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蜀镇关于促进现代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意见
一、支持制造业投资项目
1.支持项目建设
——对符合我镇产业政策非限制类、淘汰类的制造业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权限,项目期内设备投入在200万元及以上,竣工投产经申报认定后,按设备投资额给予分档奖励。其中:设备投入在200万元(含)—1000万元,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的3%给予奖励;设备投入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按照设备投入总额的4%给予奖励;设备投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照《中共宜兴市委、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宜兴市产业发展扶持资金政策的意见(2019年-2021年)》执行。
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对获得国家、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类专项扶持的项目,给予上级补助资金3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万元。
3.支持企业智能制造
——支持智能制造项目。对符合我镇产业政策,项目建设期设备投入总额在200万元(含)以上,其中投入智能化设备(工业机器人、数控智能设备)占70%以上的项目,项目竣工后,按照管控系统软件及技术服务投入总额的12%、生产性设备投入总额的8%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0万元。
——鼓励创建示范智能车间。对当年度申报认定为省级以上示范智能车间、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4.支持企业开发和参保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
——对通过省级及以上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企业,奖励30万元。
——对参加国家、省级首台(套)保险的企业和参加国家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1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5.支持科技项目实施
——支持高端材料研发项目。对技术打破国外垄断的高端材料研发项目,经专业评审、部门会审确定的,给予50%投资补助,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分三期拨付,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投资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成果转化项目,按《宜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备案(核准)、环评手续等相关材料,经评审立项后,给予每项最高200万元补助。
——支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对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宜兴市产业投资指导目录(2018年本)》鼓励类的科技计划项目,按《宜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等相关材料,经评审立项后,给予每项最高50万元补助。
——支持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科技项目。对现代农业和社会发展项目,按《宜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经评审立项后,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补助。
6.打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通道
——支持企业创新国际化和产学研合作。对高校院所与我市政府共建的技术转移分中心,在共建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每年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经我镇绩效考核优秀的每年再给予不高于30万元奖励,不超过三年。对本镇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引进的高校技术转移机构,经绩效考核优秀的每年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不超过三年。对本镇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企业、专家开展技术合作且成效显著的项目,按技术合作交易实际发生额(技术转让费或合作经费)的20%,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团队,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补助。
——支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对促成向我镇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技术转移机构,经无锡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备案,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2%,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对经登记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按年度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我镇技术输出方最高10万元补助。对企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过程中,产生无形资产评估费用的,给予评估费5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5万元。对在本镇设立的大学技术转移中心进行绩效考核,考核优秀的给予20—50万元奖励。
7.加强研发机构及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提档升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产业)中心,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等研发机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企业研发机构开展绩效考评,根据国家、省企业研发机构绩效结果,对国家、省级考核优秀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5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对本镇企业在外建立离岸研发中心的,根据建设规模和运行情况,对运行成本作相应补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支持重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实施重大企业研发机构建设计划,对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单个研发载体建设项目,按《宜兴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提交项目申报书、备案(核准)、环评手续等相关材料,经评审立项,按项目合同要求验收合格后,按不超过其研发设备投入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更大力度吸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团队等在我镇创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经评审按其新增总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助。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以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研发经费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按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25万元)给予20%的奖励,单个机构最高奖励1000万元。
