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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高邮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

       导读:关于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供给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以政府为引导、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加速形成区域创新发展的新动能、新空间、新体制,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一、着力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1、实施重点研发创新计划。针对我市智能制造、光电储能、生命健康、现代.....

扬州市高邮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

关于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科技供给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造以政府为引导、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加速形成区域创新发展的新动能、新空间、新体制,加快建设区域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着力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

1、实施重点研发创新计划。针对我市智能制造、光电储能、生命健康、现代农业等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研发突破一批产业前瞻性与共性关键技术,培育取得一批高价值知识产权,支撑形成一批战略性产品和先导性产业。对企业实施的产业前瞻性与共性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每年支持10项左右,单项支持最高30万元;企事业单位在现代农业及社会发展领域实施的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和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创新应用示范项目,每年支持10项左右,单个支持最高2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财政局)

2.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计划。重点培育高性能合金材料、高端机械装备及智能制造、节能环保装备、汽车整车及关键零部件、高效新能源及系统集成、生物医药等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加快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对企业实施的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高附加值的核心单元、产业发展的关键材料、重大整机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每年支持5项左右,单项支持最高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3.鼓励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围绕重点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强化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重点骨干企业牵头组建校企合作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促进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上的深度融合,加快推动产业向价值链高端攀升。凡获得国家、省、扬州市级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同时对运行成效突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进行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4.培育特色产业基地。加快推动产业链上关联企业、科技人才、知识产权、重大技术创新平台、公共技术创新平台、科技金融资源、科技中介服务等创新要素向创新型产业集聚,培育建成一批特色产业基地。对运行成效突出获得国家或省级认定的特色产业基地给予最高3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二、建立健全创新型企业培育机制

5、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5万元支持,各类经认定的扬州市级以上孵化器培育的企业3年内累计有5个及以上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对孵化器予以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省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入库企业每个资助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支持。当年获得国家、省、扬州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分别给予国家、省、扬州市等额奖金奖励,设立最高5万元的高邮市科学技术奖。(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6、鼓励企业开放创新。支持企业“走出去”并购、合资、参股国际研发企业或设立海外研发中心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提升企业创新国际化水平。实施高端研发机构集聚计划,鼓励支持海外知名大学、研发机构、跨国公司等在我市设立全球性或区域性研发中心、技术转移中心,对合作成效显著的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科研经费支持。(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建设产业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体系

7、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知名科学家、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和中国百强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的研发中心、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与我市建立合作关系并签订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高校或科研院所,每年给予10—30万元合作经费补助。企业联合国内外高校或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开展的研究项目,经确认备案后按企业当年实际支付的合同科研经费给予最高40万元的资助。每年安排100万元产学研合作促进专项经费,用于组织、参加各级各类产学研合作活动。支持企业依托科研院所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对当年列入“省重点推广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的项目给予1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协、市财政局)

8、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的意见》,以我市建设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为契机,扎实推进引领型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更好地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激发知识产权创造活力,当年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600元资助;当年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每件给予400元资助;发明专利当年进入实际审查阶段,每件给予2000元资助;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获得国(境)外受理的专利申请,按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资助,每件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当年授权或引进的国际专利,每件给予2万元奖励;当年从市外引进并计入市区拥有量、仍存有十年以上有效期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实施知识产权“清零计划”,企业的首件授权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行动计划,推动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加快实现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贯标”全覆盖,每年滚动培育10家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贯标,给予每家2万元的资金奖励;每年择优培育5家企业实施高邮市级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给予每家3万元的支持;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企业拥有有效专利突破50件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企业拥有有效专利突破100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企业拥有有效专利突破150件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发明专利占比不低于20%)。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供给,在建设专利公共服务平台、引进与培育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强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强化知识产权教育培训等方面加强支持力度。(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市监局、市财政局)

9、加快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加快建立高邮市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鼓励引进国内外技术成果在高邮转化,对经市科技局认定备案的技术交易合同,按照技术交易的实际发生额给予购买技术成果的本市购买者5%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四、大力加强科技创新载体平台建设

10、完善创新平台建设推进机制。务实推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三年行动计划”,集中力量与资源,集成支持科技产业综合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产学研联合创新载体等各类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的建设。市政府投资基金向创业载体倾斜,市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创业载体内企业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年认定的国家、省创新型乡镇和科技园区,每项分别资助50万元、20万元。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级产业综合体、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项分别资助最高30万元、20万元。当年认定的国家、省中小企业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重点实验室,每项分别资助40万元、20万元。当年认定的国家、省级、扬州市级“三站三中心”每项分别资助40万、20万、5万元(省级研究生工作站按扬州市级研发机构执行);当年认定的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每项分别资助20万元、10万元。同时,按照相应管理办法规定,加强对各类研发机构的绩效评估,促进健康发展,对在建设期内成效显著、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研发机构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金资助。(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1、加大市产业技术研究院扶持力度。每年安排市产业技术研究院运营管理经费100万元,主要用于科技信息平台建设、科技对接、人才团队引进、科技培训辅导、专家咨询评审、日常运行管理等。市政府与相关园区、乡镇投入专项资金与相关投融资机构设立由政府主导的投资基金,主要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投资,其中,明确10%—20%专门用作“高邮市科技创业种子资金”,面向入驻在我市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初创型科技孵化企业及高新技术孵化项目,种子资金资助方式为无偿资助和股权投资两种,主要支持初创型科技孵化企业在创办初期研发设备投入。此项投资基金,具体额度根据需要设定,启动资金不少于3亿元规模,按照国资管理的相关要求,由专门的投融资机构实施。(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

五、打造适应创新发展要求的人才队伍

12、完善人才培养和评价机制。构建创新创业人才服务平台,提供科技咨询、人才计划、科技人才活动、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鼓励培养既懂科技又懂市场的复合型创新创业人才。对年收入20万元以上的科研人员交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定额返还奖励。探索实行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业绩突出、成果显著的人才,开辟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引进专业性强、信誉度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人才评价。支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对入驻在市高层次人才、科技镇长团创业基地的创业项目给予最高30万的启动支持,市风险补偿资金向高层次人才、科技镇长团创业项目倾斜。(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

上述政策凡涉及评估绩效的,扬州市级以上的,以上级部门评估的结果作为支持的依据,本市级的,根据有关实施细则和审计结果作为支持的依据;凡享受本市各类财政奖励政策的企业,在同一政策年度内执行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上述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各乡镇园区、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落实。定期开展政策措施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并根据科技创新最新进展和经济社会需求新变化,对政策措施进行及时、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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