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创新驱动 推动“创新海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南通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通委发〔2021〕6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创新海门”建设三年行动的意见》(海委〔2021〕40号)精神,以建设长三角区域性重要创新支点城市为引领,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结合海门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产业技术创新
1.推动关键技术攻关。对获得南通市“揭榜挂帅”攻坚计划项目的企业按南通支持额的25%分阶段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万元。
2.加强产业协同创新。对行业龙头企业作为理事长单位牵头设立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分别给予60万、30万奖励;对围绕我区八大产业链布局建设的海门区级产业协同创新联合体(以南通认定的标准),根据年度绩效考评情况,按获得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最高50万元运营补助。
3.支持重点研发项目。鼓励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申报国家、省科技研发项目,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计划和重点研发计划、省重点研发计划和重大技术攻关计划的项目,按获得资助资金的1:0.5比例给予配套,单个国家、省项目配套补助最高可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
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4.支持企业加强研发。研究出台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奖补实施细则,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推动在海企业普遍开展研发活动,设立研发费用辅助账,有计划、持续地增加研发投入。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在海门区上一纳税年度纳税总额不少于100万元且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少于100万元;(2)上一纳税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较前已纳税年度有持续正增长。按企业年度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原始研发费用总量予以总量奖补,对年度原始研发费用达5000万元(不含)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年度原始研发费用达2000万元(不含)至5000万元的,给予75万元奖励;对年度原始研发费用达1000万元(不含)至20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年度原始研发费用(原值)达5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奖励。
对原始研发费用较上一纳税年度增幅超过10%(含)的,给予其原始研发费用增长额的10%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壮大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内新授权I类知识产权1件以上),在市级奖励基础上每家再分别给予20万、10万,对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列统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6.加大对科创项目招引。对经认定,当年入选南通市科创项目的新招引科技创新型企业,迁入前为规下企业和规上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入库补助80万元、150万元。
7.加快科创企业培育。对首次入选区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库的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成长性科技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分别按30万元、60万元、120万元,分两年给予补助。
8.扶持科创企业上市。参照《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1年修订版)》(海办〔2021〕15号)第10条执行。
三、强化平台载体建设
9.加强科创载体建设。对经国家、省认定的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示范基地、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载体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0.支持企业创新平台建设。积极推动院士企业研究院建设,对获得省级院士企业研究院建设立项的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入选省“企业研发机构高质量提升计划”的企业给予一次2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江苏省研发型企业、科技上市培育计划、江苏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等省级荣誉称号的,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南通市级企业研发平台给予5万元奖励。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1.支持独立研发机构建设。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海门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独立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给予资助。
12.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批准围绕八大产业链与高校院所共建或自建独立技术研发类研究院(所、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按新购置仪器设备支出的3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除外。积极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13.鼓励科技成果在海转化。高校院所及在海门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专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海门实施转化,对新成立企业,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年实现开票销售超过200万元且具备高企申报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专家团队1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专家以技术入股与海门企业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入股股权比例不低于30%,按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除外。根据各高校、科研院所在海的研究机构上年度与区内企业实际发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的10%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鼓励对科研人员、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进行激励。
14.加强科学技术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参与单位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五、深化开放合作创新
15.加强长三角科技合作。落实《沪通科技创新全面战略合作协议》,聚焦新兴产业、生态环保、公共安全、生命健康等领域,支持沪通合作(长三角一体化科技创新)重大产业化项目、开发研究项目和协同创新研究项目,单个项目分别按获得资助资金的1:0.5配套资助。
