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支持新型工业化若干政策举措
一、鼓励投资政策举措(11条)
1.支持制造业投资与技术改造。省级政策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直接补助2种方式给予支持,优先以贷款贴息方式支持项目。贷款贴息补助方式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项贴息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直接补助方式补助金额不超过项目有效投资额的5%,单项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我市对年度设备投资额超过50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市级)
2.支持精细化工发展。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精细化工及化工新材料产业化项目,按照项目有效投资额的5%给予支持,单项补助资金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中试基地、成熟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试点示范等,按照项目有效投资额的5%给予支持,单项补助资金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
3.支持工业母机等装备攻关。支持企业围绕整机装备和工业母机(含智能生产线)及数控系统、关键核心功能部件,以突破“卡脖子”问题、实现进口替代为目标,开展协同研制攻关。优先支持“整零共同体”牵头企业组织产业链上下游相关企业(单位)开展联合攻关。对完成研制攻关并实现工程应用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突破“卡脖子”问题、替代进口、填补国内空白的,按照研制投入最高给予15%补助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
4.支持承担国家重大专项奖励。对列入国家专项的重大技术装备相关产品研制或技术研究项目,给予配套资金支持。原则上按照企业自筹部分的15%给予补助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
5.鼓励盘活闲置厂房。对2024年以来盘活闲置厂房的制造业企业,在该企业升规入统后,当年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规上制造业企业盘活闲置厂房的,该闲置厂房改造投产且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限设备投资),当年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
6.支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建设。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招商引资企业在建、新建、改扩建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发生的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贴息补助。原则上对单个项目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2年,实际贷款时间低于2年的按实际执行;给予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投资补助。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增先进加工设备项目给予30%资金补助,最低100万元,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和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资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省级)
7.支持冷链物流设施项目。支持冷链集配中心和公共冷库新建、改扩建、智能化改造及相关配套设施项目,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家)
8.支持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支持园区智慧管理和环境监测、研发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农产品精深加工、冷链集配中心及公共冷库等冷链物流、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高端新材料、通用航空装备研发制造、高品质文旅康养等方向企业投资项目,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经省发改委审核择优予以支持,奖励额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20%,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省级)
9.培育电子商务平台。对获得国家数字商务企业、国家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其建设示范引领作用强的平台项目,经省发改委审核择优予以支持,奖励额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省级)
10.做强电子元器件及设备制造业。支持电路类、连接类、机电类、传感类、光通信、功能材料等信息技术产业及配套产业新建、增资扩产项目建设,经省发改委审核择优予以支持,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省级)
11.支持融合基础设施建设及创新应用。支持建设具有典型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5G、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应用示范项目,项目投资规模应不低于1000万元,经省发改委审核择优予以支持,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核定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省级)
二、支持科技创新政策举措(9条)
12.支持协同创新。争取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支持资金20万元—100万元。骨干企业联系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组建创新联合体、省科技厅支持1000万元;揭榜挂帅项目获评省级的支持100万—500万元、获评市级的最高支持100万元,揭榜方直接提供科研成果的,市级最高补助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国家、省级、市级)
13.支持科技进步奖励。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省科技厅分别对一、二、三等奖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省级)
14.鼓励创新产品研发。对在省工信厅组织开展的辽宁省工业企业创新产品申报中,当年被列入辽宁省工业企业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每个产品分别给予企业中该创新产品研发团队的主要负责人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
15.助推企业成长。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40%;我市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10万元、重新认定的补助5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0.5万元,雏鹰企业补助2万元,独角兽企业补助100万元;瞪羚企业省科技厅补助20万元;获得再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厅按照贷款本金1000万元和3000万元两个上限,给予2%的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省级、市级)
16.支持创新示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
17.支持专业技术创新平台建设。新认定的专业技术创新中心,按照国家级、省级奖励企业50万元、10万元。专业技术创新中心年度评估优秀的,省级最高补助100万元、市级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省级、市级)
18.支持企业技术、制造业创新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获得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在省工信厅组织开展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年度评价中,当年被评价为优秀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
19.建设产学研联盟。省级产学研联盟年度绩效评价为优秀的奖励5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省级)
20.转化科技成果。购买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登记备案技术合同后,按实际支付费用补助。实际支付费用不低于100万元,省补助30%,最高200万元,特殊情况500万元;实际支付费用小于100万元,市补助2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省级、市级)
三、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政策举措(5条)
21.支持工业企业扩展外贸业务,实现出口业绩。对当年实现历史首次出口的规上企业、“雏鹰”等高新技术企业,结合对稳外贸贡献度,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级)
22.支持外资到位奖励。对符合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且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按照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先进制造业外商投资新项目和增资项目,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2%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省级)
23.支持设立跨国公司总部及总部型机构奖励。对新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总部型机构,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省级)
24.支持设立外资研发中心奖励。对新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按其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10%比例给予一次性开办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省级)
25.加大制造业外商投资。对新设立或增资(含外商利润再投资项目)且当年商务部口径外资到位额在100万美元(含)至300万美元之间和3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项目),分别按其当年外资实际到位额的1%和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项目)年度奖励金额分别最高不超过15万元、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级)
四、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政策举措(11条)
26.支持“单项冠军”奖励。对当年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
27.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省级政策对新获得或复核通过获得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政策对新获得或复核通过获得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注:每家企业仅享受一次奖励,梯次提升的仅补贴奖金差额,即每家企业最多可获得5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市级)
28.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省级政策对成功纳入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攻关目录并推广应用的产品,按照所交纳的保险费比例给予资金支持(注:每个产品给予首保和续保连续两个年度支持)。市级政策对成功通过国家、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每个产品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市级)
29.支持“小升规”奖励。省级政策对新进入统计部门调查单位库的规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市级)
30.支持产业链延链补链。对引进的新建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支撑性项目或关键性配套项目等,项目达产后2年内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完成年产值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以上(含)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
31.支持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对当年新获得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
32.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奖励。对当年新获得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
