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区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创新载体建设
1.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万元。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新增省列统新型研发机构最高奖励30万元。
2.推进高能级载体平台建设。对新认定为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认定为省实验室给予25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全国重点实验室分阶段奖励500万元,认定为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阶段分别奖励250万元。
3.支持人才站点建设。对获批省院士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获批省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引进高校院所专家人才担任科技副总,对获批省科技副总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获批市科技副总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4.加速创新平台搭建。围绕“技术研发-概念验证-成功转化-规模生产”,搭建技术研发中心、概念验证中心、成果转移中心、检验检测中心等创新平台,按研发投入给予30%最高250万元支持。鼓励平台对外开放共享,根据年度服务成效每年给予最高250万元绩效补助,所获补助的30%可用于人才引进或奖励。
二、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对年度研发费用支出达300万元(含)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按照研发费用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研发费用支出以统计云联网直报系统数据为准。
6.加强应用基础研究。以产业化应用为导向,支持高校院所、重大创新平台、产业龙头企业等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探索设立基础研究省市联合资助项目,最高支持500万元。
7.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扎实推进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和质量双提升。对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奖励80万元,对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奖励30万元。
8.培育打造创新标杆企业。对纳入国家、省科技重点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自入库起三年,每年按上年度研发投入的10%分别最高奖励200万元、50万元。实施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通过省或市评估发布的独角兽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分别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通过省或市评估发布的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分别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
三、加强科技创新合作
9.支持国际创新合作。支持海外离岸科创中心建设,每年分阶段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对获批省级、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10.鼓励争创科学技术奖。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
11.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对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技术输出合同和国外技术输入合同,年度技术成交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照成交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30万元。技术成交额以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审核通过为准。
12.加强技术转移中心建设。对共建技术转移中心的高校院所,经考核后给予合作高校每年最高30万元的奖补。
四、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
13.强化创新创业孵化全链条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首次纳入国家管理的科技型企业孵化器,按卓越级、高能级、基础级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加速器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最高给予30万元、15万元、3万元的奖励。对获批省级标杆孵化器的,最高奖励50万元;孵化器在市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孵化器,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奖励;在市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等次的离岸科创中心、离岸孵化器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良好等次的离岸科创中心、离岸孵化器,分别最高给予奖励50万元、30万元奖励。孵化器、加速器年新增20家以上通过国家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孵化器、加速器10万元;在孵企业获得高企认定的,按每家5万元标准奖励孵化器、加速器。
14.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对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团队),分别最高奖励60万元、40万元、25万元、5万元;对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团队),分别最高奖励40万元、30万元、15万元、2万元;对获得市级科技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
15.鼓励科技服务业企业发展。对新纳入规上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16.支持人才科技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科技服务机构、技术转移机构、创新创业载体运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来区发展。第三方机构推荐的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10万元/家给予奖励。鼓励企业、机构、个人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从我区成功申报国家级人才创新类项目的给予第三方5万元奖励,申报并进入国家级人才创新类项目评审环节的,再给予第三方10万元奖励,成功获批后按照相关政策奖励。
本政策与市、区各项同类政策,按照“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