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激发全域创新活力,为盘锦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塑造新动能、新优势,以科技助推全面振兴新突破走在前列,结合盘锦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创新主体培育。对首次及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奖励。
二、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组建(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组建(认定)的省级
重点实验室、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 20万元奖励。
三、支持应用基础研究。加入省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联合基金,重点支持生物医药、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给予每个项目 10 万元的资金资助。
四、支持核心技术攻关。 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石化及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产业发展。按照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 25%,给予重大科技专项计划每个项目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给予重点研发计划每个项目不超过 50 万元补助。
五、支持中试项目引进及产业化。引导企业、高校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各类创新主体,依托中试基地开展项目中试验证,加快小试成果中的核心技术、专有技术转化。对在中试基地内实施验证并实现本地产业化的项目,按照项目研发投入的 25%予以资助,每项不超过 50 万元。
六、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及作价入股形式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采取后补助的支持方式,按照不超过实际到账金额或实缴金额 25%给予补助,每项不超过 50 万元。以科技创新助推乡村振兴,对涉农企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联合高校院所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引领农业特色产业发展的项目,给予每个项目 10 万元资助。
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连续两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且研发费用连续增加 2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每家企业每周期 10 万元奖励。
八、支持科技创新基金机构在盘发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开展风险投资、天使投资、股权投资,促进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对在盘设立法人机构、支持创新水平高的科技项目、投资科技型企业 2 年以上的基金,按实际到账投资总额的 1%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九、支持科研人员创新创业。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实施“兴辽英才计划”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省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的,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约定按份共有所有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持有份额不低于 70%。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不少于 10 年。
十、支持科研项目松绑减负。落实《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进和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简化市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内容,下放项目预算调剂权限;扩大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简化项目技术评价流程;简化项目财务绩效评价流程,优化项目资金拨付和结余资金处理方式。
本政策具体解释工作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承担,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农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10 号)和《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盘政办发[2019]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