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鼓励和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创新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完善科技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推进高质量跨跃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组织),或具有乐平市户籍且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
第二条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3%、总量在300万元以上且排名在全市前三名,或增幅在全市排名前三名的规模以上企业(以国家科技统计报表数据为准,增幅相同时按总量多少确定排名),按照一、二、三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补助。
第三条促进发展创新型企业
(一)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通过复审的,给予3万元奖励。
(二)对新入库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连续入库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景德镇市级优势科技创新团队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
第四条 鼓励建设创新平台
(一)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景德镇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并挂牌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二)对当年新增研发设备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按照设备原值的25%予以补助(每户每年不超过50万元)。
(三)对被批准建立省级、景德镇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和10万元,被批准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0万元。
(四)对科技部门认定并已达到建设要求的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国家级、省级和景德镇市级分别给予50万、30万和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五)对科技部门认定并已达到建设要求的国家级、省级、景德镇市级农业科技园区等综合性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类别的农业推广、示范基地、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则依次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五条 大力推进协同创新
(一)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国家级、省级、景德镇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科技创新协同体,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通过产学研合作,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签订合作协议,且在协议时间内完成课题,并经国家级、省级、景德镇市级或本级科技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每个项目分别一次性补助10万元、8万元、5万元、3万元。
第六条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一)鼓励企业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获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给予项目资金20%配套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当年评为国家优秀新产品,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奖励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评为省级优秀新产品,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
(三)对农牧渔业新品种、新技术研发获得成功并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一)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金额3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按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金额10万元、5万元、3万元。
(二)对通过地级市以上科技部门科技成果验收的(不含重点新产品验收),并在我市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
第八条 鼓励企业掌握自主知识产权
(一)对企业获得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每件商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产品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产品获得江西省名牌产品认定的,每个名牌产品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标准的制定,对作为第一起草者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非第一起草者的参与单位,标准发布后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获得软件着作权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件1000元的资助。
(四)对被列为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试点的企业分别予以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年专利授权量达2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不低于5件)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年专利授权量达10件以上(其中发明专利的授权量不低于3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列入专利产业化项目的给予2万元奖励。
(六)鼓励全民开展发明创造。企业和个人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中国实用新型专利权、中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每件分别资助3000元、2000元、500元;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被授予港澳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3000元。
以上奖励或补助中的同一项目,按企业获得的最高奖项或补助计算,不重复享受。
第九条评审程序
(一)科技创新奖励与补助每年度评审一次。
(二)成立由市政府分管科技副市长牵头,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乐平工业园等单位组成的乐平市科技创新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审核科技创新奖励与补助工作。
(三)申报科技创新奖励与补助的单位和个人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市科技局,由市科技局初步评审后报联席会议审核。
(四)由联席会议审核通过的项目,统一报市政府审批后按程序发放奖励资金与补助。
第十条加强科技创新人才培训
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科技人才培训、学术交流和产学研合作等活动以及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设立乐平市科技创新奖励基金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与补助经费,从科技创新奖励基金中列支,奖励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奖励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因弄虚作假套取奖励与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2019年度的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仍按乐办字〔2018〕150号文件执行,从2020年度开始,原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