——支持研发总部建设。对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大型央企、跨国公司等在我镇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配置核心团队、集聚创新资源的地区研发总部,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我镇企业与省级以上科研机构共建研发中心的,根据中心建设规模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确定奖励政策。
——支持科创载体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及其集聚区、众创社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等科创载体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载体平台开展绩效考评,依据省级孵化器、无锡众创空间绩效考评结果,对评为优秀等级的,给予最高2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孵化器每孵化毕业一家企业(毕业企业需注册在本镇区域内),当年度奖励孵化器最高10万元(另行制定孵化企业毕业标准及等级评定标准)。该毕业企业在毕业两周年内应税销售每年与上年同期应税销售增幅超20%以上,则在毕业第一周年和第二周年分别再奖励孵化器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孵化期内(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的入孵企业按税收本镇结算部分的50%给予奖励。
——支持专业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
8.提升企业创新能力
——支持企业研发装备投入。对购置100万元以上专门用于研发的单台套仪器仪表、检测设备,经登记认定给予10%的补助。
——支持创新型企业培育。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力度,对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或从宜兴行政区域外整体新迁入我镇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对有效期满后重新申报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对入选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准独角兽企业奖励名单的,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和产出贡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对当年度以本镇企业为主体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对当年度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主要完成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度获得无锡市腾飞奖的单位,奖励20万元。
——支持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给予联盟运行单位补助50万元、20万元。
9.支持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
——支持科技金融支撑体系建设。引导在我镇备案的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向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资,在其首轮投资中发生损失且获得江苏省天使投资风险补偿资金后,按最高不超过上级科技部门核准的实际损失额的20%给予配套补偿,单个项目最高补偿200万元,单个机构最高补偿500万元。
——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符合条件的联盟、协会等科技服务机构承接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工作事务,开展企业服务、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等活动,根据服务成效,择优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10.加快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支持知识产权质量提升。对当年度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给予每件最高1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度获得国(境)外专利授权的专利权人,其专利每在一个指定国(地区)获得授权,给予每件最高2万元的资助;对当年度符合《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有关条件的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给予最高10万元的资助。
——对当年度获得国家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度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单位奖励2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单位奖励10万元。
——对当年度参加“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绩效评价合格且通过国家“贯标”认证的单位最高奖励5万元。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批准且在丁蜀注册独立法人资格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在丁蜀缴纳社保人数不低于10人(其中专利代理师不得少于3人),首个注册年度内丁蜀本地专业服务收入(含代理收入)超过200万元、400万元、800万元的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服务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购买核心专利保险的企业,给予最高50%的保费补助。
三、支持企业做优做强
11.支持龙头骨干企业提升经营业绩
——设立超额突出贡献奖励。企业(集团)(不含房地产)当年度对上贡献总额与历史最高额相比,超过历史最高额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超过历史最高额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200万元;以此类推。
——设立“对上贡献增幅十强奖”。对丁蜀镇当年度税收有效净增数(企业当年度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项税收净入库数比前两年中较高净入库数的增加值即为税收有效净增数,前两年度净入库数低于200万元则按200万元作为基数计算)排名前十位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名奖励100万元,第二至四名各奖励60万元,第五至十名各奖励30万元。要求第一名有效净增数不低于500万元,第二至四名有效净增数不低于300万元,第五至十名有效净增数不低于100万元,如未达到各名次要求的有效净增数则下延一档给予奖励。
