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高新贷”实施细则
为规范“高新贷”产品运行管理流程,扶持早期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高新贷”实施方案的通知》(苏高新管〔2023〕93号),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设立与管理
一、资金池设立
“高新贷”风险补偿资金池由区财政与苏州金合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高新金控”)按4:1的比例出资设立,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发放“高新贷”而形成的贷款本金损失。
合作银行以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的20倍设立授信池,用于发放“高新贷”专项贷款。
二、资金池管理
“高新贷”风险补偿资金池委托苏高新金控进行日常管理,设立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相关利息收入纳入风险补偿资金池统一管理。管理平台每半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情况。
第二章 支持对象
“高新贷”支持对象为区级以上领军人才创办(参股)的企业(含高新区大院大所孵化培育的企业),兼顾区内重点科技创新型企业和经认定的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支持企业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高新区注册登记,依法合规经营,符合国家及区域产业、行业、环保等相关政策;
2.企业拥有优秀的研发和管理团队,具备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意识和能力,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成长性;
3.企业拥有完善的财务制度,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自愿接受银行对其贷款资金用途的监管;
4.贷款授信时,企业、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其他贷款机构无未偿还的逾期贷款;
5.其他经领导小组审核确认的基本条件。
第三章 业务模式
一、出让期权
“高新贷”业务要求借款企业与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中小企业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签订期权协议或优先认购权协议,同意出让原则上不超过5%的股份期权或优先认购权的情况下,给予信贷支持。
二、授信及担保条件
“高新贷”业务由苏州高新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保”)提供担保,并由借款企业实际控制人提供反担保,允许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条件。对于企业拥有一定资产的情况下,可优先选择抵(质)押方式覆盖其授信敞口。
贷款资金仅用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不得用于企业固定资产等投资,严禁将信贷资金用于股市、期市、房地产或民间借贷,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三、额度、利率及费率
1.单个企业的授信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含),按企业实际经营及资金需求情况分阶段逐笔放款;企业可享受高新贷次数不超过3次,不可同时享受区内其他政策类贷款;
2.利率实行优惠利率,原则上不超过基准上浮30%;
3.担保费率原则上不高于贷款本金的1%。
四、风险分担
风险补偿资金池、中小担保、合作银行对于“高新贷”产品项下贷款共担风险,其中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80%,中小担保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10%,合作银行承担贷款本金损失的10%和利息损失。
第四章 业务流程
一、“高新贷”发放
1.申请
符合本细则第二章支持对象要求的企业可以向苏高新金控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基础资料。
2.贷前投前审查
借款企业提供授信所需全部资料,授信银行开展贷前调查,完成内部审批流程。
苏高新金控“高新贷”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项目组对借款企业进行实地调查和资料审核无疑义的,制定期权或优先认购权方案和担保方案,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完成内部审批流程。
3.项目评审
苏高新金控对项目组尽调报告、期权或优先认购权方案、担保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向授信银行及中小担保出具《高新贷额度确认函》。
4.放款及备案
中小企业在一个月内与借款企业完成期权或优先认购权协议签订手续。中小担保与借款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与授信银行签订保证合同,落实相关担保条件后,向授信银行出具《放款/出票确认通知书》或《反担保确认通知书》。
授信银行收到《放款/出票确认通知书》或《反担保确认通知书》并落实其他放款条件后,在《高新贷额度确认函》三个月内完成放款,并在放款/出票后及时将授信/借款(贷款)合同、保证合同、相关回执以及借款借据复印件递交中小担保进行项目备案。
5.贷款偿还
借款人按期或提前还款后,授信银行在还款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小担保提供还款证明。
二、贷后及投后管理
1.贷后管理
授信银行、中小担保按监管部门和内部管理要求做好贷后、保后管理工作。对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等可能危及信贷资产安全的迹象,授信银行与中小担保应及时相互沟通,配合采取相应的加固保全等挽救措施。
2.投后管理
苏高新金控应积极利用“金融小镇”、“太湖金谷”、“苏南科技金融路演中心”等载体平台扶持企业发展,帮助企业导入各类资源,把控企业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加强各类投资基金与企业的资本对接,保证企业资金链稳定和良好造血能力,增强企业软实力,助力企业做大做强做优。
