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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旅顺口区扶持和奖励科技创新政策措施

       导读:旅顺口区扶持和奖励科技创新政策措施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创业创投基地建设,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文件,制定本政策措施。第二条 围绕科技创新发展突出问题,紧盯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项目研发投入、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领域,创新政策.....

大连市旅顺口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旅顺口区扶持和奖励科技创新政策措施

旅顺口区扶持和奖励科技创新政策措施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新动能,加快推进我区科技创新创业创投基地建设,依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17〕52号)文件,制定本政策措施。

第二条 围绕科技创新发展突出问题,紧盯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项目研发投入、知识产权能力提升、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等重点领域,创新政策措施,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推动实施区科技重大专项。科技重大专项是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关键性产品研发或技术攻关,对提高我区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的项目。科技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重点支持创新能力强、科技含量高、发展潜力大、具有引领作用的项目。经区政府认定,列为区科技重大专项的项目,按照实际研发费用支出给予最高30%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申报上三级科技项目。对新列入国家、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支持计划,并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按照上级扶持金额的50%给予资金配套,国家级最高100万元,省级最高50万元,市级最高20万元。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储备和技术创新。推动实施区重点科技研发项目,每项最高资助50万元;推动实施区民生科技项目,每项最高资助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第七条 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向企业转移转化。高校院所与辖区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及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分别按技术合同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辖区企业每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旅顺高校院所每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同一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间技术成果转移转化。上年度技术合同登记交易额累计超过2000万元的技术合同出让单位(下同),给予5万元补助,对技术合同登记交易额累计超过1亿元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技术合同登记交易额累计超过3亿元的给予20万元补助。同一单位每年补助最高20万元。

第九条 推动企业加大科技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R&D)超过2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超过5000万元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同一单位每年补助最高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申报上级科学技术奖项。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或技术发明奖的项目单位,根据奖项等次,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后置奖励。

第十一条 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批国家、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新备案的国家、省、市级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科学管理。对企业年发明专利授权30(含)件、20(含)件、10(含)件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辽宁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首次通过国家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推动高层次科研院所及人才引进。在旅工作满一年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获得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百千万人才计划”引进者等尖端人才,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区级或旅顺开发区财力留成部分,下同)给予80%奖励;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简称两院)所属科研院所,搬迁至我区(含部分搬迁)或在我区新设立研发机构进行科技研发活动,并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带动旅顺产业发展的,其科研人员按其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50%奖励,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其他科研机构经组织专家认定,确实对旅顺科技研发做出重大贡献的,经区政府批准可参照本条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探索科技奖补政策扶持新途径、新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杠杆效应和放大作用,合理借助市场化方式,积极引导科技型风险投资、股权投资发展,鼓励开展知识产权抵质押融资等金融业务,综合运用财政政策、金融服务,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创业。

第十五条 本政策措施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旅顺口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旅顺口区专利授权资助及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旅政办发〔2015〕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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