——设立“对上贡献总量十强奖”。对当年度税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净入库数(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年度国地税入库税金为准)前十位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与有效净增奖励不重复享受),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至四名各奖励15万元,第五至十名各奖励10万元。
——设立“规上产值增幅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单位产值能耗不高于上年,当年产值比前两年中较高完成数净增3000万(含)-1亿元,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比前两年中较高完成数净增1亿(含)-3亿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比前两年中较高完成数净增3亿(含)-5亿元,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产值比前两年中较高完成数净增5亿元(含)以上,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设立“新增规上入库奖”。对当年度新增并首次纳入统计范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
12.支持企业提高亩均效益
——设立“企业亩均税收奖”。实际用地3亩以上且当年度应税销售超500万元的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度亩均税收(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年度入库税金为准)在30万元(含)—50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亩均税收在50万元(含)—100万元,一次性奖励15万元;亩均税收在100万元(含)以上,一次性奖励30万元。已获得过该项奖励的企业不再进行奖励,若企业当年度亩均税收在上次奖励档次基础上提档升级,则按提升后的档次进行奖励。
13.支持发展总部经济
——对落户丁蜀的总部经济企业或者企业通过总部调节的新增税收本镇结算部分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总部高管贡献奖励。对总部型企业,以高管个人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高管个人相应奖励。
14.支持各类投资基金发展
(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15.支持企业上市
——上市后备企业涉及办理不动产权证、产权登记、产权交易资产变更、过户的,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上市后备企业与关联企业交易,发生资产变更、过户的,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双方相应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调整会计记录,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挂牌准备过程中,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为股本以及有利于企业上市的股权转让,以该项地方经济贡献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改后,以企业完成股改当年度较上年度地方贡献增量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一次性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前与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或个人建立战略合作,成功实施股权融资或股权转让,融资或转让交易所占股本超过总股本5%,股权交易的市盈率大于8倍,或市净率大于1.5倍,以其融资或交易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相应奖励,单个企业累计最高奖励200万元。
——上市后备企业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改制并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或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中介机构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承继原企业资产、业务的,提供有关工商登记证明,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上市后备企业报江苏省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后,提供相关备案材料,一次性奖励50万元。本镇企业实施境外上市的,提供企业与境外保荐机构所签上市中介服务协议及首期付款凭证,视作进入上市辅导,享受同样奖励。
——上市后备企业上市申报材料经证券监管机构受理并预披露,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企业境内上市成功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企业上市后的当年度,以较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100%为计算依据,给予一次性奖励。
——本地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的,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地在本镇,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实现二次上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企业正式挂牌新三板,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进入新三板精选层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企业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以首次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当年度较上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50%为计算依据,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50万元。
16.支持工业企业兼并重组和盘活利用闲置资产
——央企、国企、上市公司、实力民企兼并重组或盘活利用本镇企业的,分别以地方经济贡献新增部分的100%、50%、50%为计算依据,给予三年相应奖励,若因企业主观因素未及时投产盘活,则相应降低原定奖励比例。
——支持高效盘活闲置资源。支持引进优质项目租用闲置厂房落户本镇,正式投产下一年度税收净入库数(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年度入库税金为准)超过100万元,亩均税收在30万元(含)—50万元,按税收净入库的5%进行一次性奖励;亩均税收在50万元(含)—100万元,按税收净入库的8%进行一次性奖励;亩均税收在100万元(含)以上,按税收净入库的10%进行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
同时对该项目招引人(单位)给予相应奖励,该项目正式投产下一年度税收净入库数(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年度入库税金为准)超过100万元,亩均税收在30万元(含)—50万元,按税收净入库的2%进行一次性奖励;亩均税收在50万元(含)—100万元,按税收净入库的3%进行一次性奖励;亩均税收在100万元(含)以上,按税收净入库的5%进行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17.支持集约高效用地