33.支持消费品工业“三品”轻工、纺织行业发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企业增加产品品种、提升产品品质、培育产品品牌。其中,对企业在上一年度新增单项产品;对开拓国内市场所产生的广告宣传(线上线下推广);对企业参加展览展销或展示活动,同一企业年度累计支持额度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
34.支持消费品工业医药行业发展。采取以奖代补方式,重点支持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购买技术服务等方式,完成药品、第三类医疗器械等创新成果转化,在我省实现获批上市;支持企业完成化学药品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其中,对新批准仿制药、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每个品种奖励300万元;对新取得上市批准通知书的原料药,国内前三家上市的每个品种奖励200万元,其他每个品种奖励100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品种不分规格、型号,仅支持一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
35.支持知识产权奖励。支持一批条件成熟的“专精特新”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建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奖励5万元,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资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级)
36.支持企业上市发展。在主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给予省级补贴1000万元,在科创板上市给予省级补贴1500万元。另对上市企业给予300万元地方补贴,市县各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省级、市级)
五、推动数字经济及数字化升级改造(4条)
37.支持数字化转型项目。省级政策对于制造业数字化专项项目按照审定项目总投资的5%给予支持,单项补助资金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市级政策对年度购置100万元以上的工业机器人及系统集成装备等,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市级)
38.支持数字化转型领域称号。对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应用案例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给予50万元奖励;国家级智能智造给予50万元奖励;省级数字化车间给予30万元、智能工厂给予100万元;获评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市级政策对当年获评省级5G工厂试点、“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先导区试点称号的企业和园区给予10万元奖励;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试点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数字化转型标杆示范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市级)
39.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和应用标识。对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应用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平台开展标识解析服务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级)
40.支持建设创新基础设施。新批准设立或优化整合的数字经济领域国家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省发改委年度评估优秀的数字经济领域省级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及重点创新创业平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省级)
六、深化绿色发展政策举措(5条)
41.支持绿色低碳发展。对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绿色化改造、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环保装备及再制造的项目,按照项目有效投资额的5%给予支持,单项补助资金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
42.支持绿色制造示范。省级政策对新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政策对复核通过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或复核通过获得省级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称号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注:每户企业获评相同称号仅享受一次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省级、市级)
43.支持制造业节能降耗。支持电力、有色、建材、化工等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重点用能产品设备更新改造项目,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助力降碳项目、资源循环利用助力降碳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15%比例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家)
44.支持实施污染治理。支持建设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危险废物处置、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以及节水项目,按项目核定总投资15%—60%按比例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家)
45.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照额定输出功率安排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根据年度省以上资金额度和全省新建充电设施额定输出总功率确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省级)
七、财税政策举措(12条)
46.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再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及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0%—20%(工程项目3%—5%)的扣除。支持企业使用保函替代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拒收保函。授予中小企业政府采购合同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4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省级)
47.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利率50%贴息,最高贷款额度400万元。(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省级)
48.企业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税前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家)
49.企业技术改造抵减税收。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家)
50.符合条件的改制重组税收政策。企业改制重组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减征、免征(不征收)契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政策及印花税优惠政策。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企业所得税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家)
5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制造业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家)
52.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允许先进制造业企业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本政策所称先进制造业企业是指高新技术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的制造业一般纳税人,具体名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确定。(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家)
53.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家)
54.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家)
55.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辽宁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家)
56.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辽宁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家)
57.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符合相关规定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国家)
八、人才服务政策举措(9条)
58.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政策。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
59.青年就业见习补贴政策。我市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自毕业证所注日期起的2个自然年)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为期3—12个月就业见习的,在企业就业见习期结束后享受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
60.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政策。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补贴年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执行。(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
61.技能大师工作站政策。省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于省级技能大师工作站用于建站费用、培训用品购置、技术交流与推广费用、进站注册大师奖励津贴等项支出,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
62.提供职称评审“直通车”服务。建立省市县人社系统联动工作机制,通过人才培育壮大民营企业经济主体,坚持“随时申报、单独评价、一年多评”,推进中小型科技企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直通车”常态化实施。职称评审对企业人才可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激励人才在各类经济主体内创新创造、取得实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
63.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科研人员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可申请离岗创办企业。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事业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以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
64.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的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
65.对AA级模范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的,延长许可有效期。对创建活动中评定为AA级和谐企业,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许可有效期可延长至两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级)
66.引用育留人才。市级带土移植团队引育最高支持1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级)
以上政策奖补资金,除国家、省财政奖补资金外,其余各项奖补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与县(区、高新开发区)财政按7﹕3比例共同承担。
本政策举措中市级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施行。本政策举措发布后,其他已发布市级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政策按相关文件执行,有更新申报要求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