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和县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进一步突出创新核心地位,坚持科技创新支撑产业发展,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科技创新发展激励政策的通知》(盐政发〔202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激励政策。
一、加强创新技术突破
1.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建立县级科技项目体系,设立8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面向我县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展制约产业技术重大创新的“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组织实施应用基础研究、重点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社会发展、科技安全等专项,逐步推行“揭榜挂帅”方式遴选项目。
2.鼓励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对牵头承担或参与国家重大科技专项的法人主体,按国拨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重点研发类计划立项支持的法人主体,按照实际到账项目经费给予20%配套支持,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在县内产业化且属于国内首次规模化生产和应用的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企业引进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成果来响转化,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积极申报省重大成果转化项目,对获批项目按照实际到账项目经费给予20%配套支持,每个项目最高补助200万元。
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3.引导企业加大研发。对首次被认定为省研发型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得省级及以上研发费用奖励的企业给予50%配套奖励,最高30万元。对经税务部门认可,研发投入同比上年度正增长,且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60万元。对经税务部门认可,年度研发费用支出50万元以上,且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3%的企业,按照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的2%给予奖励,最高奖励60万元。鼓励科技型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通过研发管理体系贯标验收的企业,按照企业与贯标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合同金额的50%给予奖补,且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镇区入统的有研发活动的规上工业企业占比达80%以上,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重达1.2%以上,奖励园区管委会10万元、镇政府5万元。
4.促进科技型企业持续增长。对通过国家评价的、有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最高给予2万元奖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通过创新券给予支持,每家企业每年领取创新券额度最高10万元。招引企业工商注册时的行业代码属于高新技术产业统计目录的,招引主体享受招商引资加分政策(按《2022年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响政办发〔2022〕19号)执行)。招引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的,在办理高企注册地变更手续后,享受我县首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政策,奖励企业35万元。招引大型科技型企业的,实行“一事一议”方式,在土地、人才、资金、基础设施配套等要素保障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5.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进入市高企培育库并首次达标申报的企业每家给予8万元“高企服务券”补助,对获批认定出库的高企每家奖励10万元。对当年首次认定的高企每家奖励35万元,奖励企业所在镇区的园区管委会、镇政府2万元培育工作经费。重新认定的高企每家奖励20万元,奖励企业所在镇区的园区管委会、镇政府1万元培育工作经费。园区当年新增高企达6家、镇当年新增高企达3家,一次性分别奖励园区管委会、镇政府20万元。对高企新增为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
6.大力培育创新标杆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省创新型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奖励50万元。实施瞪羚企业和独角兽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通过市评估发布的瞪羚企业和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按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上年研发投入的30%分别最高奖励100万元、200万元,对企业所在镇区的园区管委会、镇政府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
三、强化科创平台载体建设
7.推进高能级载体平台建设。面向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引进国家级创新人才团队来响创建符合主导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平台、开放式创新平台、创新实验室等科创载体,对建设主体按实际支出20%给予支持,年度最高1000万元,总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认定的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法人主体,分别给予500万元和200万元奖励。
8.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企业获批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分别奖励500万元、300万元。企业获批国家、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2万元,通过省级以上绩效考核优秀的奖励企业15万元,通过市级绩效考核优秀的奖励企业10万元。企业与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成立联合创新中心的,给予企业50万元奖励。
9.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世界500强、顶尖人才团队与知名高校院所,来我县合作共建独立法人协同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团队持股10%以上,经注册后,按照实际投入(非财政经费支持部分)的10%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法人主体一次性开办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实际运营并被认定为省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列入管理体系的),按该机构上年度研发投入支出(非财政经费支持部分)的20%,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法人主体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通过市绩效考评为优秀的给予新型研发机构法人主体20万元奖励。
