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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句容市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句容市推进产业强市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导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产业强市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句委发〔2022〕4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支持作用,深入实施产业强市“一号战略”,加速句容“一福地四名城”建设,持续推进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资金申报企业应在我市注册纳税,正常经营一年以上(重大项目或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无严重.....

镇江市句容市高新技术企业贷款贴息政策:句容市推进产业强市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产业强市进一步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句委发〔2022〕41号)精神,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支持作用,深入实施产业强市“一号战略”,加速句容“一福地四名城”建设,持续推进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资金申报企业应在我市注册纳税,正常经营一年以上(重大项目或相关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无严重失信行为,申报项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施。

第三条 奖补资金政策所需提供的申报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报时应在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申报材料(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三份)详见第二章内容。认定类项目仅需企业填写《句容市加快实体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以下简称“信用承诺书”),无须其他申报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提供企业名单和佐证文件。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同一类别不同级别认定、评比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已获得过高级别认定、评比补助资金再通过低级别认定、评比的,不再补助。

第二章 奖补对象、范围、标准及申报材料

第四条 支持项目引进建设

一、支持重大制造业项目

加大对新引进的重大制造业项目落地支持力度。其中,符合我市重点鼓励发展方向具体是指符合《关于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句委发〔2018〕5号)提出的发展重点,即智能制造、新能源、绿色建材、航空产业、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产业类别。符合我市“一区多园”主导产业是指符合《句容市开发园区整合优化提升实施方案》中的园区重点发展方向,主要为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汽车)、新型电力 (新能源)装备;句容下蜀高新技术产业园的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句容(郭庄)新能源科技产业园的新型电力 (新能源)装备;句容(边城)新材料产业园的新材料、医疗器械。高技术制造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以行业代码认定为标准。

(一)支持优质重大项目引进。

参照镇江市《关于规范招引扶持政策加强招商合同管理的指导意见(暂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支持项目设备购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1)以设备增值税抵扣基数为准,实际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或等值美元)的,不足2000万元(或等值美元)可累计至下一年度;

(2)列入我市政府下达的年度重点项目投资计划;

(3)申报项目必须经行政审批局办理立项手续(核准或备案),项目用地、用能、环评、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完备;

(4)每个项目从第一批设备购置之日起,三年内购置的设备可申请补助,三年后购置的设备不得申请补助;

(5)须列入统计投资库,定期通过联网直报平台上报相关报表数据。

2.补助标准

(1)鼓励类项目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

(2)一般允许类项目按照设备投资总额的8%给予补助;

(3)根据建设周期,按照设备调试完成、投产后达到规定的亩均投资和亩均税收要求两个时间节点6:4的比例进行兑现;

(4)对投资强度的评估期限为项目全部竣工投产的当年,年亩均入库税收的评估期限为项目投产的第三年年末,有特殊原因必须经产业评估委员会审定通过,可申请延长一年。建设周期内,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计入税收总额计算亩均税收;(全文中涉及亩均投资和亩均税收的评估期限参照本条)

(5)已享受因引入而提供的优惠政策项目,与本条相比,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补助。前期按照句委办﹝2020﹞20号文已补助50%的项目,达到规定的亩均投资和亩均税收后,补足剩余补助。

3. 申报材料

(1)项目设备购置资金申请表;

(2)项目立项、用地、用能、环评、施工许可等批复意见复印件;

(3)项目入统计库列统的行业代码及证明材料(属地盖章确认);

(4)购置设备清单汇总表;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国产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进口设备海关报关单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7)涉及设备抵扣月份税务部门增值税抵扣认证结果清单复印件(由市级税务部门盖章确认);

(8)信用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税务局)

(三)支持洁净厂房装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工业企业建成的万级、千级、百级及以上(含A级GMP厂房)洁净厂房,达到规定的亩均投资和亩均税收要求,按洁净厂房实际面积进行补助。

2.补助标准

百级及以上的洁净厂房(含A级GMP厂房)补助1000元/平方米,千级补助600元/平方米,万级补助400元/平方米,单个企业装修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3.申报材料

(1)洁净厂房资金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复意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洁净厂房产权证明材料;

