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构建以肉牛、马铃薯、冷凉蔬菜、小秋杂粮为引领的产业发展新格局,推进重点产业招商引资,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根据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政策若干规定》(宁政规发〔2022〕1号)、《固原市重点产业招商引资政策措施(试行)》(固党发〔2021 〕23号)和《固原市支持“五特五新五优”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固党办〔2022〕63号)有关规定,结合西吉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一条 本政策适用于政府引进的,以货币资金、实物及无形资产等形式 (不包括国家政策性贷款和政府直接投资)投资的企业法人、商 (协)会、社会组织或自然人等 (不含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条 除国务院明令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外,投资者可以依法平等进入相关行业、领域、业务。鼓励和引导投资者向自治区确定的重点优势产业及其他新兴产业投资 (不包括各类财政性投资项目,慈善性、公益性捐赠项目,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矿产开采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 鼓励建设“园中园” “飞地园区”。对国 (境)内外政府、开发区、企业、战略投资者等在我县合作建设“园中园”“飞地园区”,当年新引进项目 (不含房地产、商业综合体开发和矿产资源采选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以股权合作形式建设的,给予投资主体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园区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全部承担的,前2年税收由“飞出地”全部留成,2年后按照“飞出地”方70%、 “飞入地”方30%分成;园区基础设施由“飞入地”方全部承担的,税收按照“飞出地”方30%、 “飞入地”方70%分成;园区基础设施由“飞出地”方和“飞入地”方合作承担的,税收可按合作双方的出资比例协商分成。
第四条 鼓励引进总部企业。对新引进总部企业,注册资本(实缴)在1亿元以上 (含1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注册资本 (实缴)在5000万元以上 (含5000万元)不足1亿元或等值外币金额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 鼓励企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对新建的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超过3000万元 (含)的,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升规纳限”。支持“小升规” “限下转限上”。对首次新增规上工业企业、限上服务业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住宿餐饮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并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区市奖励政策。
第七条 鼓励企业打造品牌。对当年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含)品牌建设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八条 鼓励引进外资。对企业当年实际利用外资超过100万美元 (含),按照利用外资额度5%予以奖励 (以外资到账实时汇率计算),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 鼓励发展外向型经济。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出口业务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含),前三年按实际发生出口业务国内物流费用15%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并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区市相关政策规定的物流补贴费用。
第十条 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凡入驻工业园区且承租园区标准化厂房,单栋厂房产值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厂房租金“三免三减半” (前三年免收、后三年减半征收)优惠,厂房租金每月6元/平方米。承租园区标准化厂房的新入园企业按协议产值或设计产能达标运行的,取暖费和天然气使用费按本地居民价格收取,享受“先交后补”的优惠政策,超出居民价格部分由县财政补贴,取暖费和天然气使用费合计每年补贴额度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新建 (含园区外)固定资产投资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不含以天然气为生产原材料的企业)前三年取暖费和天然气使用费与承租园区标准化厂房的新入园企业享受同等政策。鼓励企业参与电力市场化大用户直供电和上网直接交易,降低用电成本。积极争取自治区优势产业电价政策,对肉牛、绿色食品、生态经济、纺织服装加工类项目,正常生产且综合电价超出0.33元/度的部分,可按其实际发生的用电量连续3年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稳岗就业。对入驻工业园区企业吸纳西吉籍城乡劳动力,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同一家企业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用工补贴,每人每年补贴3000元,每家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企业创新发展。鼓励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对企业当年实际投入科技研发经费的,经科技部门认定后给予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投入额1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并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区市有关支持政策。对新引进企业被评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 10万元,并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区市有关支持政策。对新批准组建或认定的国家或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 (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国家级15万元、自治区级10万元的奖励,并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区市有关支持政策。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融资。对规模以上企业当年生产经营项目贷款 (本金在100万元以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一年度12月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 ( LPR)的30%予以贴息,最长贴息不超过12个月,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平台招商。建立市场化机制的招商平台,充分调动各类商 (协)会、企业、中介组织参与产业招商的积极性,加强与知名招商中介机构的合作,对招引总投资10亿元 (含)以上项目落地的招商中介机构,可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奖励,支持“一事一议”方式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
第十五条 全力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个项目、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实施“一站式”办理,围绕企业注册、项目备案、规划、施工许可等各个环节,提供全程跟踪代办服务。为企业投资人及县外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子女入托、入学落实有关政策待遇,县内就医提供绿色通道。全面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固原市等各级政府出台的各类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本政策同时符合自治区、固原市及县内其他政策措施或协议约定措施的,除有特别说明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处理。试行期间,对于招商引进的重大产业项目 (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除享受以上政策措施外,可“一事一议”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十七条 以上所列各类奖补扶持资金,除各部门 (单位)积极争取归口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县财政解决。凡企业享受本政策所列各项支持,必须承诺将所享受支持资金全部用于所申报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确保项目正常投入生产运营。县人民政府将加强支持资金的使用监督,对支持资金的使用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对未用于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的,奖励扶持资金将全部收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各类奖补扶持资金的兑现,按照另行制定的 《西吉县招商引资扶持政策措施兑现办法》实施。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措施由西吉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