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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庄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庄河市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导读:庄河市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对庄河市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增强县域经济内在发展动力,进一步壮大全市经济规模,优化产 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引入优质项目落地,扶持存量 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招商引资下沉财力政策实施办法》的 通知》(大政办〔202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庄河市实际, 制定本办.....

大连市庄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庄河市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庄河市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对庄河市招商引资和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增强县域经济内在发展动力,进一步壮大全市经济规模,优化产 业结构,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快引入优质项目落地,扶持存量 企业转型升级,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大连市人民政 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连市招商引资下沉财力政策实施办法》的 通知》(大政办〔2021〕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庄河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2年1月1日-2026年12月31日 期间,工商登记、税收征管均在庄河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大连北 黄海经济开发区, 下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 企业。房地产类,矿产资源、风、光、电、核等资源类生产型项 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条新引进企业是指自2022年1月1日起,在庄河市行 政区划范围内新注册或新迁入的,申请扶持政策需实缴注册资本 金达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符合优先发展产业目录,同 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迁入企业在迁入前的三年内,在庄河市行政区划内 没有过工商登记记录。

(二)承诺自首次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五年内工商注册或税 务登记不迁出庄河市,不减少注册资本。 

(三)项目资金系非财政性直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额度达 到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且依法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统 计联网直报平台,或并购庄河市行政区域内闲置一年以上楼宇 (厂房)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 

第四条存量企业是指自2022年1月1日前,在庄河市行政 区域内注册的企业。 

第二章给予新引进企业初创期奖励和薪酬补贴 

第五条对于符合国家投资强度要求的项目,自项目竣工投 产年份起,连续五年按其营业收入给予初创期奖励。

(一)前三年按照年内营业收入1.2%奖励,后两年按照年 内营业收入1%奖励,对企业支持金额以该企业该年度对地方综 合经济贡献的60%为上限。 

(二)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清洁能源装备、新材料等产业项目, 前三年按照年内营业收入1.4%奖励,后两年按照年内营业收入 1.2%奖励,对企业支持金额以该企业该年度对地方综合经济贡献 的70%为上限。 

第六条对上述企业高管和技术技能骨干,从项目竣工投产 年度起,三年内企业向其个人支付的年内工资薪金所得达到大连 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含)的,当年按照每人每年6万元标准发放薪酬补贴。 

第三章实施存量企业扩大生产经营扩产期奖励

第七条对于年度内在庄河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固定资产投 资,实际投入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且依法纳入国家固 定资产投资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或并购庄河市行政区域内闲置一 年以上楼宇(厂房)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的存量企 业给予扩产期奖励。

(一)自竣工投产后,连续三年按其当年新增营业收入的 1%(以竣工投产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给予扩产期奖励。 对企业支持金额以该企业该年度对地方综合经济贡献的60%为上 限。 

(二)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清洁能源装备、新材料等产业项目, 自竣工投产后,连续三年按其当年新增营业收入的1.4%(以竣 工投产前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给予扩产期奖励,对企业支 持金额以该企业该年度对地方综合经济贡献的70%为上限。 

第四章鼓励盘活闲置资产

第八条对首次承租庄河市行政区域内闲置一年以上且建筑 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含)国有闲置楼宇(厂房)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并签订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的企业,一次性免除 3个月租金. 

第九条对首次承租庄河市行政区域内闲置一年以上且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含)非国有闲置楼宇(厂房)从事 生产经营活动,并签订一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的企业,可以按照 评估租赁价格的25%给予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为一年。 

第五章优化配置企业用地 

第十条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支 持产业发展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政办发 〔2018〕41号)等规定,产业用地积极采用弹性出让、先租后 让方式供应。其中:采用弹性出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在不突 破最高出让年限的前提下,首次出让年限不超过20年;采用先租 后让方式供应的工业用地,最高不超过10年,与后续出让年期 总和不得超过该宗土地用途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

上述土地扶持 政策与第十一条土地扶持政策不可兼得. 

第十一条符合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被确定为庄河市重点项 目的,新供应用地可采用“带方案出让”或“标准地”方式供应, 实现拿地即开工

第六章强化营商环境服务 

第十二条符合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被确定为庄河市重点项 目的,根据企业需求,项目落地初期市政府免费提供满足基本需 求的临时办公场所(不超过三年)。对非关键性材料缺失的实行 “容缺登记”,并配备专职项目秘书和工作推进专班,提供审批 代办服务。为企业免费提供财务、信息化、外贸等专业培训,提供各类政策信息服务. 