——鼓励提高土地建设容积率,对建设项目达到一定规模且建设容积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厂房建筑面积在1000㎡(含)—3000㎡且整体地块建设容积率达到1.2,单个企业奖励3万元;厂房建筑面积在3000㎡(含)—5000㎡且整体地块建设容积率达到1.2,单个企业奖励5万元;厂房建筑面积在5000㎡(含)—10000㎡且整体地块建设容积率达到1.2,单个企业奖励8万元;厂房建筑面积在10000㎡(含)以上且整体地块建设容积率达到1.2,单个企业奖励10万元。
18.支持品牌、质量、标准建设
——对当年度经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质量标杆”等称号的,奖励30万元;对当年度获得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项目)、省级工业设计示范企业(中心)、省级“质量标杆”等称号的,奖励20万元;对当年度被评为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管理创新示范的企业、自主工业品牌五十强的,奖励10万元。
——支持企业推进品牌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驰名商标”的单位,奖励30万元;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的地理标志的单位,奖励10万元。
——培育“江苏精品”。对首次获得“江苏精品”称号的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支持企业提升质量水平。对当年度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无锡市市长质量奖、宜兴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8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对当年度获得宜兴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企业,奖励10万元。
——支持加强标准化、计量建设。对当年度获得批准设立的国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产品工作组,奖励10万元。
对制(修)订且经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二、三),标准发布后,经审核确认,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5万元。
对承担国家、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完成后,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对获得国家级AAA测量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奖励10万元。
——推动产品国际认证,企业按进口国的有关法律,经具有产品认证的合法资格认证,在取得认证证书的当年,其发生的认证费用,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鼓励企业在境外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凭当年度获得的境外商标注册证明书,每件商标奖励1万元,多国注册每件商标奖励3万元。
11—18项共计限额1100万元。
19.大力发展外商投资企业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以及境外上市企业返程投资,按实际到位注册外资的3‰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
20.支持企业对外投资合作
——鼓励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支持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境外投资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142号)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项目,当年度累计中方实际投资额(凭外管局或海关报关凭证等有效凭证)达100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
21.鼓励生产企业扩大出口规模
——设立“出口总量十强奖”。对年度出口实绩(以年终海关数据为准)前十位的企业(不含“招商引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名奖励15万元,第二至四名各奖励10万元,第五至十名各奖励5万元。
——设立“出口增量十强奖”。对年度出口实绩(以年终海关数据为准)前三十位的企业(不含“招商引贸”企业),按照出口增量再次排序(与上年度年终海关数据比较),对年度出口实绩增量排名前十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第一名奖励30万元,第二至四名各奖励20万元,第五至十名各奖励10万元。
22.支持外贸企业转型升级
——对获得海关高级认证、省级公共海外仓的外贸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鼓励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推动企业防范收汇、境外投资或承接境外工程风险,对当年度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费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境外投资或承接境外工程投保的,给予保费10%的补助,限奖10万元。
——鼓励应对贸易摩擦。参加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调查以及参加贸易壁垒调查等进出口公平贸易应诉活动的企业,按照律师费费用20%的标准,最高补助10万元。
——鼓励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当年度新设的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年度进出口实绩达到300万美元的,奖励2万元,每增300万美元增加奖励3万元。
19—22项共计限额300万元。
四、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23.支持企业两化融合
——对将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智能技术集成应用于企业研发、生产、管理等过程,实现两化深度融合的项目,项目建设期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投入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项目软件和技术服务投入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对当年度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奖励15万元。
24.鼓励物联网应用示范
——对集成应用物联网的项目,项目建设期内物联网产品和服务投入在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其采购物联网产品和服务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0万元。
25.支持工业物联网发展
——培育工业互联网平台。对列入省级工业互联网发展示范企业(平台类),按照双跨类、行业级/企业级、培育类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支持企业上云。当年度采购云基础设施及服务,项目建设期采购额在2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企业、软件企业,分别按不超过其采购金额的50%、3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度获得省级星级上云企业的,按照四星级、五星级分别给予15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6.支持软件产业发展
——对当年度软件业务收入首次超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每增加500万元增奖10万元;对获评“金慧奖”的产品,奖励10万元;对获评“飞凤奖”的产品,奖励5万元。
五、支持绿色集约发展
27.支持企业节能降耗
