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激励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紧扣“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重大要求,坚持工业立县不动摇,弘扬斗争精神,加快推进全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经研究,制定激励政策如下: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1.加大招商激励力度。围绕主导产业开展招商,对第一引资人首次提供有效项目信息,将我县以外的投资人或企业引荐到我县,纳入市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库,当年经认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奖励第一引资人或团队5万元、10万元、50万元。重特大项目一事一议。(招商促进服务中心)
2.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入。企业(以单个企业计算)实施技改项目当年所购置的生产性设备投资额(含安全、环保设备,不含税,办公设备、运输设备不计入)分档补助:投入1000万元-2000万元(含)的补助4%;2000万元以上的,2000万元以上部分补助6%。对年度设备投资额300万元以上高企,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奖励不超过企业当年新增财力地方留存的40%(设备抵扣税纳入计算)。(工信局)
3.支持企业创市星级企业。对工业企业首次创成市三、四、五星级的分别奖励15、30、50万元。(工信局)
4.支持小微企业升档。
(1)首次成为规模工业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高升规的企业标准提高到10万元。(工信局)
(2)当年首次获批国家、省专精特新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当年获批国家、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20万元。当年首次获批国家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工信局)
(3)对被认定为省级信用贯标企业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发改委)
(4)对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拟上市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金融监管局)
5.支持特色园区和示范基地创建。对创成省级高新区的,县财政奖励100万元。对国家、省新认定的示范基地(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重点特色产业基地、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互联网产业园、互联网众创园等),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园区不重复奖励)。(工信局)
二、支持企业绿色集约发展。
6.加大盘活存量资源资金补助力度。加强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对镇(区、街道)、园区新引进的工业企业(项目)通过产权转让、资产拍卖等形式购买辖区内现有“僵尸企业”、低效厂房、闲置土地等存量资源进行补助。对完成任务的(镇区、街道)、园区给予组织奖10万元;对盘活企业并列统规上的,按每家企业5万元标准奖励镇(区、街道)、园区。(工信局)
7.支持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对企业实施投资额(涉及技术、装备投入)500万元以上,并节能1000吨/年标煤以上或节水50万吨/年以上节能项目,通过验收的奖励20万元。对“百千万”重点用能企业当年完成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评价)和能源审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省以上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奖励30万元。(工信局)
8.支持信息化改造应用。
(1)支持数字化技术改造。对年度新购置高端数控化生产设备、新上线重要信息化软件系统,且投入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投入经费的10%予以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年度购置单价超10万元,且总价100万元以上工业机器人及系统集成装备,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企业建设自动化无人生产线,年度智能化设备及技术投资500万元以上,按照设备及技术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工信局)
(2)支持企业实施上云工程,对当年被省认定为五星级、四星级和三星级上云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对当年被省认定五星、四星级上云的高企,奖励标准提高到30万元、20万元。(工信局)
(3)支持企业实施工业互联网工程,对当年被认定国家、省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智能制造示范工厂、5G+工业互联网示范企业、智能车间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被省级(含)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为工业互联网标杆的高企,按照其信息化技术、软件及设备投入的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工信局)
(4)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奖励15万元。工业企业对生产性设备进行信息化改造设备投入超10万元的(含10万元),正常使用后按照信息化改造实际投入的3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不超过50万元。(工信局)
(5)支持数字化服务体系建设。对入库培育的数字化转型高企给予每家5万元专家咨询费用补助。对经认定的省市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工信局)
三、支持外资外贸发展
9.支持新上外资项目。对新设立的注册外资300万美元以上、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200万美元以上(含200万美元)的工业外资项目,按照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的3%给予企业补助。对新设立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工业外资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新设的产业项目,给予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的4%给予企业补助。对重特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特别优惠政策。对增资扩股和利润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以上标准执行。(商务局)
10.支持外资项目增加设备投入。对年度设备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6%给予补助,年度设备投资100万美元以上、2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工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补助。年度设备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智能制造项目,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8%给予补助。(商务局)
11.支持发展对外贸易。年内自营进出口总额按3000万美元为起点,列全县前五名的企业,分别奖励企业负责人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年内自营进出口总额列全市前十名、前二十名企业,分别奖励企业负责人10万元、5万元。进出口企业年度进出口同比每净增1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最高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给企业负责人。对进出口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商务局)
12.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对参加出口信用保险的进出口企业,给予不超过其年度保费的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商务局)