第七章扶持企业科技创新

第十三条支持企业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一)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 次性奖励;对大连域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至庄河市 且完成变更手续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同等政策;对重 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上年度营业收入和可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二)对新纳入“辽宁省新型创新主体”备案的瞪羚企业 独角兽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补助.

 (三)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奖补, 同时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按就高原则 奖补。

 (四)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 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的企业,分别给予100 万元(国家级)、20万元(省级、大连市级)的一次性补助 对于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上述多个同类研发机构的,按照“就 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对 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专利技术实施许可,且获得大连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支持的,按照大连市实际 到位资金的10%给予配套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额10万元. 列入大连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示范项目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 补助。 

第十五条支持企业和个人申报科学技术奖励。

 (一)对获得辽宁省科技功勋奖的个人,给予20万元奖励; 获得辽宁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第一 完成单位给予10万元奖励; ;获得辽宁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三等 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

 (二)对获得大连市科学技术功勋奖的个人,给予20万元 奖励;获得大连市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 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 元的奖励. 

第八章支持工业企业数字赋能

第十六条支持企业开展工业互联网项目建设。对投资超过 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互联网平台项目,且获得大连市工业互联网 平台项目资金支持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第十七条支持企业上云用数赋智。对符合大连市上云上平 台类资金支持条件,且获得大连市资金补贴支持的,按照大连市 实际到位资金的50%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对企业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且获大连市级以上贯标试点补贴 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第九章营造企业人才发展优良环境

第十九条按照大连市兴连英才计划及相关人才政策,落实 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及紧缺人才薪酬补贴和住房补贴等相关奖 励。

第二十条聚焦人才工作“放管服”改革,坚持把人才服务 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面,注重解决子女教育、医疗保健、 配偶就业、安居落户等人才服务领域“关键小事”,大力营造近 悦远来的人才发展生态。 

第十章激励中小微企业升规纳统

第二十一条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的规模以上 工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以 下简称“小升规”),且在庄河市有生产经营场所,给予一次性奖 励3万元,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 纳入“小升规”且连续三年营业收入均持续增长20%以上的企业, 第三年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一章助推企业上市

第二十二条对于庄河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大连北黄海经济 开发区)在境内外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上市补助。其中:境内 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首发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40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境外主板、 创业板上市融资1000万美元以上(含首发和非首发),一次性补 助400万元;境内借壳上市且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庄河市的, 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第十二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对于实际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除享受 本办法规定优惠政策外,可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采取“一企一 策”的方式另行研究给予优惠政策.奖励年限不超过五年,奖励 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竣工投产后五年内形成的地方综合经济 贡献。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所需补助资金 按照《庄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庄河市市与乡镇(街道) 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庄政办发〔2021〕12号)规定的市、乡 两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负责落实兑现;免除租金政策由 国有闲置楼宇(厂房)出租方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兑现。 其余政策措施由庄河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兑现。 

第二十五条对于符合《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 连市招商引资下沉财力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办〔2021〕 6号)规定的乡镇(街道)所属企业,形成的共享税收大连市本 级留成返还部分,全部返还企业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 道)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

第二十六条同一项目符合国家级、省级、大连市级补助政 策的,在享受上级补助的基础上,按本办法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奖励条款的,或同时 满足庄河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 励。获得奖励的涉税支出按税法有关规定由企业和个人承担.奖 励资金可由企业统筹用于增加产能、人才招聘、稳岗就业、科技 创新、产业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减轻企业用人、用能等运营成 本。 

第二十八条任何企业和个人骗取奖励补贴资金的,或企业 违反承诺自首次获得奖励资金之日起5年内(存量企业为3年) 减少实缴注册资本金、工商注册或税务登记迁离庄河市的,各级 政府将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大连北黄海经济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对辖区内 企业给予政策扶持,各乡镇(街道)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本区 域内相关扶持政策。 

第三十条本办法实施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 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与国家、省、大连市最新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按国家、省、大连市有关规定执行,并将根据情况予以 调整。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共庄河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 作由庄河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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