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区域产业竞争力,促进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积极培育独角兽(潜在、种子)、瞪羚(潜在)、科技领军(入库)等高成长性企业。被认定为独角兽(潜在、种子)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瞪羚(潜在)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科技领军(入库)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积极组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对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异地搬迁且完成了高企变更手续的高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0.5万元一次性奖励。
3.积极培育“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以及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对当年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10万元,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奖励15万元,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20万元,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奖励25万元,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奖励30万元,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企业奖励10万元。
二、支持企业提高创新能力
4.对企业(含机构)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江西省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的省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非第一完成单位按50%标准奖励。
5.当年入围创新创业大赛或创客中国(江西赛区)、获得(江西赛区)奖项、入围创新创业大赛或创客中国国家大赛、获得国家大赛奖项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按最高奖项给予奖励,不重复计算。
6.获得国家、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家、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7.鼓励企业研制新产品,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优秀)新产品、“赣出精品”、省级(重点、优秀)新产品,“分别给予每项20万元、15万、10万元奖励。
8.对获得国家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扶持资金3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国家扶持资金的15%给予配套支持;对获得省级科技创新重大项目扶持资金1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省级扶持资金的15%给予配套支持。同一个项目同时获得国家和省级扶持的,按照最高金额给予配套,不重复享受,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不超过60万元。
9.引导企业向绿色发展转型,积极组织企业申报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加快创新研发平台建设
10.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或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11.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按照国家、省级奖励资金20%给予配套奖励;
12.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海智计划”工作站,给予50万元奖励;
13.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
14.对新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上级奖励资金的20%给予配套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5.鼓励技术合同交易。对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企业,且技术合同交易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不含)以下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1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16.鼓励企业开展科技成果登记。对成功开展科技成果登记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
17.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联合共建产业研究院、实验室等,合作共建取得实效的,即拥有2项以上(含)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1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产值达到2000万元且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即拥有4项(含)以上自主知识产权,且其中至少有2项为有效发明专利,产值达到5000万元且纳税额达到200万元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五、奖励申请及拨付
18.企业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1)填写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附件1)、承诺书;
(2)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按申请奖励类别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9.申请奖励资料审核。茶亭经开区内企业由茶亭经开区初审、茶亭经开区外企业由所在乡镇初审,若企业无服务乡镇由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复核。经复核后,由各业务主管部门报区政府会议研究确定,区财政局将奖励资金拨付给相应业务主管部门,由业务主管部门予以核拨相关企业。
六、监督管理
20.奖励项目申请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财政、工信、茶亭经开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21.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获得扶持奖励的企业,及时追回财政资金,将相关企业纳入失信企业名单,五年内不得再申报科技类项目,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七、附则
22.本意见由区工业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3.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科技创新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创新。
24.适用于本意见的企业和机构必须为广信区内注册(或广信区财政有受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正常、信用良好,近两年未出现环保、安全等事故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25.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近两年内(即2022年1月1日后)获得过相关荣誉且未申报奖励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若有与已出台的相关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未提及的,按原政策执行,原饶广信府办发〔2022〕25号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