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辖区内科技企业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发展,充分吸引和调动社会资源支持我区重点产业科技创新项目,结合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中发〔2016〕4号)、辽宁省《关于建设科技强省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财教〔2013〕43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不断提高我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加快科技企业的引进和培育,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本区经济发展,特制定本扶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在顺城区注册、税务登记、纳税的独立法人企业,并从事装备制造、冶金、石化、建材、纺织、轻工、医药、电子信息、电子商务、农业、社会发展等产业的科技创新项目企业。
二、资金来源
由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采用产业扶持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产业引导基金等方式,按财政级次列支。每年区财政列入的预算专项资金不低于区本级公共预算收入的0.5%,且按年度财政收入增加比例给予递增。
三、具体实施意见
(一)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围绕我区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能较快形成较大规模或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对地方经济具有较强牵动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引进域外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项目承接方支持,最高不超过一次性50万元。
(二)支持科技研发机构建设
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及产业技术创新平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支持。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
1.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使企业尽快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出台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对成功申报的国家高科技企业,以后补助的方式对每家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从2018年起,对新引进的区域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近两个年度通过研发投入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符合辽宁省八大门类产业科技攻关重点方向的项目,经相关科技评估和验收后,区财政给予企业近两年度科技项目投入总额10%的奖励后补助,最高不超过一次性300万元。
3.鼓励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对企业重大科技项目给予申报,争取1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直投基金支持。
(四)“创新券”资金支持
按照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组织企业进行科技型企业评价,对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将以“创新券”的方式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五)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建设科技孵化器。对年度新备案的国家、省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或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资金支持。
四、其他事项
1.企业符合多项扶持条件的,只能申报其中一项。
2.企业当年有涉税犯罪、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或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产品质量、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3.企业(单位)弄虚作假骗取政策资金、违反规定使用政策资金的,政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额追回补助奖励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其五年内申报政策资格。
4.本政策具体认定、实施和操作,须由企业到属地乡镇街道申请,向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经区政府专题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后,方可执行。重大项目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审定执行。直投基金支持需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通过后,向上级申报。
5.本政策中涉及国家相关政策另有说明的,以国家政策为准。
6.本政策由区科技局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