16.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引进国内外最新科技创新成果,享受南通市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50%产学研补助的产学研合作项目,再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10%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80万。未享受到南通市产学研补助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30%对承接成果转化的企业进行补助,企业每一年度补助额度最高80万元(其中机器人制造企业按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4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限额200万元)。经南通认定的科技创新型企业,在享受南通市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50%产学研补助的基础上,再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20%给予奖励,未能享受南通市补助的科技创新型企业,按企业实际支付合同开发费用的50%给予补助。
17.拓展国际化合作交流。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万元资助。推动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平台建设,对确定为海外研发机构、“一带一路”建设示范单位,每家奖励20万元。对获得国家“高端外国专家引进计划”、省政策引导类计划(引进外国人才专项、国际科技合作)等立项资助的项目,按国家、省补助资金的1︰0.5给予配套。对新认定为“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的,给予10万元奖励;“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经绩效考核获省经费资助的,按资助经费的1︰0.5给予配套。
六、广聚创新创业人才
18.大力吸聚科技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围绕我区八大产业链发展方向,大力招引领军型创业人才。对国内或发达国家院士、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等著名专家来海创新创业,按“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同时分别给予专家本人和引才单位一次性200万元、100万元奖励。“教育部长江学者”等国家顶尖人才(团队)来海创业,免评审列入“东洲英才”计划支持,最高给予3000万元项目资助。对高层次人才来海创业,即到即评,先评审后落户,通过评审落户我区的,给予300万元启动资金总额1000万元项目资助。对其他来我区创新创业的高层次人才,给予30-300万元项目资助。
19.吸引外籍人才来海工作。对引进外国高端人才(A类)、外国专业人才(B类)在海门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人、0.8万元/人的奖励。引进海外工程师、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等高层次外国专家(经人社部门认定),按实际支付人才薪酬的10%给予引才企业一次性工薪补助,每人最高30万元。
20.强化人才要素保障。对获评科技部“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园区奖励30万元,对获评科技部“重点领域创新团队”的团队奖励50万元,对入选国家“万人计划”“火炬计划”的人才给予上级资助金额等额项目配套,对获评科技部“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的个人奖励30万元。对当选者由区委、区政府授予“海门区科技兴区功臣”荣誉称号并奖励8万元。
七、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21.推动科创股权投资。充分发挥区科创基金作用,引导各类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投资入选区科创型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项目,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额最高5000万元,股权投资期限最高可至5年,可采取公开上市、新三板和科创板挂牌、股权转让、股权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退出,最高可将科创基金收益的30%奖励给被投资企业。对由高层次创业领军人才创办的高科技企业,可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政策性股权投资,三年内可按约定方式退出。
22.加大科技信贷支持。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或省市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入选区科创型企业培育库的一般科技型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向银行申请获得用于产品研发、技术攻关等提升企业核心创新能力的政策性科技金融产品贷款,在企业还本付息后,对企业支付的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LPR贷款利率30%的补贴,上限20万元:其中,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介入库企业或省市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给予10%的政策性科技金融产品贷款贴息,对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的政策性科技金融产品贷款贴息,对入选区科创型企业培育库的一般科技型企业、高成长科技型企业、科创板上市培育企业给予30%的政策性科技金融产品贷款贴息(入选南通市科创型企业的参照执行)。贴息期为1年,贷款不足1年按实际月份计算;同一企业最多可享受首贷1次、续贷2次的贴息补助,续贷企业须满足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不低于10%且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
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3.激励知识产权高质产出。对企业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万元。加大专利大户培育力度,对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核心技术开展专利挖掘布局,年度发明专利申请满3件的企业,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奖励1.8万元,最高资助18万元;年度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专利授权满2件的企业,每授权1件专利,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20万元。
九、优化科技创新服务
24.扶持科技服务企业。高校院所、社会自然人、团体等在海门设立从事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领域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注册当年月度纳入统计库的给予10万元奖励,非当年注册纳入统计库的奖励6万元。对注册在海门行政区域内,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科技服务机构,辅导区内5家以上企业成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且通过率不低于南通平均水平的,每认定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5.加强技术转移转化中心建设。区镇与高校院所在海门合资建立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并实质运行,全年服务企业10家以上且当年技术合同登记备案额不少于5000万元,区财政按区镇出资额1:1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十、附则
1.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可根据上位政策或产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修订,《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2021年修订版)》(海办〔2021〕15号)等文件相关条款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2.本意见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海注册成立、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须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3.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项目、虚假的票据编造虚假合同套取资金,不得违反资金使用规定,一经发现,三年内取消该单位享受财政政策扶持资格,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失信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缴已拨付财政资金。
4.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失信企业信息使用期内的企业,取消政策享受资格,企业如有一般失信行为,奖励资金额度扣减20%(信用状况以单位申报时出具的报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