四、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13.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通过评价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企业首次被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5万元;重新认定的奖励20万元。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给予8万元“高企服务劵”补助,对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每家奖励10万元。对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县的市外高企奖励50万元。对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200万元。(科技局)
14.支持孵化体系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落地实施的中国盐城创新创业大赛一、二等奖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补助。(科技局)
15.加大高企金融支持。放大“苏科贷”作用,县财政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资金逐年增长机制,对高企和入库培育企业,按其年度实际支付“苏科贷”利息的20%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科技局)
16.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支持“首台(套)”研制应用,对当年通过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奖励20万元。支持企业研发重大新产品(新技术)及应用,对通过省级以上鉴定或取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新产品(新技术),并当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上的奖励10万元,获批列入省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双新”目录的奖励5万元。对中标省以上关键核心技术(装备)攻关,并开展实质性工作(购买设备、开展实验等)的奖励50万元。当年获省以上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工业自主品牌五十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工信局)
17.支持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机构创建。企业获批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获批省研究生工作站,奖励20万元。获批市级研发机构,奖励2万元。同级不同类的企业研发机构不重复奖励。(科技局、发改委、工信局)
五、支持知识产权保护和质量标准体系建设
18.激发知识产权创造活力。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奖补,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已授权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的每件奖励1.5万元;企业当年新增发明专利授权达5件的,奖励10万元;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或当年通过“贯标”备案,奖励2万元。 (市场监管局)
19.提高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项目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市专利金奖、银奖的单位,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市场监管局)
20.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对符合知识产权提升工程引导项目条件的高企,每家奖励10万元;对获批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高企,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当年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高企,奖励2万元。(市场监管局)
21.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与运营。对利用专利、商标向金融机构进行质押贷款并按期还贷的高企,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50%的贴息奖励(实际贷款利率低于LPR的,按实际发生利息的50%给予贴息奖励),同一高企每年最高贴息30万元(非高企给予20%的贴息奖励,同一企业每年最高贴息15万元);对专利维权胜诉的高企,按诉讼费、律师费等实际支出50%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涉外的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高企参加境外展会,根据经过评审的专利风险防范方案,给予其实际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市场监管局)
22.鼓励品牌创建。对新获得江苏精品认证、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评级、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评级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5万元。(市场监管局)
23.鼓励质量标准建设。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县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取得上述质量奖提名奖的分别给予25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节能产品认证或低碳产品认证的企业奖励5万元;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且标准发布的,分别给予60万元、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单位,且标准发布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项目,且通过验收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得江苏省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测量管理体系认证(AAA)、江苏省能源计量示范单位、江苏省诚信计量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5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市场监管局)
六、支持职工技能培训提升
24.支持企业职工岗前培训。对企业新招用人员,与之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按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在员工入职12个月内开展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考试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人社局)
25.支持企业职工以工代训。对全县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离校两年内未就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简称“四类人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照缴纳社会保险并参加以工代训的新吸纳人数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时限不超过2个月。(人社局)
26.支持企业职工技能培训。企业参保在职职工按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开展培训,考试合格取得专项能力证书、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分别按照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人社局)
27.支持企业职工学徒制培训。各类中小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每个班的学徒一般不超过50人,培训课时原则上以400课时/年为基准确定,培训期限1-3年。考试合格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后,按中级工水平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水平每人每年5000元、技师水平每人每年6000元、高级技师水平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人社局)
28、支持企业职工学历提升。本县企业参保在职职工参加滨海县开放大学学历提升教育培训,与企业签订委托培训合同,获得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的,分别给予1000元、2000元、3000元补贴。(教育局)
本政策相关条款由牵头部门负责解释和兑现。同一事项获县级财政两种以上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符合固定资产投资入库条件未入库,当年发生安全环保等有较大负面社会影响或较大负面社会舆情,有失信行为或严重违纪违法的市场主体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