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各级主管部门要求,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提质增效高质量发展”为工作目标,提升抚顺高新区创新创业氛围,加快推进国家高新区晋升,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科技创新
第一条 支持产业技术研发机构建设,搭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支持;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经费奖励。
第二条 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有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业建设科技孵化器,对新备案的国家、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或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专项支持。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对成功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对成功申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家企业奖励2万元,对于复核通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企业奖励1万元(新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首年补贴只奖励一次,其余年份按复审执行)。
第四条 支持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鼓励围绕高新区传统产业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的成果转化活动,对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或显著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对地方经济具有较强牵动作用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予以支持。对引进域外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研发经费投入的20%对项目引进方予以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30万元。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对已获得科学技术成果评价证书的项目,予以每项1万元补贴。
第五条 积极培育新型创新主体。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瞪羚、独角兽企业,对认定成功的瞪羚企业,给予每家企业奖励30万元;对认定成功的独角兽企业,给予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大企业平台化、新型研发机构、离岸创新中心、域外创新中心建设,对认定成功的予以每家企业奖励补助3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省级科技奖的评选活动,对获得国家科技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予以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奖项不兼得)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行业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省创新创业大赛行业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各类奖项不兼得。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申请或购买各类知识产权。对通过申请或购买方式获得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发明专利给予1万元补助;对通过申请或购买方式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企业,每件给予0.1万元补助。
二、产业发展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申报“专精特新”产品、企业及小巨人。对成功获批省级“专精特新”产品、企业及小巨人,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1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节能减排、低碳化生产,对已获批“绿色工厂”的企业,奖励20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及时“升规入库”。对新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规升巨”企业奖励10万元。上述新晋企业只享受一次奖励。
第十二条 重点推进新兴产业、行业领军企业、龙头企业开展双创平台建设,给予牵头组建单位100至500万元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加国家、省、市及行业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对主导制定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于主导制定市级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承担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奖励5万元;对承担辽宁省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企业,奖励3万元;对承担抚顺市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单位,奖励2万元;(各类奖项不兼得,取最高项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各类省级以上荣誉称号、资格的评选工作,对获批的企业,经企业申报、高新区管委会通过后予以一定奖励和补贴。
三、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19年度下发的《抚顺高新区支持科技创新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试行)》(抚高管发【2019】1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