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转型升级中的关键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宿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宿豫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大力培育创新主体
1.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创新,发展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通过分类指导,梯次培育,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增长,力争到2021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达150家以上。对新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且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1件(或实用新型6件、或软件著作权6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认定为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照江苏省高新技术产业统计分类目录开展科技招商,对目录领域企业允许适当降低一定标准落户园区,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按照2倍认定固定资产,计算招商引资实绩。
2.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倍增计划”“清零计划”,力争到2021年全区高新技术企业总数达100家以上,乡镇全部实现零突破。对首次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纳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万元。
3.着力培育科技型“瞪羚”企业和领军企业。每年选择5家左右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的科技型“瞪羚”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入选省“瞪羚”企业的,给予8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新入选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
4.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在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研发投入年增长10%以上的企业,根据税务部门认定的研发投入给予10%的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加快创新创业载体建设
5.加快产业科技综合体建设。立足我区特色优势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在园区建设集科技研发平台、企业孵化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生活服务设施于一体,注重空间集约开发的科技综合体,打造“科技+人才+产业+生活”新板块。对通过市级以上相关部门验收的科技综合体,给予建设主体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综合体运营。
6.支持产业技术研究院(机构)建设。对经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符合宿豫产业发展方向的产业研究院,除享受市级政策支持外,当年给予30万元奖励。对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高校院所技术转移中心,当年给予20万元奖励。对已建成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机构)或技术转移中心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合格”以上的,按照市级相关政策执行。对知名科学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著名科研机构和高校领办的特别重大的专业性、公益性、开放性产业技术研究院(新型研发机构),可一事一议,给予特殊政策。
7. 加强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企业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对国家级、省级科研院所在宿豫设立分支机构的,给予一定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5万元;获得市级企业研发机构考评“优秀”等次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省级企业院士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批省级研究生工作站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8.加强科技创业孵育载体建设。落实支持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的税收减免政策,鼓励有条件的科技载体探索建设“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积极打造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孵化平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列入省级科技创业孵化链条试点的机构给予2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众创社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星创天地备案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各类经认定的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培育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器3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农村科技服务超市分店、便利店,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三、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9.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鼓励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解决高新技术产业的关键技术或共性技术,吸引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到我区设立成果转化中心(基地),创办延伸企业,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企业引进省内外先进技术成果在我区转移转化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奖补,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受让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单项超过100万元,且科技成果在我区转化的,按实际支付额的15%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各类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区企事业单位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补,单个合同奖励最高5万元。对技术经纪人(经理人)服务我区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技术转移活动,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奖补,单个合同奖励最高2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2和1: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或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10. 鼓励企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围绕主导产业,组织实施产业前瞻和关键技术研发计划,对企业开展产业前瞻与关键技术研发视投入情况给予资助,促进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原创技术和产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1. 激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按照“授权在先、部分资助”的要求,调整和完善专利一般资助政策。对上年度授权发明专利每件按照相关文件给予定额补贴。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支持科技型企业贯彻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对通过国家标准绩效评价或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四、推动产才深度融合
12. 更大力度招引科技人才。对院士、学术带头人、领军型科技企业家等战略科技人才,采取“一事一议”办法,量身定制支持政策。将民营医院、民办学校引进的人才全面纳入区级各项人才政策资助范围,对其中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事业单位编内同类人员工资水平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建立企业职业年金制度。对区直无空余编制的事业单位确需引进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学历的高层次人才,经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区里统筹调剂事业编制供其使用。
13.鼓励企业柔性引进人才。深入推进科技副总引进培养工作,对当年获批省“双创计划”科技副总类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正常开展合作,以前年度获批科技副总的企业,每年开展绩效评价,对考评为“优秀”等次的,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科技镇长团成员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纳入技术经纪人队伍按规定给予奖励。
14.鼓励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上获得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参加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20万元、10万元。对参加市科技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团队),按市级奖励标准1:1配套。
五、推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15.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到2021年区级科技金融风险补偿资金池不低于1000万元;引导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的支持力度,简化审批流程,扩大“苏科贷”业务覆盖面和受益面,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纳入“苏科贷”风险补偿体系。
16.建立创业投资引导机制。设立科技创投基金不低于2亿元,设立天使投资基金不低于3000万元,对初创期、种子期科技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缓解小微企业特别是科技型、创新型小微企业融资困难。
17.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国有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龙头作用,鼓励面向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开展担保业务,放宽担保条件。进一步完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探索国有平台、银行、再担保公司风险共担模式,降低担保机构经营风险。
六、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
18.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设立区级财政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00万元(其中产学研活动专项经费100万元),并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围绕2020年全社会研发投入占GDP比重不低于2.5%的实现小康目标,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每年区财政科技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的比重不低于2.5%。
19.建立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对在科技体制改革和科技创新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偏差失误,只要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不作负面评价,免除相关责任。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协议定价或市场方式确定价格的,单位领导和部门在勤勉尽职、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已勤勉尽责、但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导致难以完成科研项目预定目标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予以免责。对创新创业项目进行经费资助或风险投资,符合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但资助项目未达到预期发展效果,相关领导干部和部门在勤勉尽责、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决策责任。
20.健全科技创新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坚决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科技创新工作。加大区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力度,强化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整体部署,明确目标要求,谋划思路举措,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推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本细则适用于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严重违法经营、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单位),政策兑现坚持不重复奖励原则,企业同时获得国家、省、市、区同一奖项的,按最高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如上级奖金总额低于本细则规定的,差额部分由区财政和受益财政按1:1比例给予补足。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三年,《关于进一步推动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宿豫政发〔2018〕7号)同时废止,本区以往科技创新政策措施与本细则冲突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由宿豫区科技创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