(5)有资质第三方认定的含洁净厂房实际面积、洁净度等级、装修完成时间等的专项认定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其中,医药制造企业需提供符合GMP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项目整体完工后需提供土地、建筑安装、设备购置等合同及完税证明材料;

(7)信用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支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

1.补助对象和范围

(1)符合我市重点发展方向且属于国家产业目录鼓励类,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制造业项目;

(2)申报项目必须经行政审批局办理立项手续(核准或备案),项目用地、用能、环评、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完备。

2.补助标准

(1)符合我市重点发展方向的鼓励类项目,分别给予城区和宝华镇37.5元/平方米、其他乡镇25元/平方米补助;

(2)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数字经济核心产业项目,分别给予城区和宝华镇75元/平方米、其他乡镇50元/平方米补助;

(3)已享受政策减免的要扣除。

3.申报材料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助申报表;

(2)项目立项、用地、用能、环评、施工许可等批复意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类别及行业代码的证明材料(属地盖章确认);

(5)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非税票复印件;

(6)句容市建设工程报批费用结算单复印件;

(7)信用承诺书 (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财政局、自规局)

二、支持核心技术攻关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认定类项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成功申报国家、省级核心技术攻关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2.补助标准

对获得国家、省专项扶持的项目,按上级扶持资金20%匹配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1)新引进总投资超过2亿元,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参照《关于加快实体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句委发〔2018〕5号),产业带动性强的现代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2)达到规定的亩均投资和亩均税收要求;

(3)项目必须经行政审批局审批(备案或核准),项目环评、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完备;

(4)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三年(开工日期以项目办结施工许可证日期为准,竣工日期以项目全部竣工投产开票销售为准)。

2.补助标准

在项目竣工运营后鼓励类项目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0.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项目立项、环评、施工许可等批复意见复印件;

(3)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审计报告;

(4)申报当年企业纳税证明材料;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信用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第五条 支持企业“智改数转”

四、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1.补助对象和范围

列入统计口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有正在实施的智能化改造、节能环保或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2)企业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年度新增入库列统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及以上(含购买系统集成商技术服务金额,设备投资额以增值税抵扣基数为准)。

(3)智能化改造认定标准为企业采购高端数控机床、工业机器人、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成套装备等自动化、智能化生产、试验、检测设备,部分工艺实现智能控制、全过程生产实现实时调度、物料配送实现自动化、产品信息生产过程实现可追溯等;或部分集成应用制造执行系统、企业资源计划管理系统、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与自动化系统,具备智能制造软硬件基础。

(4)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内容须在备案通知书或核准批复中明确。

2.补助标准

(1)属于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年度设备实际列统投资额8%补助;

(2)节能环保类、安全生产类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发展产业领域以外的智能化改造项目,按年度设备实际列统投资额6%补助;

(3)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立项批复意见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设备投资发票;

(5)设备投资额列统情况说明(属地盖章确认);

(6)信用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五、支持企业“两化融合”发展(认定类项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1)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规上工业企业。

(2)通过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规上工业企业。

(3)获评省星级企业上云的工业企业。

2.补助标准

(1)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达到3A级、2A级、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5万元补助。(企业需在省两化融合贯标联盟完成贯标备案审核,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补助。)

(2)通过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试点(培育) 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补助)

(3)获评省星级企业上云的企业,按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六、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认定类项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1)通过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

(2)通过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标杆工厂、平台)认定的企业;

(3)获评镇江市级以上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典型应用场景)企业;

(4)获评省工业信息安全防护星级培育的企业。

2.补助标准

(1)通过国家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

(2)通过省级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标杆工厂、平台)认定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3)获评镇江市级以上5G+工业互联网应用示范(典型应用场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只享受一次补助)

(4)获评省工业信息安全防护3星级、2星级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七、支持创建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类项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和入选镇江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库的企业。

2.补助标准

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入选镇江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培育库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八、支持创建智能工厂(车间)(认定类项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获得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获得省级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

2.补助标准

国家级、省级示范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补助;省级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第六条 支持军民融合发展

