标标杆、对标进步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着力推动四大改造
4.鼓励企业结构化改造。引导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按照自治区奖补金额配套5%进行奖补;鼓励企业通过兼并和收购等方式处置僵尸企业,对当年每兼并收购1家土地达到50亩并完成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50亩的部分每亩奖励1000元,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5.鼓励企业绿色化改造。对新认定为自治区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综合利用县域内其他企业固体废物的,以上一年度一般工业固废综合利用量为基数,年新增利用量分为三个档次奖补:年新增量在1万吨到10万吨(含10万吨)、10万吨到20万吨(含20万吨)及20万吨以上的企业,利用量每新增1吨分别奖补1元、2元和3元,单户企业每年奖补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鼓励企业技术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现有设施、工艺进行改造升级,在节能、安全、环保方面有明显成效,当年投资500万元以上,按项目实际投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企业智能化改造。积极鼓励企业设备换芯、生产换线、产品换代、机器换人,对当年机器人(机器臂)设备投资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以发票为准),按设备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对新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级智能制造(含绿色工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试点示范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加快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的深度融合,对首次荣获自治区级互联网建设和应用的项目,按照认定发票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培育新动能
8.鼓励工业尾气创新利用。支持企业创新低碳技术开发应用,采取革命性技术减少碳排放,经认定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2%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9.鼓励大项目好项目落地。推动新引进的大项目、好项目落地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以统计入库数据为准)且亩均投资强度35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亿元以上(以统计入库数据为准)且亩均投资强度4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给予500万元奖励;对年产值达到3亿元以上且亩均经济密度达到5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产值达到5亿元以上且亩均经济密度达到800万元/亩以上的项目,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10.鼓励企业强强联合。对引进国企、央企、中国500强企业参与项目合作建设固定资产投资超过2亿元或者注入参股资金超过3亿元以上,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1.培育大企业上市。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等板块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300万元奖励。奖励分阶段拨付,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并列入自治区上市后备库的奖励50万元,在宁夏证监局办理辅导登记备案手续的奖励50万元,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公布的奖励100万元,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100万元。
四、培育壮大产业集群
12.鼓励企业稳定增长。对产值达到10亿元的企业,奖励10万元,每增加10亿元产值追加10万元的奖励。
13.支持发展绿色氰胺产业。支持绿色氰胺企业发展下游系列产品,对当年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延链补链项目,经认定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个企业该项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4.支持发展新材料产业。鼓励企业开发电子材料、高分子材料、高性能纤维等前沿新材料,对填补地方空白的新材料产品,经认定给予10万元奖励;对被评选为自治区揭榜攻关企业,给予5-10万元奖励。
15.支持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对主导产业清晰、龙头示范带动明显、产品附加值高、当年产值规模达到1亿元以上的装备制造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自治区级首台套的,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6.鼓励企业进规入库。对年内新增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入库当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企业再追加奖励5万元。
五、提高安全环保水平
17.鼓励企业安全守信。受国家、自治区、市级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集体,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企业首次纳入国家、自治区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机制名单的,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8.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企业治理的要求,聘请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企业进行指导咨询诊断,对产生的咨询指导服务费达到5万元以上(以实际发票为准),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有效提升本质安全水平;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评定为一、二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19.落实差异化管控评级。按照自治区绿色示范企业评审标准,获得自治区绿色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认定为自治区级A类、B类差异化管控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级评比规范化治理标杆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
20.鼓励企业提高污染物治理水平。对在医药中间体、农药制造、化工、炭基材料、轮胎制品等重点行业利用低挥发性有机原材料、有机废气污染治理的项目,投资在100-500万元的(以发票为准),按照投入金额的3%予以奖励;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入金额的5%予以奖励。对实施脱硫、脱硝、低氮燃烧、烟气除尘等环保技术升级改造,污染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投资在100-500万元的,按照投资金额的3%予以奖励;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投资金额的5%予以奖励;配套安装在线监测实施联网运行系统的,单个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水泥、火电(包括自备燃煤机组)及燃煤锅炉通过治理,达到超低排放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并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按照投入金额的5%予以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强化工业要素保障
21.支持企业多渠道融资。对当年以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先进生产设备的企业,融资租赁金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补贴;融资租赁金额5000万元-1亿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融资租赁金额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5万元补贴。
22.给予企业贷款贴息。对规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当年新增贷款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按基准利率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3.支持行业集聚发展。对工业领域发挥作用良好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行业协会、双创平台每年给予1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空间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24.支持人才载体建设。对新认定国家和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5万、2万元补助;对新创建的市级技能大师(劳模创新、学科带头人)工作室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给予1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和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1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自治区和市级“人才小高地”,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
25.支持企业引进人才。对企业当年引进的副总经理以上(含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才,以其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为基数,按照个人实缴县级留成部分50%的比例给予企业奖励;对企业2021年以来全职引进“双一流”大学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并与企业签订至少5年劳动合同且服务期满一年的,每引进1人,本科、硕士、博士学历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奖励,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或人才团队的,根据其完成工作任务所产生的社会经济效益情况,评估后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奖励。
26.着力提升品牌质量。企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给予1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单位)新参与制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企业(单位)为主新制订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参与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的,每项给予奖励2万元。
七、附则
27.本政策奖补范围限于注册地在平罗县境内,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形成实际经济贡献,并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和手续完备的工业企业。
28.本政策奖补资金由县财政解决。
29.对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及能耗超标、未达到单耗先进值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30.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其它政策与本政策相冲突的,按照本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