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继续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支持我县工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关于促进南城县开放型经济发展若干意见》(城发〔2024〕1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本县辖区内年依法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3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
二、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新上规模企业奖
当年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工业企业,每户奖励5万元(入规次月奖励1万元,剩余奖励与工业企业创新发展奖励一并发放)。高新技术产业范畴的企业一次性加奖3万元。
(二)常规工业企业纳税增量奖
凡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税收奖励后,当年上缴税金(增值税、所得税)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按当年实际纳税超过上年纳税部分的2%奖励企业。
(三)企业管理创新奖
当年新认定的江西省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制造业领航培育企业、“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5万元、6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25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绿色制造体系创建,对当年通过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企业审核评定并获得证书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节能节水和资源综合利用,对当年认定为省级、国家级能效领跑者企业、节水型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企业自愿申请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定的,奖励5万元;对成功创建为省、国家示范类、试点类的企业或项目(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消费品工业“三品”示范企业等),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认定并取得证书的,分别给予5万元(A级)、8万元(AA级)、15万元(AAA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成功创建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一星级)、8万元(二星级)、15万元(三星级及以上)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省级、国家数字化转型行业标杆及“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企业、应用场景或荣誉称号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参加省级、国家级专项改革试点项目并结项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万元和5万元;当年被认定为省军民融合企业、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奖励2万元。当年荣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等国家级质量管理奖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江西省井冈质量奖等省级质量管理奖、抚州市市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每个奖励6000元。
支持企业市场开拓。对企业参加由政府部门(工信、商务、科技等)组织的展览、展会、创新创业大赛,每次给予参展补贴5000元。
(四)企业技术进步奖
对本县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在工信部门申报认定的技改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技改奖励,奖励标准为单次申报新增技改固定资产投入的3%,单项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鼓励企业在生产经营各环节应用数字技术,使用ERP、MES、SCM、WMS、PLM、CRM等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字化改造项目,当年完成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且软硬件、设备投入不低于300万元的,按其软硬件、设备购买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对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县研制生产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中首台(套)产品,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研制生产的药械首批次、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等新产品,按销售价格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对企业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制造工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独创性,经查新和专家认定,填补国内或省内空白的新产品,一次性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的企业(含取得国家新药批文的制药企业),每个新产品奖励8万元;获得省级新产品(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的企业,每个新产品奖励3万元;对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企业3万元、2万元、1万元;被列入江西省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省级重点新产品,每个奖励0.2万元;获当年省级绿色设计产品认定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
(五)企业创名牌品牌奖
支持企业培育创建品牌,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国家级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获得(含续认、复评)“江西名牌”“江西老字号”“赣出精品”等省级品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制定发布的“江西绿色生态”相关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对于通过“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认证并获得证书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企业科技创新奖
当年被省级(含)以上部门认定的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40万元、20万元,认定的瞪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当年被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3年有效期结束后重新认定的企业奖励5万元;首次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1万元,重新入库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奖励0.5万元;支持规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对当年经县科技局首次备案并核准的研发立项项目奖励1万元。
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一次性奖励专利权人2000元;对获得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每件一次性资助8000元。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被首次评定为县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优势企业奖励2万元,示范企业奖励3万元。对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并还款完毕的企业,按贷款利息总额(贷款实际金额*LPR)的5%进行贴息,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万元。