——对企业当年度建设完成,年节能300吨(含)—500吨标准煤的项目,奖励10万元;年节能5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奖励15万元。该项政策限额60万元。
——鼓励企业创建“绿色工厂”,对当年度成功获得工信部、省工信厅“绿色工厂”荣誉的,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
28.支持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
——对实施工业污染治理项目的企业进行奖励,对治理设备(含污水池建设内容)投入总额(新、改、扩建项目必须配套的治理设施除外)在50万元(含)以上的治理项目,按照不超过污染治理设备投入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市级政策门槛为100万元以上,按15%奖励);为推进“263”专项行动,①对投资30万元(含)—100万元的VOCs治理工程,按照不超过污染治理设备投入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②对投资10万元(含)—100万元的粉尘治理工程,按照不超过污染治理设备投入的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10万元(本类仅限2019—2020年11月前完成项目);完成民生环保整治补助5万元—10万元,具体标准另外制定。
该项政策限额100万元。
六、支持服务业发展
29.支持高成长性服务业企业发展
——当年度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比前两年中较高完成数净增长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企业,奖励5万元;当年度营业收入比前两年中较高完成数净增长1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10万元。
——当年度限上批零企业销售额比前两年中较高完成数净增长500万元(含)—1000万的企业,奖励5万元;净增长1000万元(含)—5000万的企业,奖励10万元;净增长5000万(含)—1亿元的企业,奖励20万元;净增长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奖励30万元。
——对电商企业(独立法人资格、一般纳税人)年度线上交易总额首次超过500万元的企业,且有相对应的纳税记录,经镇电商办核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对上年度超过500万元的企业,同比增幅超过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对于获得省级及以上电商荣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对于获得省级及以上电商荣誉称号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奖励)。
——对于获得省级重点物流企业、物流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0.鼓励申报“老字号”
——对当年度获得无锡、省级、国家级商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10万元。
31.鼓励文化产业做优做强
——对当年度新增应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含)—200万元、200万元(含)—500万元、500万元(含)及以上的服务类文化企业,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
32.鼓励服务业企业做优做强
——对当年度归属我镇的税收净入库数3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以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年度国地税入库税金为准,房地产开发、金融类企业除外),按认定有效净增数(企业当年度净入库数比前两年中较高入库数的增加值为认定有效净增数)的50%给予奖励,奖励额不足10万元的,不计奖。单位企业最高奖励20万。
33.支持文化产业发展
——按照“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意见”执行。
29—33项共计限额220万元。
七、支持旅游业发展
34.支持旅游产业发展
——促进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八、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35.支持信用体系建设
——对当年度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最高奖励10万元。
36.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展会
——推动企业参加境内外展博会。对企业参加丁蜀镇政府或江苏宜兴陶瓷产业园区组织的国内综合性展会,每个标摊奖励4000元、交通费补贴1000元,总计不超过三个展位。(对于同时享有上级政府补贴的摊位费,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总额)。
——对企业参加上级政府部门或丁蜀镇政府组织的境外展博会,每个标摊奖励14000元、交通费补贴3000元,总计不超过三个展位。(对于同时享有上级政府补贴的摊位费,奖励额度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总额)。
35—36项共计限额50万元。
37.支持人力资源产业园服务企业
——培育我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规模服务效应。对入驻我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企业,根据主管部门考核结果,对当年度税收本镇结算部分、产业园租金、物业费进行分档奖励。
——入驻我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企业,辅助我镇企业转化劳务派遣工人为企业正式员工,并连续缴纳社保一年及以上,奖励人力资源公司2000元/人(同一员工三年内不重复认定)。
——入驻我镇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企业,从宜兴市外引进企业高级管理、中级职称以上技术人才、硕士研究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年薪在20万元以上的,给予人力资源公司一次性人才引进奖励1万元/人,每年奖励同一人力资源公司不超过5万元。
该项政策限额100万元。
九、支持人才工作
38.支持企业人才引育
——按照“陶都英才”政策执行。
——对本市户籍生源报考陶瓷材料类专业及引进人才进行奖励。对当年度录取无机非金属材料及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陶瓷方向高校的,给予1万元的工业陶瓷产业奖学金;毕业后在丁蜀镇就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对当年度新录取工业陶瓷类专业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本市学生,一次性给予1万元和1.5万元的工业陶瓷产业奖学金。
——2016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引进并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硕士生、博士生本人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的奖励。
——建立健全职称聘任激励机制。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引进并在企业工作三年以上的中、高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师分别给予本人0.5万元、1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员工职称升级,对于当年度获评中、高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师分别给予本人0.5万元、1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高管(副总经理以上)进修深造,凡企业高管就读EMBA、总裁班等毕业后凭毕业证书最高奖励3万元(根据进修班层次实行分档奖励)。
