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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寻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寻乌县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导读:寻乌县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有效激发创新潜能,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规上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规下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其15万元.....

赣州市寻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寻乌县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寻乌县深入实施科技创新赋能行动  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生态,有效激发创新潜能,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一)培育壮大科技型企业群体。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属规上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其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规下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其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到期重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给予其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入库登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县财政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严格执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首次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由县财政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批高成长性企业奖励就高不就低,跨梯次企业差额部分补齐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技工信局、寻乌工业园区管委会〕

二、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

(二)培育市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发改委、县科技工信局、寻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三)支持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加大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培育和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创新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由县财政给予其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由县财政给予其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法人单位只奖励一次,获得高层级认定的在原下一级奖励的基础上补齐差额。〔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科技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寻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四)鼓励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级科技项目(课题)的,由县财政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省级科技项目的,由县财政给予省级科技专项资金的40%、最高50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市级科技项目的,由县财政给予市级科技专项资金的30%、最高2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科技工信局、寻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五)支持数字化产业做优做强。对集成电路、智能设备、传感器与物联网终端等数字产品制造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5000万、1亿元及以上的,5G、信创、区块链、北斗+时空大数据、软件信息服务业、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的数字技术应用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2万元、5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企业上云典型案例(示范标杆)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列入省级数字技术应用场景创新发展示范区、示范项目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项目投资方10万元、5万元的奖补。〔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

(六)优化重点研发计划布局。强化成果应用导向,聚焦重点产业链技术节点问题,鼓励县域科技型骨干企业组织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围绕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每年组织开展县科技计划项目,以“自由竞争”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探索积累,每年支持12项以内县级科技计划项目,扶持金额5-20万元/项。〔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科技工信局、寻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七)加大企业研发投入激励。对有研发投入的规上工业企业,按其研发费用不高于1.5%进行补助,具体补助金额以县财政审核为准。企业所申报年度的研发费用以税务部门研发投入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认定额为准,奖励额不高于上一年度企业完税总额,每个企业年度享受县级财政研发后补助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县税务局要严格执行研发投入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企业应享尽享。对已获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研发投入比例不达标,暂停享受各项科技优惠政策。没有研发投入的工业企业,不予推荐申报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不享受各项科技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税务局、县科技工信局、寻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四、加快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八)促进专利转化运用。对已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登记的新授权有效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获得县财政一次性奖励8万元/件;对已实施专利许可或县域内转让的新授权有效发明专利,专利权人可获得县财政一次奖励6万元/件。同时满足质押、许可的新授权有效发明专利,按10万元/件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县金融服务中心〕

(九)培育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对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通过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科技工信局、寻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五、强化科技创新人才支撑

(十)支持企业柔性引才。鼓励支持用人单位通过技术指导、岗位顾问、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吸引省内外人才为企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支持。鼓励省内外高层次人才作为项目负责人、柔性引才企业作为项目承担单位,围绕国家、省、市重大科技创新需求和成果转化,申报市级以上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市级以上科技项目立项的,按所获得科研项目经费的20%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

(十一)支持创建科研工作站。对新批准的市级院士工作站,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30万元;经申报批准为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在省级、市级经费补助的基础上,由县财政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新批准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海智工作站,分别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20万、10万、5万元;对新批准的省级、市级专家工作站,分别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建站补助10万、5万元;经申报批准为国家级科技小院的,由县财政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助。对新创建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招收一名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进站博士后10万元资助,分别在博士后进站和出站时按50%的比例拨付。〔责任单位:县科协、县人社局、县科技工信局、寻乌工业园区管委会、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

(十二)支持“科创飞地”建设。鼓励县域企事业单位在省外创新资源丰富地区设立具有技术研发、人才招引、企业孵化、产业联动等功能的创新合作平台,对成功备案的省“科创飞地”,由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建设运营奖补经费1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十三)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引育政策。鼓励企业参与赣州市创新创业大赛或者创新挑战赛,对获评为赣州市创新创业团队(个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由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十四)大力培育科技创新人才。对成功入选省赣鄱英才计划的人才或团队,由县财政给予45万元人才特殊津贴,每年15万元,在寻乌工作满一年后,分三年逐年发放到位;对成功入选省赣鄱俊才支持计划的人才或团队,由县财政给予30万元人才特殊津贴,每年10万元,在寻乌工作满一年后,分三年逐年发放到位;对“苏区之光”人才计划项目入选人员或团队及获评市“十大科技创新人物”的,由县财政给予18万元的人才特殊津贴,每年6万元,在寻乌工作满一年后,分三年逐年发放到位;对获评市“十大科技创新人物”提名奖的给予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人才、团队享受的优惠政策,同一类型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并与寻乌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服务期合同。〔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科协、县科创中心、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局、县卫健委、县委宣传部、县金融服务中心〕

六、加快科技创新成果转化

(十五)实施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县单位的,分别奖励获奖单位100万元、50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且项目第一完成者为我县单位的,分别奖励获奖单位20万元、10万元、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

(十六)购买科技成果奖励政策。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技术交易须在“江西省网上常设技术市场”线上技术交易平台进行签约,并在平台上完成资金交易,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我县实施产业化的,按线上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5%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年度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创中心、县财政局〕

本政策措施自2024年10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先前出台的《寻乌县进一步强化科技创新赋能若干政策措施》(寻府办字〔2022〕76号)同步废止,其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

本政策由寻乌县科技创新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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