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更加完善的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加快培育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壮大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助力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自治区农高企”)是指围绕农业高新技术领域持续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移转化、示范推广应用和生产经营活动,科技创新能力强、示范带动作用显著,在自治区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自治区农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聚焦创新、引领产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联合财政厅、农业农村厅组成自治区农高企认定管理小组(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小组”),开展自治区农高企认定管理工作,认定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技厅,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县(区)科技局负责辖区内申报企业的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农高企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有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科技投入,拥有先进的生产设备、生产技术、优新品种等,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在宁夏境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属于自治区重点支持的农业高新技术领域,在区内具有领先地位和较强竞争优势,在农业新品种展示、新技术推广中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作用,且上一年度农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三)企业设有单独的研发机构或研发平台,具有相应的研发条件及设施,有相应的人才培育(引进)、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激励机制;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
(四)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联合攻关、受让、受赠、并购或技术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专利、植物新品种、省级以上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中药保护品种、软件著作权、技术标准、成果鉴定证书等。
(五)企业上一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达到以下标准:
1.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2.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六)申请认定企业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和环境违法、严重失信行为等负面事件。
第六条 已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不再参加认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认定企业通过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登记,登陆“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模块,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推荐提交自治区科技厅。
第八条 认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形式审查、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确定拟认定名单。
第九条 拟认定名单通过认定管理小组审定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管理小组印发认定文件,颁发“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首次认定为自治区农高企的,自治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支持。其中,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至3000万元(含)的企业,给予40万元奖补;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补。所需资金从自治区现代农业科技创新项目资金中统筹安排。奖补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一条 自治区农高企享受自治区科技金融、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券、研发费用奖补等扶持政策。在同等条件下,自治区重点研发计划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农高企实行动态管理,首次认定或评估合格后有效期均为3年。有效期满后,认定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按照认定条件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继续保留资格,不合格由认定管理小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自治区农高企应于每年5月底前在宁夏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科技型企业监测数据”。
第十四条 自治区农高企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向认定管理办公室报告。经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资格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按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违法违规等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2年未填报监测数据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关于修订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科规发〔2018〕16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宁科农字〔2018〕3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