支持企业申报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对获批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批“星创天地”的企业,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0.5万元的奖励。
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签订协议支付费用并引进(含柔性引进)副高以上人才开展工作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业正式投产,且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企业,研发投入10万元(含10万)-100万元以内的,按研发投入10%予以奖励;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除研发投入按10%奖励外,再按下一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30%予以奖励,但总的奖励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的30%。
对获得省政府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抚州市科技创新奖特等奖、一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
(七)企业上市奖
企业在沪深北交易所成功首发上市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其中:奖励分步实施,具体按“企业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并完成股改、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成功首发上市”四个阶段,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
企业在香港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交易场所首发上市,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对首次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按“完成股改、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材料并受理、完成挂牌”三个阶段,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另给予50万元奖励;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北交所上市,或者摘牌后在沪深交易所、境外上市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所获奖励金额进行奖补。
对当年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自费展示并取得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培训结业证书的企业,给予其一次性2万元奖励;在券商等中介机构辅导下完成股改并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其25万元奖励,具体按照“完成股改”“挂牌成功”两个阶段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
对注册地迁入我县的县外境内上市公司,在南城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产生实物投资、正常经营、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不超境内首发上市奖励金额。
三、考评方式
考评工作由县工信局、县财政局牵头,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税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金融服务中心协同。
(一)企业上缴税金以税务部门提供认定的数据为准,压延退库和免抵未调税款,按照年度进行考核,退税及查补税款不列入税收计算范围。涉及企业上市、新增入规企业和科技创新方面奖励不受纳税限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可不受工业企业限制。
(二)企业管理创新、创名牌品牌及技术进步方面,以企业当年新获得的证书、奖牌或相关批准的文件为依据。企业研发费用以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自行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额或经科技、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费用作为依据。
四、其它事项
(一)对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高于该企业年度内对本县财政贡献。工业企业纳税增量奖按属地原则,由受益财政安排奖励资金。其他奖项所涉及的资金统一由县财政核拨,在企业发展基金、科技专项经费及研发后补助经费中列支。
(二)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环保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非法社会融资,恶意偷漏税款,恶意逃废债务、工程款情况之一的,不予以奖励。
(三)同一企业的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县级其他优惠政策。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奖补政策,按“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
(四)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2023年度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参照执行。
附件:《南城县2024年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政策清单
附件:
《南城县2024年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发展奖励办法》政策清单
奖励类别 | 奖励内容 | 奖励标准 | 档次 | 申报条件 | 备注 |
新上规模企业奖 | 常规工业企业 | 5万元 | 当年入统 | 入规次月奖励1万元,剩余奖励与工业企业创新发展奖励一并发放。 | |
高新技术企业 | 8万元 | ||||
纳税增量奖 | 常规工业企业 | 增量的2% | 凡享受完招商引资政策税收奖励,当年上缴税金(增值税、所得税)500万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20%以上。 | ||
企业管理创新奖 | 创新型中小企业 | 1万元 | 省级 | 当年新认定 |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 5万元 | 省级 | |||
制造业领航培育企业 | 6万元 | 省级 | |||
专业化小巨人企业 | 10万元 | 省级 | |||
“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 | 15万元 | 省级 | |||
25万元 | 国家级 | ||||
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 20万元 | 国家级 | |||
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示范企业 | 10万元 | 省级 | 当年通过审核并获得证书 | ||
20万元 | 国家级 | ||||
能效领跑者企业/节水型企业 | 5万元 | 省级 | 当年新认定 | ||
10万元 | 国家级 | ||||
清洁生产 | 5万元 | 当年自愿申请并通过审核评定 | |||
试点示范企业或项目 | 10万元 | 省级 | 成功创建 | ||
15万元 | 国家级 | ||||
企业管理创新奖 | 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 5万元 | 省级 | 首次通过认定并取得A级证书 | |
8万元 | 首次通过认定并取得AA级证书 | ||||
15万元 | 首次通过认定并取得AAA级以上证书 | ||||
两化融合示范 | 3万元 | 省级 | 当年成功创建一星级 | ||
8万元 | 当年成功创建二星级 | ||||
15万元 | 当年成功创建三星级及以上 | ||||
智能制造标杆企业 | 10万元 | 省级 | 当年获得 | ||
20万元 | 国家级 | ||||
数字化转型行业标杆/“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企业、应用场景或荣誉称号 | 10万元 | 省级 | 当年获得 | ||
