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泽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工业强省战略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赣发〔2018〕14号)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创建生态彭泽共建美丽家园奋力推进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彭发〔2019〕8号)文件要求,快速推进我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对《彭泽县工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彭府发〔2015〕10号)文件进行修订,将原“彭泽县工业发展引导基金”更名为“彭泽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切实加强对引导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彭泽县政府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发展和兑现工业经济专项奖励。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指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办理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规上工业企业。
第三条 引导基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四个方面。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依规而用。由县工信局设立专户,彭泽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管理,县财政局负责监督。
第二章 基金来源
第四条 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由以下来源组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二)争取的国家、省、市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相关基金;
(三)国内合法注册的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资;
(四)县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
第三章 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原则: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依法监督”, 体现产业政策导向,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 引导基金使用范围
(一)在本县区域内依法注册、办理税务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规上工业企业。
(二)为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工业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支持。
(三)县委、县政府扶持工业发展政策兑现,对发展工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进行专项奖励,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进行适当补贴。
(四)县委、县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其他项目。
第四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请基金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组织机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准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上一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
(六)无偷税、骗税、欠税行为,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八条 申请引导基金扶持或技改扩能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县经济发展方向;
(二)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质量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三)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九条 申请贷款贴息的工业项目在符合第八条基础上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区域内依法注册、办理税务登记、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工业项目须经国家商业银行或政策性银行批准同意贷款,企业与承贷银行已签订贷款合同;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无偷税、漏税、欠税行为。
申请贷款贴息的工业项目贴息额以当年实际贷款额为计算标准,根据企业税收贡献率情况,引导基金对企业予以适当贴息。
第五章 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 申请引导基金的工业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资金使用用途、预期目标、还款承诺等);
(二)彭泽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申请审核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立项备案批文;
(五)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七)提供房产、土地等有效证件,并协助办齐有关抵押手续;
(八)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的申报、审定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申请单位每季度末前向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资料;
(二)引导基金的使用由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情况,提出扶持项目、资金投放方式及其金额的建议方案后,按扶持、技改、扩能、补助(贴息、奖励)分类,根据资金总额报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正副组长审批;
(三)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根据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的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安排计划。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下达后15日内由县财政局从专户内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 奖励:
(一)扶持落户企业发展。为吸引重大项目落户,扶持落户企业快速发展,对落户县内的招商引资项目,从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中,给予一定资金扶持。①鼓励企业按合同约定投产。前三年扶持额度为不高于企业所得税收地方实际留存部分和土地使用税的一半,后三年扶持额度为不高于企业所得税收地方实际留存部分的一半(注:扶持奖励起始时间以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投产日为准)。②对投资规模特别大、发展前景好、税收贡献率高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更大扶持力度。③对落户标准化厂房项目按照《关于彭湖湾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招商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彭府办发〔2018〕34号)文件兑现。
(二)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在扶持落户企业发展政策基础上,前三年奖励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的50%(注:扶持奖励起始时间以招商引资合同约定的投产日为准)。
(三)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当年新增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给予企业一次性3万元奖励;对企业当年实际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对年纳税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每年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四)鼓励企业转型升级。企业技术改造、扩产增效、机器换人、节能减排、降耗增效、智能装备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给予补助。固投在200万元至5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固投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固投1000万元至3000万元的补助30万元;固投3000万元至10000万元的补助40万元;固投10000万元以上的补助50万元,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1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组建的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产业研究院等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20万元、市级10万元资金支持;对企业自行研发或合作研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其研发成果已登记形成产业化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经费资助;对新评为国家重点新产品或省优秀新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2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江西省著名商标、江西名牌,九江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按等次一次性给予50万元、5万元、1万元的奖励;对已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对获得国际发明专利的奖励10万元(所获专利必须在本地投入使用);对新获得认定或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六)鼓励企业靠大联强。对县财政受益的兼并重组资金交易额或异地搬迁投资额在1000-5000万元的,给予兼并方20万元的奖励;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奖励。对兼并重组或异地搬迁期间新增设备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另给予30万元的技改补助奖励。
(七)鼓励企业两化融合。对新认定的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2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10万元、市级2万元资金支持;对新加入“上云工程”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
(八)鼓励企业绿色制造。对企业开展新一轮清洁生产,经省、市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一、二、三级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资金支持;对新获得“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资金支持。
(九)鼓励企业上市。企业上市成功,注册在本县的或注册地迁入本县的,按照境内主板上市、境外上市、“借壳上市”、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彭泽县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按成功上市的时间顺序,对我县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的前三名企业,在享受省市奖补政策外,由县财政再分别追加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奖补。其他奖励政策,按照县企业上市有关文件执行。
(十)鼓励境外资金投资。凡引进境外资金在本县投资或注册资本金增加投入的,按照实际现汇进资100万美元奖励3万元人民币给企业;对新引进的外资企业按照实际现汇进资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给企业。
(十一)鼓励外贸出口创汇型企业。对实现外贸出口的生产型企业,以100万美元为基数,按照每出口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的标准予以奖励;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的超额部分,按照每100万美元奖励1.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出口额达到3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的超额部分,按照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出口额达到5000万美元且同比增长的超额部分,按照每100万美元奖励2.2万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对今年新增的出口企业,奖励标准按照以上标准执行;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对县内外资现汇进资及流通型企业的奖励标准,根据实际情况“一事一议”。
(十二)支持平台建设。对上级部门新认定的科技园、特色产业园、孵化器、产业基地、绿色园区等分别给予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市级10万元奖励。
第六章 引导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县工信局负责对引导基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获得引导基金扶持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用途的须经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并且必须按照要求每半年度以书面形式将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和县工信局。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制度,严把审核关,实行资金审批发放、监督回收负责制,保证资金安全。对骗取引导资金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全部基金;违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县及县以上财政扶持项目;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工信局对引导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对本年度引导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应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县政府报告引导基金使用情况。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十七条 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引导基金的组织机构,使基金的管理更规范、使用更高效。成立“彭泽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分管工业和开放型经济县领导任副组长,县工信局、财政局、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务局、司法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金融办、科技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及县内各商业银行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由工信局主要负责人兼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健全各项制度。制定和完善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制度,形成项目申报、组织、实施、验收、评价的全程管理机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落实项目资金,严格验收程序,确保实现项目质量、进度和投资目标。推行基金扶持项目公示制度,将国家政策、补助标准、建设内容等纳入公开内容,增强基金运作的透明度,确保工业企业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坚持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的原则。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彭泽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产业引导基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彭泽县工业发展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彭府发〔2015〕10号)废止,以前本县出台的相关政策有冲突部分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