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计划》(苏科高发〔2017〕269号)文件精神,深入推进我市创新型企业培育工作,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研发创新的扶持力度,推动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进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并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入库条件和程序
第二条 进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以下简称市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在宿迁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未被纳入过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培育,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条 市库企业入库程序如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入库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两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和附表)。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专家评审。各区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市库入库推荐名单并报市科技局。
(三)公示与入库。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拟入库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进行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纳入市库。
第四条 进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以下简称省培育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入库时须在宿迁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且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三)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四)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五)其他条件与第二条中(二)、(三)、(七)、(八)相同。
第五条 省培育库入库程序如下: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每年发布年度入库申报通知,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其他材料与第三条(一)中第2、3、4、5、6、7、8相同。
对于涉密企业,须将申请入库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二)审核推荐。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认真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并对企业进行综合审查,将符合省培育库入库条件的企业名单联合行文推荐至市科技部门,同时上报企业纸质申报材料。
(三)入库评估。市科技局会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对各地推荐的省培育库入库申请企业进行评估,主要从企业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方面进行评价,并根据省培育库入库条件出具评估结果。
(四)审查上报。根据第三方或专家组评估结果,市科技局会市安监部门、市质监部门和市环保部门审查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有无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将审查结果提交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拟入库培育企业名单,会市财政局商定后联合行文上报省科技厅。
第六条 纳入市库、省培育库培育的企业如发生更名、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与培育标准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20日内经所在地科技部门报告市科技局;变化后不符合本细则规定的,于当年度予以出库并取消其培育资格。
第七条 企业入库培育有效期三年。培育企业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同级培育库入库申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八条 建立市、县(区)联动培育机制,市科技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加强工作指导,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推荐申报管理工作体系,理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节点,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九条 各地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培育计划,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台账,按照企业需求清单,制定“一企一策”帮扶措施,形成“培育一批、推荐一批、认定一批” 阶梯培育工作态势。
第十条 各地科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税务部门进一步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强化科技政策宣贯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激励企业强化研发创新和增加研发投入,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
第十一条 根据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对入库企业以后补助方式予以奖励。鼓励各地出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政策,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保障。引导企业加强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积极获取和维护知识产权,提升以有效发明专利为主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出;推动企业普遍建设研发机构,着力提升企业研发机构发展水平和支撑企业创新发展能力;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企业引进集聚研发创新人才。
第十二条 建立考核通报机制。细化分解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实行“季度小结,半年督查,全年通报”制度,及时总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中的不足及经验,定期督查、通报各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纳入市库、省培育库的企业要自觉接受监察、科技、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地科技部门要认真做好市库、省培育库两库入库企业的审核工作,强化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入库企业的合规性严格把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宿迁市科学技术局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7年11月2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