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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海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县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导读:县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内生发展动力,加速创新型海安建设步伐,实现新时期七战七捷,现就打好科技创新驱动主动战,推进科技创新工程,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建立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1.加大对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投入强度,县科技经费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3.5%,开发.....

南通市海安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县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县政府关于加快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

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全面提升区域自主创新能力和内生发展动力,加速创新型海安建设步伐,实现新时期七战七捷,现就打好科技创新驱动主动战,推进科技创新工程,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建立科技创新投入体系 

1.加大对自主创新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科技投入强度,县科技经费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支出的比例达到3.5%,开发区、高新区分别占本级财政支出的4%,其他各区、镇科技经费分别占本级财政支出的2%。

2.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销售5000万元以下企业研究开发(R&D)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7%;销售 5000 万元至2亿元企业研究开发(R&D)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销售2亿元以上企业研究开发(R&D)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4%。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研究开发(R&D)费用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

3.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的 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企业所得税按15%征收

4.经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所取得的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经费单列科目、单独核算不作为征税收入。企业享受的各项科技政策所获得的资金,应当全部用于科技创新的再投入。

二、建强科技创新载体平台

5.对新认定的科技平台(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培育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外资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研究生工作站)、农业科技载体,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万元、3万元、5000元奖励。经省认定的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给予 50万元奖励。

6.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并实质性运行且取得良好效果的国家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省级科技产业园、省级企业科技园、科技服务业示范区、创新型乡镇给予10万元奖励;经认定的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理事长单位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5万元。 

7.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孵化器(加速器),并实质性运行且取得良好效果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孵化器管理中心在孵化器内成立创业投资公司,引入项目并注册投资的,按投资额1%给予奖励,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8.对认定国家、省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万元,通过复审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万元,对认定的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百强民营科技企业、上市培育入库企业、创新方法试点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万元,省知识产权规范管理示范企业给予5000 元,省民营科技企业给予3000元的奖励 。 

9.对获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支持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的奖励。经认定国家重点新产品给予3万元奖励,经认定省高技术产品、省重点新产品给予1万元奖励。

10.对获得县科技进步特、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1万元、6000 元、3000 元、2000 元。同一项目获得市以上科技进步奖,县科技进步奖不重复计奖。获“ 南通市科技兴市功臣 ”奖励每人5万元。

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1.企业当年度获得发明专利授权,每一件奖励1万元。企业当年度通过受让(或赠与)获得发明专利,每一件奖励1万元。企业申请PCT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授权奖1万元。

12.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规定收取的发明专利年费,从授权当年三年内按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享受减免,三年期满后县政府按实缴款额给予70%补助(发明专利产品已形成规模效益除外)。

五、加强科技统计工作

13.进一步加强区镇科技统计工作,年度能按要求完成科技统计季报、年报及相关动态监测统计工作,且科技统计工作排名前三名的区镇,奖励有功人员。

14.对当年进入南通市乡镇科技进步统计监测综合排名前10名的区、镇,给予有功人员奖励。

六、其它

15.凡未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产学研合作的企业,《县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2〕53号)的奖励按50%兑现。

16.以上各奖项获上级资金支持的不重复奖励,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当年度高企税收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17.政策兑现由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联合核实,形成兑现建议方案,在海安政务网上公示后,报县政府审定后兑现。

18.科技孵化器(加速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按海政发〔2012〕17号文和海政发〔2012〕51号文执行。

19.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或重复的,以此政策意见为准。

海安县人民政府

2013年3月24日

抄  送:县委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

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县各人民团体。

海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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