沛县关于加快工业经济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各区(场)党工委、管委会,县各部委办局(含局级单位):
为加大对重大项目、龙头骨干企业、高成长性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快招商项目落地,引导做大做强产业、做精做优产品,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现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产业投资项目
1、支持新上重大制造业项目
——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10亿元(含10亿元,等值外资)的新上先进制造业项目,土地按照最低保护价挂牌。根据项目规模和产业技术水平,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5%的补助。按照项目对地方的贡献额度,给予1-2年全额补助,对产业引领作用效果明显、社会贡献较大的,再给予1-2年地方贡献额度的一半补助。
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规模和产业技术水平可享受一定资金扶持,具体扶持额度可按企业土地摘牌时所缴费用作为计算依据,最高不突破所缴总额,扶持资金全额用于项目建设。根据产业特色和科技含量,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10%的补助。按照项目对地方的贡献额度,给予3年地方贡献全额补助,对产业引领作用效果明显、社会贡献较大的,再给予3年地方贡献额度的一半补助。
对市场前景好、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特别重大产业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
——“拨改投”。对新上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可采取产业资金扶持和股权投资相结合的形式扶持。产业资金扶持额度视项目情况另行商定,股权投资不超过总股本的20%。新公司运行后,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折算利息或以政府对该项目的产业资金支持总额约定,采取回购、股权转让、清算等形式一并退出。
——由国企、央企、上市企业等收购、兼并重组或盘活闲置资产项目,对新的设备投入可给予不超过设备投资总额5%的补助。企业盘活投产后,产业升级效果明显的,可根据对地方的贡献额度,给予新增贡献额度的三年补助,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补助30%,第三年补助20%。
2、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企业当年完成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竣工项目,按照设备实际投资额予以分档奖励。其中:
总投资在5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
总投资在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予以奖励;
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技术和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奖励。
3、支持建设标准厂房
——鼓励企业投资建设高标准厂房(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层级二层及以上,层高不低于4米),按照第二层30元/平方米、第三层40元/平方米、第四层及以上部分50元/平方米的标准奖励。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4、支持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
——支持企业进行产业前瞻性与共性关键技术攻关,综合技术水平、研发投入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等因素,给予最高50万元研发经费支持。对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高附加值核心单元、产业发展的关键材料、重大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整机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单个支持最高50万元。对通过省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20万元。
——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含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等重大研发机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研发中心(含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全面落实国家科技创新政策,重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减免、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兑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每通过一个国家重点新产品认定,奖励2万元;每通过一个省级新产品投产鉴定,奖励1万元;每通过一个省自主创新产品、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奖励1万元。
6、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
——对知识产权战略示范企业,根据企业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机构人员建设和经费投入,以及专利数据库建设、专利产出、专利实施成效、专利保护等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对通过专利权质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扶持,每个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当年获得发明专利(新授权或引进),对专利权人或引进人每件奖励1万元;企业申请PCT专利,每件申请奖励1万元,授权奖励3万元;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规定收取的发明专利年费,按实际发生年费(不含滞纳金)的70%给予资助。
——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7、支持企业品牌、质量、标准建设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江苏省质量奖、江苏省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徐州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支持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生产型企业,奖励50万元;对获批地理标志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省级著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新获市知名商标、市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奖励2万元;对国家、省商标和名牌产品复评合格企业,减半奖励。
——支持“老字号”企业拓展市场,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老字号”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开设连锁门店,最高给予3年期租金30%的补贴,最高50万元。
——支持加强标准化建设,对参与标准化活动,作为国际、国家、行业(或团体、联盟、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参与起草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分别给予最高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员会和工作组秘书处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对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项目的,完成后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8、支持骨干企业提升经营业绩
——对年度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首次突破200万元,奖励20万元;首次突破500万元,奖励50万元;首次突破1000万元,奖励100万元。
——对企业应税销售(不包括关联交易金额)增幅达到15%,在上一年度基础上,每新增1000万元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首次进规模且年度应税销售超过2000万元的小微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首次达到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9、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对新引进或存量企业设立的总部及功能性机构,自成立第二年起连续两年每年对地方财力贡献超过200万元的,每超200万元给予100万元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
10、支持企业境内外上市
——境内IPO拟上市企业分别在股改结束(以工商注册为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上市申请文件(以受理函为准)、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凭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申请的,以第一阶段40万元、第二阶段60万元、第三阶段100万元的补助资金进行奖励。
