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隆台区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关于印发盘锦市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科技专项资金使用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19〕37号)、《关于印发盘锦市农业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盘政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来源及支持方式
兴隆台区科技专项资金是由区本级财政设立,每年200万元,纳入区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及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项目,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和完善创新载体,扶持农业技术攻关、推广应用等。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奖励性补助两种支持方式。
本方案所扶持的对象必须是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在我区(不含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单位、组织和个人。
二、资金支持重点
(一)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围绕区内主导产业,重点支持智能制造、石化及精细化工、新材料和新能源等新兴产业及传统产业升级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对于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并对兴隆台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原则上要求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重点研发计划。围绕石化及精细化工、装备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领域,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重点支持产业牵动力强、经济效益明显,项目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围绕重点产业领域,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对单位通过技术转让、作价入股、合作研发等技术合同,且单笔合同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未获得区级重大科技专项计划及重点研发计划资金支持,实现中试或产业化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采取奖励性补助的支持方式,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
(五)创新载体培育计划。对新获批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给予奖励性补助5万元;对运行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奖励性补助5万元。
(六)农业科技计划。重点支持水稻优良品种选育、设施农业关键技术攻关、观光农业重点技术模式、稻蟹渔综合养殖技术、农产品与食品加工及农村科技特派行动等,对我区农业发展起到引领作用的关键技术,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支持方式。原则上要求项目以企业为主体申报,每项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项目管理程序
(一)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申报。区科技局制定并下发项目申报通知,明确支持方向和申报要求。各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的要求进行申报。
2.项目初审。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可行性及创新性进行初审。
3.论证立项。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论证、评审,择优确定项目,并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项目后补助资金预算方案并下达科技项目计划。
4.组织实施。列入计划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组织实施项目。
5.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在实施期满后,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和绩效评价,对通过验收的项目报区政府审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不良记录的,不予通过验收。
6.资金拨付。由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二)奖励性补助项目申报程序
1.提交申请。拟申请奖励性补助的高新技术企业、省级技术创新中心提交当年认定证书和当年获批组建文件,科技服务机构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项目评估。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奖励性补助的科技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形成奖励性补助资金预算方案,报区政府审批。
3.项目公示。对拟奖励性补助的项目在区政府网站公示。
4.奖金拨付。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按照奖励性补助资金预算方案,由区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四、管理监督
(一)科技专项资金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同区科技局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区科技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项目,会同区财政局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二)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项目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只开展一次现场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期满,按照科研项目合同的约定,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验收。
(三)项目单位获得的事前立项事后补助资金,由项目单位统筹使用。项目单位获得的奖励资金,由项目单位按照奖励事由自主安排使用。
(四)优化项目资金拨付处理方式。项目资金拨付为一次性拨付,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选择资金使用时间和方式。
(五)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成果、以不当方式唆使用户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或检测报告,骗取财政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按程序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将信用记录作为今后遴选兴隆台区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依据,已经获得补助经费的,一律予以追回。专家、中介机构在项目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宣布其出具的相关结果无效的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并将违规记录作为项目管理遴选专家、中介机构的重要依据。
五、其他
本方案与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以国家、省、市规定为准。此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方案相关条款不一致的,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按相关职责负责解释。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