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科技金融创新扶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扶持措施
(一)享受优惠的贷款利率。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在600(含,下同)万元以下的,享受国家基准利率;贷款在600-1000(含)万元享受上浮不超过10%的优惠贷款利率。
(二)享受科技担保机构、科技保险机构年0.7%的优惠担保和保险费率。
(三)优先享受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基金和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
(四)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创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积极推进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上市。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分类指导和培育,加大对培育企业在股份制改造阶段的扶持力度;积极推荐企业列入省上市后备企业库,重点推荐申报国家、省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争取省培育支持;对申报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给予优先立项。
二、科技贷款扶持措施
(六)科技信贷机构在提供优惠利率的贷款额度内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且不另收取其他服务费用的,市财政按贷款基准利率的一定比例给予利息补助。按国家基准利率发放的贷款总额在600万元以下的,按实付利息的20%补助;按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10%的利率发放的贷款,贷款总额在6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实付利息的10%补助。
(七)提高科技支行和科技信贷业务部信贷风险容忍度,允许加倍计提普通呆帐准备金。
三、科技担保、保险扶持措施
(八)科技担保、保险机构按年担保、保险费0.7%向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收取担保(保险)费,市财政按国家规定标准与实际收费的差额给予全额补助,并积极帮助科技担保公司申报国家和省担保费补助,补助资金纳入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
(九)科技担保业务如发生担保损失,按以下比例分担:科技金融机构承担10%,市财政承担20%,市再担保基金承担30%,科技担保机构承担40%。对专利质押融资中发生的担保损失,市财政为科技担保机构再分担20%。
(十)允许科技担保机构加倍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赔偿准备金。
(十一)科技保险机构开展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特点的担保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等业务的,可参照担保公司享受费率补贴和风险分担扶持。
(十二)提高科技保险机构的抗风险运营能力,允许根据实际风险分布调整偿付准备金提取方式和执行2倍的同类业务提取比例,同时,在保费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专门用于充实科技保险偿付准备金,促进科技保险业务的扩大和发展。
四、科技创业投资扶持措施
(十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符合“三个不低于70%”,享受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营业税优惠政策。
(十四)完善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与省天使投资引导资金配套支持在我市设立的天使投资机构向市区省级以上科技孵化器内种子期或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投资,以及对省高层次创业人才领办或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投资。省、市天使投资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天使投资机构分别按照最高不超过首轮实际投资额的30%和20%给予风险准备金额度,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和200万元,用于对天使机构完成投资三年内首轮投资实际损失额50%以内的限额补偿。
五、相关条件和事项
(十五)本措施所扶持的对象包括:市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技信贷机构,科技担保、保险机构,科技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科技金融平台等。其中: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注册在南通市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2)在高新技术领域、新兴产业发展领域和市重点支持的3+3+N产业领域,具有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新药证书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核心专有技术;(3)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且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上一年研发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4%。(6)单纯的商贸经营企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等企业不在认定范围。(7)高新技术企业、省以上创新型企业、省双创人才、市江海英才计划资助企业,且销售收入在4亿元以下的企业,视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科技信贷机构是指经市科技局备案确认的,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行专业服务的科技信贷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科技支行或设立专门的科技信贷服务部门,实行专门的信贷考核机制;(2)有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信贷专业团队;(3)有专门的科技信贷产品;(4)实行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和科技信贷风险控制政策和业务协同政策;(5)实行专门科技信贷审批机制和专项拨备政策;(6)科技贷款年增长率高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长率。
科技担保机构是指经市科技局备案确认的,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行专业服务的科技担保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立专门的科技担保服务部门;(2)有一支高素质的科技担保团队;(3)有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科技担保产品;(4)有专门的客户准入标准;(5)实行专门的科技担保审批机制。
科技保险机构是指经市科技局备案确认的,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实行专业服务的科技保险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组建科技保险支公司或设立专门的科技保险业务部门,实行专门的考核管理办法;(2)有一支高素质的科技保险团队;(3)有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特点的科技保险产品;(4)有专门的科技保险审批机制;(5)科技保险业务的年增长率高于各项保险业务平均增长率。
创业投资机构是指经省发改委备案确认的,对未上市科技型创业企业进行各类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有良好的创业投资信誉;(2)有一支具有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业务管理团队。
(十六)本措施明确的各项补助、补偿,由相关单位于每年1、7月份申报,市科技局受理后组织专家审核,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在市级科技发展资金中列支。各项补助、风险补偿列入相关单位经营收入或充实风险准备金,不得用于个人奖励。
(十七)本措施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市)可按本措施,结合实际情况,制订鼓励科技金融发展的政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