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打造苏浙沪地区“创新、兴业、宜居、乐活”优选理想地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着力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在高质量发展中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建设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现提出以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壮大创新型企业集群。实施创新型企业倍增计划,到2022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数量达到100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540家,培育雏鹰企业300家、瞪羚企业100家和独角兽企业15家。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引育力度,对上年度销售50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列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加快培育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对入选无锡市雏鹰企业、瞪羚企业和准独角兽企业的,分别奖励2万元、5万元、10万元。对培育企业获市级研发补助经费的,按市研发补助金额的10%予以配套。
二、抢占新经济技术创新制高点。瞄准建立自主可控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对接国家“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加大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为特征的新经济支持力度。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创新,重点在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微纳制造、增材制造和“两机”关键部件等先进制造业,数字经济、生物医药、生命健康、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以及高技术服务业等相关领域,对科技型企业获市级以上产业前瞻与关键共性技术研发计划立项的项目,给予上级支持经费的2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和开放合作。对区内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向本区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经备案按年度登记认定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补;对经登记认定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合同,按年度合同成交额的1‰,给予我区技术输出方最高10万元奖补。主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加强与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对接,支持各板块在创新资源密集的国家和地区建设海外创新孵化中心或海外引才服务站等,择优给予最高100万元运营补助。
四、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鼓励引导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团队创建新型研发机构,对实际运作并有实质性成果的创新机构,按乡镇(街道)每年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不超过3年,每年不超过500万元。对特别重大高端合作机构的建设运行,按“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研发经费管理和研发团队的薪酬激励可按江苏省委《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执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给予20万元奖励。
五、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加快推进创新型园区和孵化器空间布局规划和产业规划,建设专业化、特色化和国际化的创新型园区。优先保障孵化载体用地需求,鼓励多元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对引育创新型企业和培育新兴产业绩效明显的孵化器,对镇(街道)当年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按50%比例对镇(街道)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市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参加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A类)的,给予10万元奖励。开展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估评价,根据培育孵化高新技术企业以及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等绩效给予奖励。对引进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运营机构每引进或培育1家给予10万元奖励。
六、促进科技服务业健康发展。加强分类指导,根据提质增效、优胜劣汰、持续发展的动态管理原则,对全区科技服务机构开展绩效奖励。经在我区注册备案并签订《科技服务机构信用承诺书》的科技服务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和申报服务的,年度成功认定高企10家以上(含)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我区科技服务机构在锡山申报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水平学术会议(学术组织)、专业论坛、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品牌活动,给予举办单位最高30万元补助。
七、健全科技金融支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对在我区新注册的天使投资机构,可按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30%的比例,区投资基金配合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给予阶段性参股支持(以不控股为原则)。对科技型企业获得“锡科贷”给予一定贴息支持。
八、营造优良创新创业氛围。优先保障财政科技投入,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全面落实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党对科技创新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对科技创新工作考核,将科技投入、创新能力、人才引进等纳入高质量考核评价体系。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和创新创业精神,营造鼓励创新、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措施与我区其他创新政策有重复交叉的,按照“从新、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