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高新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
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吸引更多域内外优秀企业到高新区发展,特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如下:
1、对引进的工业企业租用厂房的,前3年免租金。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设备投资总额/建筑面积)达到0.3万元/平方米或年产出强度(年销售收入/建筑面积)达到1.5万元/平方米的可继续免租2年,每年考核一次。免租期过后,如企业购买标准厂房的,按建筑成本价核算。
2、对引进的服务业企业租用研发中心的,技术研发类和软件开发类企业,享受2年免租金,如连续两年销售收入额达到投资协议承诺额的,可再免租金1年。其它类别企业,享受1年免租金,如第一年销售收入额达到投资协议承诺额的,可再免租金1年。
3、对引进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企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投产后按照实际完成额的5%给予补助,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1000万元。
4、对将生产基地和总部搬迁到高新区的域外工业企业,按照实际发生的搬迁费用给予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万元。
5、对引进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入住毛坯厂房的工业企业,按照每平方米200元标准给予厂房装修补助,如有进行洁净间装修的,按照每平方米300元标准给予厂房装修补助。(整体装修完毕投产之日支付50%,达产后达到第一年度承诺的销售收入额后支付50%)
6、对引进的工业企业,日常生产的产品进行半成品加工、域外所发生的物流费用,从投产之日起,连续3年,给予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进行补助。
7、对引进的工业企业、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或知名企业总部(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并完成协议承诺销售收入额的,按照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区级地方财政收入,高新区给予前2年全额、后3年减半的财政扶持。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再延续3年享受20%的扶持。
8、为引进的工业企业提供无质押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部分质押贷款等。年销售收入额在1亿元以下的企业,最高可获500万元贷款;年销售收入额在1亿元至2亿元的企业,最高可获1000万元贷款;年销售收入额超2亿元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
9、鼓励高新区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其中,获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批复》的文件、并且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主板、创业板),高新区给予300万元资金补助;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的确认文件、并且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科创板企业,高新区给予120万元资金补助。
10、对建设院士工作站的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同时,高新区给予30万元奖励,对建设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11、对引进的工业企业(完成投资协议承诺销售收入额的)首次达到规模以上,高新区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销售收入额超亿元,高新区给予30万元奖励。
12、对首次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同时,高新区给予10万元资金奖励。
13、对经国家、省、市发改、工信、科技、科协等部门认定并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研究机构的企业,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同时,高新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资金奖励。
14、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单位以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在享受市级政策的同时,高新区给予30万元补助。
15、鼓励园区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类专业展会,对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企业参展前需向管委会报批)
16、对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企业法人代表可优先推荐为先进人物,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推荐为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候选人。
17、高新区优先为高端科技人才办理鞍山市常住户口手续,协助推荐其配偶就业,其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按照其意愿到公办学校就读。
18、鼓励高新区原有企业再上新项目,对新项目的扶持政策,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19、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集体讨论决定。
20、本政策自2019年3月1日起执行,由科技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