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鼓励和促进县内企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不断增强县域经济的科技支撑力和创新驱动力,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设立德安县科技创新奖励专项基金,按照300万元额度列入年度县本级财政预算,据实拨付。不足部分在下一年度进行追加,结余部分滚动使用。
第三条 成立德安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对科技创新奖励项目和奖励标准进行评审。
第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在对奖励项目进行评审时,应结合考虑奖励对象科技成果是否在当地转化、对当地财税贡献、产业发展水平提升、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五条 德安县科技创新奖励范围包括研发投入奖励、科技创新企业奖励、科学技术奖奖励三个方面。
第三章 研发投入奖励
第六条 加大研发投入强度奖励,对象为德安县注册并进行实际经营的企业,且在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填报上年度科技创新统计数据的企业,企业研发经费支出数额以国家统计局最后核定数为准,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必须建立研发费用台账。
第七条 研发投入奖励标准,按国家统计局核准企业研发费用支出数额的0.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资金10万元封顶。
第四章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
第八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的奖励对象为在德安县范围内注册并实际经营,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
第九条 科技创新企业奖励标准: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资格期满后重新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7万元。
第五章 科学技术奖奖励
第十条 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对象为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的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奖励20万元;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六章 奖励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成立德安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科技局、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县工信局、发改委、统计局、市监局、审计局、税务局、高新区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科技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科技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县科技创新奖励项目的申报汇总和初审,领导小组负责对奖励项目和奖励资金复审,复审后报县政府常务会确定。
第十四条 奖励基金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审计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奖励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发现弄虚作假,将取消其奖励资格,并全额追回奖励资金,同时三年内不得享受科技创新奖励及科技项目经费资助。
第十六条 以上奖励资金不与工业企业扶持同类奖励项目重复。
第七章 奖励申报和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于当年12月底前向县科技局提出科技创新奖励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申报主体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德安县科技创新奖励申报表》,加盖单位公章,单位法人代表签字确认。同时提供相关批准文件、证书、相关佐证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经办人的身份证件等。
第十九条 县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申报材料对申报情况进行汇总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和申请表形式审查,会同县财政局提出奖励资金使用建议,按程序提请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核决定。
第二十条 进入预算执行年度后,县财政局按预算安排和县科技创新奖励评审领导小组审核确定的项目和标准,直接拨付资金给奖励对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所制定的《关于印发德安县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德府办字〔2018〕73号)文件同时废除。
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