——对骨干和成长型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3年以上)购买本镇符合条件的安置房享受优惠政策(单独制订实施细则)。
——对本镇企业在职人员报考本镇承办的在职硕士研究生班进行奖励,毕业后凭毕业证奖励1万元。
该项政策限额200万元。
十、支持工业陶瓷产业高质量发展
39.支持陶瓷企业自动化智能化提升改造
——支持陶瓷生产类企业与机械设备类企业联合研发符合陶瓷产业所需的生产设备。项目竣工后,对通过镇级首台(套)生产设备认定的陶瓷生产类企业,按设备投入分层奖励。设备投入总额在20万元(含)—50万元,按照总额的5%给予奖励;设备投入总额在50万元(含)—100万元,按照总额的8%给予奖励;设备投入总额超过100万元(含),按照总额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万元。
——支持自动化智能化陶瓷装备企业参与本镇相关陶瓷企业装备提升,对自动化智能化陶瓷装备应用于本镇工业陶瓷企业,经审核后按合同开票销售的金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
40.支持陶瓷企业提升产品质量
——陶瓷、耐火材料企业委托本市具有相关资质的陶瓷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当年度检验经费5万元以上的,按检验经费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此项限额50万元。
41.支持完善、强化陶瓷产业链
——鼓励企业自主组建或实体化运作陶瓷原材料联合采购平台,当年度陶瓷原材料采购量在5000万元及以上,按照采购开票金额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42.支持紫砂泥料加工生产示范企业
——给予紫砂泥料加工生产示范企业提升补贴。对企业在本轮紫砂高质量发展专项提升行动中的投入经审计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对当年度评定为宜兴市紫砂泥料加工示范企业且经相关职能部门产品检测全部合格,每年给予1万元奖励,同时按税收本镇结算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十一、支持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43.构建工业企业安全体系
——安全生产标准化运行示范企业(5个,奖励金额总计3万元)。已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在日常管理中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运行比较规范,且全年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企业,每个奖励0.6万元。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托管先进单位(10个,奖励金额总计6万元)。积极配合第三方托管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安全托管工作,通过托管工作大力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每个奖励0.6万元。
——“厂中厂”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10个,奖金总额合计6万元)。积极配合开展“厂中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个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每个奖励0.6万元。
——鼓励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对安全生产治理投入资金在30万元(含)—50万元、50万元(含)—100万元、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入金额的6%、10%、15%进行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
该项政策限额50万元。
十二、支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44.支持农业重点项目建设、研发平台建设和技术创新工作
——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农业物联网项目的按照智能设备实际投入奖补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支持企业标准化、集约化生产,带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户专业化,推动农业全环节升阶、全链条增值,获得无锡市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5万元;获得江苏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10万元;获得国家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奖励20万元。
——对新认定的副省级(含副省、部级高校)以上院士工作站、研究生站、技术创新中心、研究所等,给予最高20万元的奖励;鼓励农业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培育、引进新品种,推广新肥药、开发新技术,普及面广、成果显著的,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奖补。
45.支持农业品牌化建设
——获得省(含)以上名品牌产品、著名商标的,每个奖励10万元;获得无锡市(含)名品牌产品、著名商标的,每个奖励5万元;获得国家有机、绿色、无公害认证产品的,每个分别奖励5、3、2万元。同品牌不重复奖励。
——支持企业参加市、镇组织的赴外(无锡市【含】以上)参展、评奖,获得省级(含)以上的一、二、三等奖的农产品给予18000、15000、10000元的奖励,同时给予一次性的5000元展位补助。
46.支持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建设
——鼓励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对于年收储农作物秸秆达3000亩且处理农业废弃物达5000吨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47.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及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对于新扩农业示范区区域的莲花荡周边、市镇工业、城市发展预留区域的村集体流转土地,并推进适度粮油规模经营的、管理有序的村,给予村集体农田500元/亩*年、山地380元/亩*年的补助。(原流转土地补助标准不变)
48.鼓励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援助受灾重点农业企业
——被列入市名录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通过验收的奖励2万元;鼓励创建无锡市级示范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创建成功的奖励5万元;通过省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验收的奖励10万元;通过国家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验收的奖励20万元。
——对因遭受重、特大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雪灾)等造成参加保险的重点农业企业损失较大的,根据受损情况作相应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其余意见均参照《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发〔2020〕49号)执行。
十三、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参照《中共宜兴市委 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宜发〔2020〕4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