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推动创新驱动髙质量发展, 更好解决我市科技创新体系不够完善,科技创新动力不足,科技 成果转移转化率不髙,髙素质技术人才较为缺乏等现状,加快我 市科技创新步伐,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积极培育科技型 中小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平台载体建设,加快成果转移转化,促 进我市产业创新转型升级,助力我市髙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结 合瑞昌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全国、全省和九江科技创新精神, 紧紧围绕市第八次党代会提出的“开放引领、绿色示范、工业强 市、实干争先”发展战略,全力在江西髙质量跨越式发展和“创 新江西”建设中作示范勇争先,坚持以企业主体,政府引导,不 断加大我市科技投入力度,激发科技创新活力,努力构建具有瑞昌 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创新型县(市)建设,形成创新环境更 加优越、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创新能力更加突出、创新氛围更加浓 厚的创新驱动发展新格局。
二、目标任务
通过进一步加大科技创新扶持力度,推动企业创新能力显著 提升,数字经济与数字科技不断融合,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创新体制机制更加健全,创新成为驱动髙质量发展的主要动力。
到2025年,国家髙新技术企业达到120家以上,累计独角兽(种子、潜在)、瞪羚(潜在)企业20家以上,新增省级创新平台载体5个,市级创新平台载体15个,获批省、市科技计划项目40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量累计达200件以上,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达2.7%以上,髙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45%以上,组织申报省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4项,力争获批省级创新型县(市)。
三、主要措施
(一)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
1.加大财政科技奖励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科技创 新奖励、扶持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用于我市科技创新各项奖 励政策兑现。(责任单位:财政局、科技局、相关职能部门)
2.增强科技计划项目的引导作用。围绕我市重点、特色及战 略新兴产业,每年设立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10个,项目完成并 验收后,对承担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5-10万元的补助,增强 科技计划项目对科技创新发展的引导作用。(责任单位:科技局、 财政局)
(二)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3.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明确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引导企 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对经统计部门认定的 规模以上工业、服务业及建筑企业,按统计部门认定金额给予5‰的研发费用后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局、统计局、工信局、财政局)
4.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国家髙新技术企业的, 税收5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税收50万元以下的一 次性奖励15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髙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 的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经开区、码头工业城、税务局、 财政局)
5.努力培育独角兽、瞪羚企业。对首次认定“独角兽企业” 奖励100万元、“潜在独角兽企业”奖励80万元、“种子独角兽企业”奖励50万元;首次认定“瞪羚企业”奖励20万元、“潜 在瞪羚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经开区、码头 工业城、财政局)
(三)加强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6.鼓励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对批准设立的省、九江市 级院士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建站资助;对 九江市批准设立的专家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对获批 的博士后工作站及海智计划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站 资助。(责任单位:科协、人才办、人社局、财政局)
7.鼓励建立高端研发机构。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及战略新兴产 业,引导我市企业与髙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合作共建髙端科研院所及检测检验机构等新型研发机构,对首次获批的省、九江市级新 型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支持教育、卫生 机构与国内髙校、研究机构开展合作,建立科研分支机构,在项目、课题立项上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科技局、教育局、卫健委、财政局)
8.培育创新研发平台和载体。对首次批准认定为国家、省、 九江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的 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同一家企业、不同归口部门批准的创新平台不重复奖励;对首次获批国 家、省、九江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技术创 新战略联盟等创新载体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 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9.打造高新技术产业聚集基地。依托瑞昌科创园和智造小镇, 培育壮大电子信息产业,园区坚持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品 牌化发展方向,推进数字经济与科技创新融合发展,引进、聚集 髙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和综合服务体 系建设,提升园区公共服务水平,引导项目、人才、技术、资金 向园区倾斜。(责任单位:经开区、码头工业城、科技局、商务局、工信局)
(四)鼓励创造创新创品牌
10.鼓励自主研发创造。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具 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活动,对研发活动中申请并授权的发明专 利每件奖励5万元;对获国家、省、九江市和本市级专利示范(优 势)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 奖励;对当年专利申请量累计达30件、50件、80件、100件(含) 以上,分别奖0.5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对年代理专利申请受理量超过100件的代理机构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监局、财政局)