九、支持企业获得资质认定(认定类项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

2.补助标准

(1)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2)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3)获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支持企业进行试点示范创建(认定类项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1)列入国家级、省级支持的军民融合重大示范项目;

(2)首次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龙头企业、创新平台、应急应战平台等认定。

2.补助标准

(1)列入国家级、省级支持的军民融合重大示范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补助;

(2)首次成功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龙头企业、创新平台、应急应战平台等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第七条 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十一、支持企业提升质效

1.补助对象和范围

(1)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以此类推)的规上工业企业;

(2)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此类推)的规上服务业企业;

(3)同一档次补助,最高不超过三年,降档不予补助;

(4)此项补助不包括金融保险、信息通讯、烟草、石油等专营类企业及房地产开发企业;

(5)已享受“一事一议”等优惠政策的企业,不重复补助。

2.补助标准

(1)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达到3000万元、4000万元、5000万元(以此类推)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50万元补助(以此类推);

(2)对本市年度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以此类推)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补助(以此类推)。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信用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部门:市税务局、财政局)

十二、支持发展总部经济(该政策细则另行制定)

十三、支持企业进规稳规(认定类项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1)当年新列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新增月度入库规上工业企业。企业须属于镇江市“四群八链”产业领域或我市重点发展产业领域,其中:“四群八链”产业领域即新型电力(新能源)装备、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汽车)、高性能材料、医疗器械和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航空航天、海工装备、智能农机设备八条产业链。

(2)新入规工业企业第二年继续稳定在规上企业库的企业。

(3)当年新入规的服务业企业、当年新增月度入库规上服务业企业,以及新入规且第二年继续稳定在规上企业库的服务业企业。

(4)当年新入规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当年新增月度入库限上批零住餐企业,以及新入规且第二年继续稳定在规上企业库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

以上企业名单以统计局提供的为准。

2.补助标准

(1)对符合条件的当年新列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其中,对新增月度入库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对实际税负率不低于3%和5%的企业,分别再补助5万元和10万元。

(2)对新入规工业企业第二年继续稳定在规上企业库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对实际税负率不低于3%和5%的企业,分别再补助5万元和10万元。

(3)对当年新入规的服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5万元,其中新增月度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6万元。对新入规的服务业企业,第二年继续稳定在规上企业库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4)对当年新入规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5万元,其中新增月度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不高于6万元。对新入规的限上批零住餐企业,第二年继续稳定在规上企业库的,一次性补助3万元。

企业实际税负率以税务局提供的年度应税销售和税收数据核算。

(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发改委、商务局;配合部门:市统计局、税务局)

十四、支持企业特色发展

(一)支持推进品牌建设

1.补助对象和范围

(1)质量类

获得全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镇江市市长质量奖、句容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获得“江苏精品”的企业;获得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级、AA级、AAA级的企业。

(2)商标类

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年度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量达2件及以上的企业。

(3)老字号类

获得“中华老字号”、“江苏老字号”、“镇江老字号”、“句容老字号”认定的企业。

2.补助标准

(1)质量类

a.对获得全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镇江市市长质量奖、句容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b.获得“江苏精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c.获得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级的企业、AA级、A级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补助。

(2)商标类

a.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b.对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c.对年度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量达2件及以上的企业,给予3万元补助。

(3)老字号类

获“中华老字号”、“江苏老字号”、“镇江老字号”、“句容老字号”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补助。

3.申报材料

(1)质量类(认定类项目)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2)商标类

a.资金申请表;

b.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c.取得证书(或成绩)文件复印件;

d.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e.信用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3)老字号类(认定类项目)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二)支持加强标准化建设

1.补助对象和范围

新主导(起草单位排名前三)完成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镇江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起草的企业;已批准并验收通过的国家级、省级、镇江市级标准化示范区或试点项目企业。

2.补助标准

(1)对完成国际、国家、行业标准、江苏省地方标准、镇江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起草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补助;

(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镇江市级标准化示范区或试点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及通过评估或验收的证明文件;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5)信用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支持企业信用示范建设(认定类项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获得省级、镇江市级信用管理示范认定的企业。