10.强化创新创业孵化全链条建设。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建设主体100万元、50万元奖励。建成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建设主体100万元、5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分别给予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法人主体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在市级及以上年度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良好等级的孵化器,分别奖励法人主体50万元、30万元。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按每家10万元的标准奖励孵化器法人主体。对通过国家、省、市备案的众创空间分别最高众创空间法人主体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省级以上绩效评价考核获优秀、良好的分别奖励众创空间法人主体20万元、10万元。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房租、水电、宽带网络、宣传等运营费用,给予众创空间法人主体30%的奖补,每进驻一家创客、团队,分别给予众创空间法人主体3000元、10000元奖补。
11.加强人才创新站点建设。获批组建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给予建设主体100万元奖励,获批设立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研究生工作站的,分别给予建设主体30万元、10万元奖励。获批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给予建设主体20万元奖励,市级外国专家工作室通过市绩效评估为优秀的给予专家工作室10万元奖励。国家首席专家在我县设立工作站(室)的,根据其运营情况,每年给予工作站(室)最高20万元的运营经费补贴。
四、鼓励园区创新发展
12.支持园区提升创新能力。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高新区分别给予新认定的园区管委会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围绕研发投入、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创新载体平台建设等科创重点指标,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通过市创新能力评价为优秀的给予园区管委会50万元奖励。
13.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强化科技支撑乡村振兴,对新认定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和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高新技术示范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负责推进园区申报、建设的部门和镇政府(园区管委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园区绩效评估优秀的,分别给予负责推进园区建设的部门和镇政府(园区管委会)20万元、10万元奖励。获批省农业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奖励法人主体20万元,绩效评估优秀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奖励建设主体30万元、20万元,绩效评估优秀的,分别给予星创天地法人主体10万元、5万元奖励。获批省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奖励建设主体5万元,对于参加省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奖励分店法人主体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的,分别奖励企业20万元、10万元。
14.支持园区集聚科创企业。鼓励科技创新型企业落户园区,新引进的拥有关键核心技术、有市场化股权投资资金投入的科创型企业,经认定给予30万元奖励。
五、推进科技协同创新
15.持续深化产学研合作。高层次人才、企业管理人员参加由我县组织的创业大赛、招才引智、项目评审答辩等人才科技活动的,可发放专家咨询费,标准为半天最高不超过4000元,并按公务差旅标准报销交通、食宿费用。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针对具体技术或产品开发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1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针对安全生产的产学研合作协议,取得协议约定成果且实际支付给合作方项目总经费20万元(不含设备购置费)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合作经费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80万元。获批省、市科技副总的分别奖励企业10万元、5万元,当年同时获得省、市科技副总的不重复奖励。鼓励和支持国际科技创新合作载体建设,获批建设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载体建设主体50万元,建设期满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最高给予载体法人主体20万元运营补助。
16.鼓励域外科创中心建设。支持镇区到创新资源丰富地区通过购买、租赁、合作建设等方式建设域外科创中心(含离岸孵化器),入驻企业同时享受县相关科技政策。每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按在响落地项目的数量、规模等给予域外科创中心(含离岸孵化器)最高50万元奖励。
六、提升科技服务能力
17.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对首次被认定为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奖励50万元。支持技术产权交易,对在技术产权交易市场登记备案的技术合同(关联交易除外),按照技术输出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20万元。对在本县开展技术转移活动的技术转移机构或技术经纪人,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的奖补。鼓励科技服务平台、第三方中介机构帮助招引县外科创项目、引进海外人才(团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其他科创服务,对其开展年度绩效评估,评估优秀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
18.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大力招引国内外知名基金管理机构来响设立各类创新子基金,根据子基金项目投向予以最高不超过子基金规模50%的配套出资。经备案的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我县种子期、初创期科技企业,按其首轮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单个机构年度奖励最高200万元;首轮投资发生损失的,经评估,按其投资的实际损失给予30%的补偿,每个投资项目县级风险补偿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孵化链条内企业首次获得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市场化股权投资的,按投资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对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30%给予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营造全社会创新氛围
19.支持开展创新创业活动。企业、产业创新联盟(协会)、科研院所面向我县主导产业在响牵头举办的国际组织高水平学术研讨活动、国家层面科技创新交流活动,可提前申请最高30万元一次性补贴,承办省、市科技创新创业活动,可提前申请最高10万元一次性补贴。鼓励我县创新创业团队和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获得江苏省科技创业大赛和江苏人才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得市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县级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项目,分别最高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同一项目同一年度在各级各类获奖中不重复奖励。县科技计划对创新创业大赛落地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20.强化科技创新奖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20万元。设立响水县科技创新发展奖,每两年表彰一次,对在全县科技创新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25年12月31日,效力溯及2022年1月1日。本政策所涉资金来源由县财政承担,县科技局会同县财政局制定实施细则。《关于加速集聚创新动能推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响政发〔2020〕43号)中相关科技创新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