11.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鼓励企业紧贴市场,加速对自 主研发或引进吸收的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发挥示范和引导作用, 带动更多企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髙企业核心竟争力。对利 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和技 术服务的技术受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 2.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髙不超过20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度补助总额最髙不超过50万元;对利用“江西省网上常设 技术市场”服务平台向省内企事业单位出让科技成果和技术服务 的技术转让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实际技术交易额的1.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髙不超过15万元,同一单位每一年 度补助总额最髙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12.鼓励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 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江西名牌产品给予5万元奖励;对重新认定的江西名牌给予3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地理标志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商标认证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获绿色食品、有机产品认证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绿色食品续证、有机产品再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企业奖励最髙不超过10万元;对新获得认证的贯标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获马德里商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班组、个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江西省井冈质量奖提名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对获得九江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得瑞昌 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首次通过质量体 系认证的,给予1万元奖励。同一产品同时获两个及以上认定的, 按最髙奖励标准只奖励一次。(责任单位:市监局、农业农村局、 林业局、工信局、财政局)
13.扶持标准化建设成果。对承担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和地方标准制(修)订的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成立国家级专业技术委员会、行业技术委员会和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 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 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奖励;对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国家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试点企事业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江西省绿色生态标准的使用企事业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监局、工信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14.鼓励申报科学技术奖。加大对国家、省科学技术奖获奖 者的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 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或个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五)推动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
15.深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对成功以知识产权质 押融资的企业,发生知识产权质押评估费的,按实际支出额50% 给予补贴,最髙不超过2万元;推动商标质押融资工作,对成功 以商标质押融资的企业,每家企业12个月内按质押融资贷款实 际发生利息的30%进行补贴,贴息总额最髙不超过20万元;对专利质押融资工作,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年度江西省专利费资助专项申报指南〉和〈2020年度江西 省企业专利权质押融资成本补贴专项申报指南〉的通知》(赣市 监办知创〔2020〕2号)执行;对评得九江市中小企业知识产权 托管服务的企业,每年给予1000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监局、 金融服务中心、财政局)
16.拓宽科技发展融资渠道。大力发展创业投资、科技小额贷款、科技产业投资公司等投融资机构,鼓励各类银行创新开发 科技贷款产品和服务,继续扩大“科贷通”等新型科技金融产品 融资规模,发挥金融资本支撑作用。积极引导和带动各类投资基 金对科技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优先支持髙新技术和科技型拟上 市后备企业,针对企业上市不同阶段(拟上市企业后备资源库申 报、股改、向省证监局报辅导备案并验收等),分阶段进行扶持, 最大程度的激发企业进军资本市场的积极性。(责任单位:金融 服务中心、科技局、工信局、财政局)
四、组织保障
一是建立协调审核机制。建立健全创新驱动发展推进工作机 制,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 发改委、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人才办、经开区、码头工业 城、商务局、金融服务中心、市监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人 社局、教育局、卫健委、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统计局、科 协、税务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审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对相关奖 励扶持项目进行初审(位于责任单位首位的单位,为项目审核的 牵头单位),再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经核定后,报送市政府批准。
二是完善科技投入机制。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设立科技 创新发展预算专项资金,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资金使用审核 和监督。
三是规范奖励发放原则。在符合本实施意见和我市其他政策 性文件时,同一奖励事项按就髙不就低原则只奖励一次,不重复 进行奖励。
四是坚持扶优扶强。科技发展专项资金要坚持扶优扶强,扶 持本市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企业和创新主体,着力提髙专项资金 使用效率和科技项目实施成效。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 保护等重大责任事故,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事件,违 法违规及其他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取消当年奖励 资格。
本《实施意见》从2021年1月1日后获得奖励事项开始执 行,由市创新驱动发展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有政策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 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