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专项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升旅顺口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以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为抓手推动创新驱动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旅顺口区内注册纳税、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在旅顺口区“应用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列支,用于鼓励更多的科技型企业积极参加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认定工作,重点支持技术研发水平较高、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潜力较大、自主创新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四条 专项奖励资金使用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聚集、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培育与认定
第五条 培育方法:加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宣传培训力度,通过举办高新技术企业座谈、讲座、政策宣讲会、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认定工作。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企业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非高新技术企业;
(三)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
(四)近两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40%以上。
第七条 认定工作:根据大连市科技局工作部署,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引导入库企业开展自评工作,辅导申报企业组织材料,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八条 区科技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数据库,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统计工作管理,每季度统计高新技术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随时掌握全区高新技术企业经济动态,对其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章 资助条件和程序
第九条 对当年新认定通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10万元;重新认定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资金5万元。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增加科研投入、设立研发机构、引进高端创新人才、申报及维护知识产权等。
第十条 获得高新技术认定证书的企业,在申请资金奖励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高新技术企业奖励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奖励资金每年集中申请一次,对本年度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奖励。
第四章 审核和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区科技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申请材料受理和形式审核。
第十三条 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按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拟安排奖励资金意见,并上报区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经区政府批准,获得资金奖励的企业名单由区科技局在区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下达资金计划,区财政局根据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移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
(一)在申请入库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漏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经查属实的企业,追缴奖励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未按时上报高新技术企业统计报表的企业不得申请高新技术企业专项奖励资金。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