2.补助标准

对获得省级、镇江市级信用管理示范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五、支持培育行业标杆(认定类项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1)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

(2)认定的国家、省、镇江市专精特新企业。

(3)获得省级、镇江市级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企业。

(4)认定的国家、省、镇江市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

(5)认定的国家、省、镇江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

2.补助标准

(1)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给予50万元补助。

(2)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镇江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3)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镇江市级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4)国家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给予50万元补助;省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给予20万元补助;镇江市小微企业双创基地,给予5万元补助。

(5)国家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0万元补助;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镇江市公共服务平台,给予5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十六、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一)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1.补助对象和范围

(1)企业兼并重组外市企业或在外市投资,并在本市设立管理中心、研发中心和利润结算中心,当年新增入库税收超过500万元(含);

(2)兼并重组交易应为符合国家规定并已取得相关批准手续的非关联企业交易。兼并重组项目需入库报备《江苏省企业兼并重组项目信息库》;

(3)并购完成后,发起方企业须绝对控股。

2.补助标准

采取“一事一议”,按照并购出资额、并购类型、并购成效给予分档补助。优先支持实施针对高端制造企业的并购、收购国内外研发机构和品牌的并购项目。

3.申报材料

(1)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申报表;

(2)企业兼并重组项目简介(兼并双方企业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业务整合及发展目标,人员安置,资产及债务处置,资金需求及来源,新项目实施及经济效益测算等);

(3)兼并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工商变更手续;

(5)新公司股权构成说明;

(6)企业兼并协议及交易支付凭证;

(7)企业兼并方年度财务报表;

(8)信用承诺书 (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二)支持服务型制造(认定类项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入选镇江市级服务型制造培育库的企业。

2.补助标准

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入选镇江市级服务型制造培育库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三)支持企业绿色发展(认定类项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获得国家级、省级、镇江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

2.补助标准

对获得国家级、省级、镇江市级“绿色工厂”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四)支持服务业转型升级(认定类项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成功申报的省级生产性服务业领军企业、省级互联网平台经济重点企业、省级养老服务示范企业(基地)、省级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企业。

2.补助标准

对申报成功的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支持建筑业转型升级(认定类项目)

1.补助对象和范围

(1)企业资质由一级总承包晋升为特级的企业;企业资质由二级总承包晋升为一级的企业;二级施工专业承包企业晋升为一级的企业。

(2)在本辖区内主创“鲁班奖”、房建项目“国家优质工程奖”、国优专业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扬子杯”的企业。

2.补助标准

(1)资质由一级总承包晋升为特级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资质由二级总承包晋升为一级的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资质由二级施工专业承包晋升为一级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

(2)主创获得“鲁班奖”、房建项目“国家优质工程奖”、国优专业工程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中国钢结构金奖、中国安装工程优质奖“中国安装之星”及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省“扬子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六)支持企业上市挂牌

参照《关于进一步推进资本市场扬帆计划的实施意见》(镇政发〔2021〕40号)执行,对成功上市挂牌企业的补助政策“一事一议”。

(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第八条  支持企业创新发展(该条款除下列内容外的其他政策细则由科技局另行制定)

十七、支持知识产权保护

(一)知识产权

1.补助对象及范围

(1)对获得省立项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的企业;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

(3)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第三方认证合格的企业;

(4)通过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考评合格的企业;

(5)知识产权维权类的企业;

(6)实施知识产权优质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

2.补助标准

(1)对获得省立项的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正版正货”示范街区的企业,按省财政资金给予1:0.25的匹配。

(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补助:以企业核心专利、商标等作为质押物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贴息补助(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高新技术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补助20万元,其他企业每年最高贴息补助10万元。

(3)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第三方认证合格的,每家企业3万元补助。

(4)通过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绩效考评合格的,每家企业5万元补助。

(5)知识产权维权类补助:对企业当年进行知识产权维权费用(案件诉讼费、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及其它必要维权费用)给予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6)申报知识产权优质企业培育计划的项目,验收合格给予2万元补助。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取得证书(或成绩)文件复印件;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5)信用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二)授权专利

1.补助对象及范围

(1)获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项目;