三、风险代偿
1.申请
借款企业发生贷款本金逾期或欠息满30天,授信银行预期尽职管理后仍可能转为不良的,向中小担保出具《代偿申请书》,可申请代偿的金额为贷款损失本金的90%。若借款企业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或其他严重的违约情形,经银行和中小担保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可以提前出具。
经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不尽职,担保公司可不予代偿:
(1)贷款放款后,未及时向担保公司进行备案;
(2)《代偿申请书》描述内容与项目备案提交的内容不一致;
(3)贷款授信时,未按规定在具体担保合同中加入相关纳入高新贷管理的条款;
(4)贷款本金逾期80天以上(含80天)未向中小担保出具《代偿申请书》。
2.担保责任履行
中小担保收到《代偿申请书》后,应与银行协商制定逾期贷款本息追偿方案,对该笔贷款的历史沿革及出险原因等形成《贷款情况说明》,凭代偿材料、《代偿申请书》、《贷款情况说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30个工作日内履行担保代偿责任。代偿后5个工作日内,银行向中小担保出具《担保责任解除通知书》作为代偿凭证。
3.风险资金池代偿
中小担保代偿结束后,凭代偿凭证5个工作日内风险补偿资金池按其承担比例向中小担保划转资金。
四、不良处置
1.中小担保按约定进行代偿后,对风险补偿资金池承担的代偿部分负有追偿责任,银行须做好相关配合协助工作,按双方确定的贷款追偿方案各自进行追偿。中小担保追偿程序终结后,追偿所得扣除追偿费用后与风险补偿资金池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5个工作日内缴入专户。追偿所得不足弥补追偿费用的,差额部分与风险补偿资金池按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担。
2.追偿程序终结后,中小担保应将对借款企业追索的原始记录、判决书/仲裁裁决书、执行终结裁定等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未经领导小组同意,中小担保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如达到以下条件,可提交相关材料及情况说明报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坏账核销:
(1)借款企业破产,其破产处置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五、期权处置及收益确认
1.苏高新金控应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指导原则,重点关注“高新贷”支持项目的股权价值增值趋势,选择合理准确的时点、收益最优化的行使方式处置持有期权。
2.实际行权时,按相应行权价由苏高新金控另行支付股权投资资金。
3.苏高新金控行使期权,应将期权处置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4.期权处置收益税后首先补偿资金池代偿损失,其次补偿中小担保代偿损失,剩余收益资金池和苏高新金控按80%:20%分配,属于资金池的部分应于5个工作日内缴入专户。
5.期权处置及收益确认涉及的具体事项由苏高新金控另行制定操作细则,报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第五章 熔断机制
风险补偿资金池代偿额达到资金池总额的50%时,采取熔断,停止发放新增贷款。合作银行逾期90天以上的“高新贷”贷款占该行“高新贷”贷款余额达10%的,可暂停该行“高新贷”业务。业务中止后,合作银行应加强自查,经苏高新金控核查,报领导小组后该行方可恢复“高新贷”业务。
中小担保须加大债权处置力度,待风险补偿资金池恢复到80%后,再行恢复新增业务。在此期间存量项目续贷的不受此约束。
第六章 监督管理
1.领导小组定期审议苏高新金控提交的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报告,对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2.苏高新金控、合作银行应严格按照本细则制定内部操作规范及相关协议文本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苏高新金控、合作银行应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办理业务审批手续,对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监督,共同做好“高新贷”贷后管理工作。
4.合作银行须签订《苏州高新区“高新贷”合作协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合作银行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底对合作银行进行考核评价。
5.借款企业应遵照合同规定,保证贷款使用符合要求,按期还本付息。若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贷款等行为或在日常管理中不配合贷后、保后检查工作的,情节轻微的,责令其改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发生代偿的企业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财政资助项目。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高新贷”损失的企业,取消申报各类财政资助项目的资格。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欠款的,根据有关规定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推送失信信息至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第七章 附 则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国资办(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区党政办关于印发苏州高新区“高新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高新办〔2019〕1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