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铁岭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第三条 铁岭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 高新技术及产品范围
第四条 根据国内外科技发展现状,结合铁岭市企业的实际情况,划定高新技术及产品范围如下:
(一) 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
(二) 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
(三)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
(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五)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及其产品
(六) 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
(七) 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
(八) 其它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高效农业新工艺、新技术的新产品。
本高新技术及产品范围将根据国内外高新技术的不断发展而进行补充和修订,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三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五条 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一) 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经营除外。
(二) 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 企业法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业人员。
(四)申报企业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用于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2%以上。
(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从事高新技术及产品研究、开发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8%以上。
(六)技术开发型企业,其技术性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技术性收入是指由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的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入股、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工程设计和技术承包、技术出口、引进技术消化吸收以及中试产品的收入。
(七)申报企业年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在10万元/人•年以上,年人均利税在2万元以上;技术开发型企业,年总收入在500万元以上。
(八)有明确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和财务管理制度。
(九) 废水、废气、废渣排放量及噪声等环保指标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四章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第六条 铁岭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审批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审批,3年有效,第4年重新核定的办法。
第七条 企业申请认定程序
(一)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企业领取并填写《铁岭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
(二)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由企业所在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同意后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直以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直接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材料3份(A4纸规格)。
企业准备的有关文件材料包括:
1.填写《铁岭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
2.企业申请报告(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高新技术产品介绍、生产装备及管理现状、科研经费的投入使用情况、企业的发展情况与打算);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法人代表证书;
4.企业的章程、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5.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6.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主导产品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7.环保达标鉴定材料。
(三)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和条件,会同市财政局和市地税局对申报企业进行评审,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实地考察。
(四)评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铁岭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第八条 经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优先享受铁岭市各类科技发展资金的扶持。
第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每3年进行一次,复审范围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知。
(一) 申请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填写《铁岭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报批表》,一式2份。
(二)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程序是:
1.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下文通知复审范围;
2. 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3.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抽查;
4.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对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发文并颁发《铁岭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同时公布复审结果。
第十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有合并、分立、转业情况之一者,须重新申请认定;停业或被兼并的,收回认定证书,停止其享受一切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企业申请认定或年度复审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撤消其认定资格或收回认定证书,并在3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