(2)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项目;

(3)获得江苏专利奖的金奖、银奖、优秀奖和发明人奖的项目;

(4)实施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计划项目的企业;

(5)句容市区域内新设立的具有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或合伙企业;

(6)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资质且连续两个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资质年检,在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为句容企业服务,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在25件、45件、65件、85件及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

2.补助标准

(1)对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单件补助不超过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费用的50%。

(2)对获中国专利金奖的项目,每项给予40万元补助;对获中国专利银奖的项目,每项给予30万元补助;对获中国专利优秀奖的项目,每项给予20万元补助。

(3)对获江苏专利奖的金奖的项目,给予30万元补助;对获江苏专利奖的银奖的项目,给予20万元补助;对获江苏专利奖的优秀奖的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对获江苏专利奖的发明人奖的项目,给予5万元补助。

(4)申报知识产权高价值发明专利培育项目的企业,验收合格给予15万元补助。

(5)句容市区域内新设立的具有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资质的独立法人或合伙企业,每家机构一次性补助10万元。

(6)对在江苏省境内注册具有知识产权专利代理资质且连续两个年度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资质年检,在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备案的,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为句容企业服务,年度授权发明专利在25件、45件、65件、85件及以上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2万元、4万元、6万元、8万元补助。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取得证书(或成绩)文件复印件;

(4)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5)信用承诺书(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第九条  支持开放型经济发展

二十三、支持稳外资稳外贸工作

(一) 稳外资

1.补助对象和范围

(1)新设重大外资项目。当年新设总投1000万美元及以上,当年实到外资累计超过800万(含800万)美元。

(2)增资扩股项目。当年实到外资累计超过800万美元。如果是利润再投项目,再投项目落户地应为本市。

(3)外资总部经济项目。本年纳入省商务厅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培育库的外商投资企业;本年认定为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

2.补助标准

(1)新设重大外资项目。按照其实到外资金额每8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人民币。

(2)增资扩股项目。按照其实到外资金额每800万美元给予10万元人民币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人民币。

(3)外资总部经济项目。本年纳入省商务厅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培育库,分别给予20万元人民币和1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认定为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或功能性机构的,按照江苏省外资总部经济政策享受相关扶持补助。

3.申报材料

(1)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年度信息报告(第2、3项补助);

(4)信用承诺书 (法人代表签字、企业盖章);

(5)验资报告复印件;

(6)项目落地证明(第1项补助);

(7)企业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第2、3项补助);

(8)入库或认定通知复印件(第3项补助);

(9)其它佐证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企业印章。

(二)稳外贸

参照《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外贸培优扶强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镇政办发〔2022〕36号)文件执行,申报文件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第十条  支持人才引进培育(该条款内政策细则由人才办另行制定)

第三章  操作流程与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申报时间

每年一季度,市发改委会同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住建局、财政局发布项目资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上一年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

项目资金实行属地化申报原则:

(一)项目申请单位应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及时向项目所在镇(街道、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

(二)项目所在镇(街道、管委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负责对申报项目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同时加强项目比对,防止多头申报或重复支持;

(三)项目所在镇(街道、管委会)将申报材料报相关部门。

第十三条  形式审查

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住建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市发改委、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及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申报企业开展信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及产品质量事故等核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

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项目审核等工作。必要时将通过专家评审、现场考察或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确保项目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项目确定

根据形式审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等意见,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住建局会同财政局初步认定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提出各类项目专项资金计划安排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公示

对审批通过的市级扶持项目,由市发改委通过相关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住建局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专项资金不予支持。市发改委等部门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到企业。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

对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扶持后的连续三年内,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抽查和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上报市政府并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并接受市人大和社会监督,确保专项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责任追究 

企业在项目申报、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不按规定报送相关数据材料或拒绝配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取消或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4〕427号,2011年修订)、《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

受委托的第三方和专家在项目审计、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资金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政府资金项目审计、评审、评估等资格,列入不诚信中介机构和人员名单。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0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管理 

对在项目申报和项目实施事中事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7〕10号)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工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住建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起施行。

句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句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句容市商务局                  句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句容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句容市财政局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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