20万元 | 国家级 | ||||
专项改革试点 | 2万元 | 省级 | 参加专项改革试点并结项 | ||
5万元 | 国家级 | ||||
军民融合/劳动关系和谐 | 2万元 | 省级 | 当年认定 | ||
中国质量奖 | 15万元 | 国家级 | 当年获得 | ||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 10万元 | 国家级 | |||
井冈质量奖 | 10万元 | 省级 | 新获得 | ||
抚州市市长质量奖 | 5万元 | 市级 | |||
ISO9001/ISO14001 | 0.6万元 | 当年通过认证 | |||
企业参展补贴 | 0.5万元/次 | 参加由政府部门(工信、商务、科技等)组织的展览、展会、创新创业大赛 | |||
企业技术进步奖 | 技改项目奖励 | 单次申报新增技改固定资产投入的3% | 当年在工信部门申报认定 | 单项不超过100万元 | |
数字化转型升级 | 软硬件、设备购买金额的3% | 当年完成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且软硬件、设备投入不低于300万元的 | 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 ||
首台(套)产品补助 | 销售价格的10% | 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在我县研制生产列入国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零部件中首台(套)产品 |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
首批次/首版次新产品补助 | 销售价格的5% | 药械、新材料、软件 | 最高不超过25万元 | ||
新产品奖励 | 20万元 | 国家级 | 经查新和专家认定,填补国内空白 | ||
10万元 | 省级 | 经查新和专家认定,填补省内空白 | |||
8万元 | 国家级 | 当年获得“国家级新产品”证书 | |||
3万元 | 省级 | 当年获得省级新产品(省级重点新产品)认证 | |||
3万元 | 省级 | 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一等奖 | |||
2万元 | 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二等奖 | ||||
1万元 | 当年获得省优秀新产品三等奖 | ||||
0.2万元 | 省级 | 列入省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 | |||
5万元 | 省级 | 获当年省级绿色设计产品认定 | |||
企业创名牌品牌奖 | 国家级品牌 | 10万元 | 国家级 | 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等 | |
省级品牌 | 5万元 | 省级 | 当年获得“江西名牌”“江西老字号”“赣出精品”等 | 含续认、复评 | |
参与制定标准奖励 | 5万元 | 参与制定国际标准 | |||
4万元 | 参与制定国家标准 | ||||
3万元 | 参与制定行业标准 | ||||
2万元 | 省级 | 制定发布“江西绿色生态”地方标准或团队标准 | |||
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认证 | 3万元 | 省级 | 通过认证并获得证书 | ||
企业科技创新奖 | 独角兽企业 | 80万元 | 省级 | 当年被省级(含)以上部门认定 | |
潜在独角兽企业 | 40万元 | 省级 | |||
种子独角兽企业 | 20万元 | 省级 | |||
瞪羚企业 | 10万元 | 省级 | 当年被认定 | ||
潜在瞪羚企业 | 5万元 | 省级 | |||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15万元 | 国家级 | 当年被认定 | ||
5万元 | 3年有效期结束后重新认定 | ||||
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 | 1万元 | 国家级 | 首次入库 | ||
0.5万元 | 重新入库 | ||||
研发立项项目奖励 | 1万元 | 规上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当年经县科技局首次备案并核准立项 | |||
专利奖励 | 0.2万元/件 |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 |||
0.8万元/件 | 获得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 | ||||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 5万元 | 国家级 | 首次认定 | ||
3万元 | 省级 | ||||
2万元 | 市级 | ||||
3万元 | 县级 | ||||
企业科技创新奖 | 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 3万元 | 国家级 | 首次认定 | |
2万元 | 省级 | ||||
1万元 | 市级 | ||||
2万元 | 县级 | ||||
知识产权奖励 | 2万元 | 国家级 | 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国家标准认证 | ||
贷款贴息 | 按贷款利息总额(贷款实际金额*LPR)的5%贴息 | 以专利权质押方式向银行成功贷款,并还款完毕 | 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8万元 | ||
科技创新平台 | 50万元 | 国家级 | 申报创建并获批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新中心)、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 | ||
30万元 | 省级 | ||||
5万元 | 市级 | ||||
5万元 | 国家级 | 获批“星创天地” | |||
2万元 | 省级 | ||||
0.5万元 | 市级 | ||||
人才引进奖励 | 2万元 | 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签订协议支付费用并引进(含柔性引进)副高以上人才开展工作 | |||
技术服务交易合同奖补 | 0.5万元/项 | 省级 | 省级登记认定 | ||
企业科技创新奖 | 研发奖励 | 研发投入的10% | 企业正式投产,且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研发投入10万元(含10万)-100万元以内 | 总金额不得超过企业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的30%。 | |
研发投入的10%,以及下一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最高不超过30% | 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 | ||||
省政府科学进步奖 | 50万元 | 省级 | 获得一等奖 | ||
20万元 | 获得二等奖 | ||||
10万元 | 获得三等奖 | ||||
市科技创新奖 | 10万元 | 市级 | 获得特等奖 | ||
5万元 | 获得一等奖 | ||||
企业上市奖 | 沪深北上市奖励 | 100万元 | 县级 | 与保荐机构签订上市协议并完成股改 | |
100万元 | 获得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 | ||||
100万元 | 被中国证监会或沪深北交易所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 | ||||
200万元 | 成功首发上市 | ||||
境外首发上市奖励 | 按照实际融资金额的2% | 企业在香港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伦敦证券交易所等境外主要交易场所首发上市 | 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 ||
企业上市奖 | 新三板挂牌奖励 | 50万元 | 县级 | 完成股改 | 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北交所上市,或者摘牌后在沪深交易所、境外上市的,按照对应奖励标准扣除新三板所获奖励金额进行奖补。 |
20万元 | 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材料并受理 | ||||
30万元 | 完成挂牌 | ||||
50万元 | 成功在新三板创新层挂牌 | ||||
省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奖励 | 2万元 | 县级 | 当年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自费展示并取得证书 | ||
10万元 | 完成股改 | ||||
15万元 | 挂牌成功 | ||||
县外境内上市公司迁入本县 | 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 | 在南城县行政区域内依法纳税、产生实物投资、正常经营、承诺十年内不迁离的,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不超境内首发上市奖励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