——企业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分别在股改结束(以工商注册为准)、向机构报送挂牌申请文件(以受理函为准)、正式挂牌三个阶段凭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申请的,以第一个阶段10万元、第二个阶段20万元、第三个阶段70万元的补助资金进行奖励。挂牌企业转板境内IPO成功的,参照企业IPO给予扶持资金,前述扶持资金应扣除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时已享受的部分。我县企业在本县外收购或控股“新三板”挂牌公司且将该公司注册地、经营地、纳税销售地调整至我县的,以及招引本县外已挂牌“新三板”公司搬迁至我县的,对绩效良好的企业可参照“新三板”挂牌,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
——拟挂牌企业分别在股改结束(以工商注册为准)、向天津股权交易所(A板)、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E板)、江苏股权交易中心(价值板)等地方股权交易中心提交申请材料(以受理函为准)、正式挂牌三个阶段凭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申请的,以第一阶段10万元、第二阶段20万元、第三阶段30万元的补助资金进行奖励。
——上市公司融资,按融资金额的0.5%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融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00万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1、支持企业提升开放水平
——当年自营进出口同比增长100万美元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每增加1万美元给予300元人民币的奖励;对制造业外资项目年度注册或增资100万美元以上的,按项目到位资金每1万美元给予300元人民币的奖励。
——对企业境外注册商标、出口产品认证,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对首次列入省级、国家级服务贸易示范企业名录的,或承担省级、国家级服务贸易先行先试重点项目、公共平台项目建设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补助。
——对服务外包企业上年度离岸服务外包收入2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15%的给予分档补贴,最高100万元;对上年度服务外包在岸收入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超过15%的,给予最高30万元的补贴;已享受离岸业务补贴的企业不重复享受在岸业务补贴。
四、支持“互联网+”发展
12、支持企业提升智能水平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对生产过程中采用或部分采用智能装备、实施后人均产值明显提高、设备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智能化技改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
13、支持企业开展电子商务
——支持自建电子商务平台,对提供电子商务服务的企业,其在线交易额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经专项审计确认后,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对年开票销售额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的电子商务企业,根据其对地方经济贡献度分别给予最高80万元、15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五、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
14、支持企业服务型制造
——支持企业从产品设备制造商转变为系统集成和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对列为省级及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的,按照项目投入、实现销售收益等情况给予奖励,最高100万元。
15、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建设
——对物流及供应链管理、研发设计、信息服务、电子商务、节能环保、咨询管理(含中介传媒及品牌运营)、产品检测检验、设备检修、服务外包、产品及设备售后连锁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企业,为提升服务能力新增投资项目或融资租赁企业新购设备,且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最高给予当年投资额(财务发生数)5%的补助,最高100万元。
16、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通过保护性开发、盘活存量资产等方式新建成的文化创客空间和文化产业园区,达到一定条件的,按其实际投入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六、支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17、改善企业融资环境
——设立产业引导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加大对全县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企业的投资力度,按照“1+N”的模式,与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并按产业发展阶段和管理功能分别设立“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参股投资基金”、“产业转型升级并购投资基金”等功能性基金,撬动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向实体经济汇聚投入,激发市场主体与社会力量的创新创业活力。
——设立县中小企业转贷基金,缓解全县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通过政府引导,政银保合作,对全县中小微企业予以融资增信。健全中小微企业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发挥苏微贷、苏科贷、小微创业贷、科技型中小企业风险资金池四类融资增信产品作用,经确认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贷款及有关融资创新业务发生本金损失,按照相关部门与合作银行签订的协议约定比例,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共同承担。
——支持政策性国有担保公司发展壮大。通过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等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8、支持公共平台建设
——支持公共技术平台建设。对新建的专业技术或综合科技服务平台,按照项目技术和设备投资的10%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机构)建设。对公共服务平台(机构)根据服务中小企业的成果和业绩给予资助,每家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9、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各类专业展销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参展展位费、特装费、公共布展费等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0、支持企业人才培养和引进
——突出重点行业、领域,组织多种形式、不同层次的高级研修班、专题培训班。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00万元用于企业人才培训。对在全县自主创新、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或人才团队进行奖励表彰。对企业全职引进的具有全日制研究生(博士、硕士学历学位两证齐全)学历的,且在企业服务至少两年以上,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分别给予每人6万元、4万元;推荐并入选江苏省苏北发展急需人才引进计划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不再叠加奖励。
七、其他
1、设立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初始规模不低于10亿元,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上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扶持资金;县设立的产业发展基金及引进、合作的天使、创投、并购等基金;县可统筹安排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县财政与金融机构合作的“政银合作”产品等。资金采用多元化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融资增信等。
2、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扶持对象包括新上重大制造业项目和现有工业企业。在沛县范围内生产经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沛县纳税并正常运营的工业企业,享受各项县级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该企业当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数额。
3、成立沛县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常务副县长、分管县长任副主任,县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商务局、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国土局、监察局、审计局、开发区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委员会统筹协调对重大项目、兼并重组、技术改造等项目的审定决策。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委,负责管理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4、本《意见》发布前,已按相关程序确定支持的项目,按照原政策兑现。本意见发布后,之前涉及支持产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同时终止。
5、本意见自2017年1月1日之日起实施,由县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