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苏发〔2018〕18号),紧紧围绕“产业高地,幸福之城”战略定位和“全省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地区”战略目标,按照建设国家创新型县(市)要求,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提升海安新一轮发展核心竞争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支持科技改革
1.高校科研院所及在海安建立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专家团队的科技成果在海安实施转化,对新成立企业,实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年实现开票销售超过200万元且具备高企申报条件的,一次性奖励专家团队10万元。
2.鼓励高校院所专家与海安企业以技术入股联合创办科技型企业且技术入股股权比例不低于30%,市财政根据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含境外科研机构)开展原创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研究并在海安转化,对企业转产升级有重大突破,产品用途跨领域、跨行业,或新研发产品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省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立项为依据),当年形成新的增长点,按支付高校院所研发费用的4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自落户海安起,且实施新产品研发、生产,两年内给予应纳税所得额的10%奖励,市本级和区镇各承担一半。
二、支持载体建设
5.支持开发区建设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研究院、高新区建设电子信息产业研究院,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建设方案及合同要求并正常运行的,报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按区镇(含科创园国有投资公司)现金投入(用于购置设备、软件、办公固定资产、试验及运行费等)的60%给予奖励(区镇当年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市内产业技术研究院使用省级科研项目经费购买仪器设备或科研服务,按有关规定采购;购买通用货物与服务,可不受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制,采购结束后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对首购首用重大创新产品与服务,可按实际需要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
6.对当年认定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园区、企业围绕十大产业集群与高校科研院所在科创园内共建或自建独立法人新型研发机构的,按新购置仪器设备支出的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国家级、省级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无经费拨付)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
7.产业龙头企业牵头设立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经国家、省认定的,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经评审并现场核查认定的创新型行业“单打冠军”奖励100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新
8.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按规定据实扣除后,一定期限内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9.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合作奖,对当年获批且企业作为第一完成人,国家级、省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参与申报国家级、省级并获奖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10.对当年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经费在50万元以上、并取得合作成果的项目,按实际支付金额的1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给予入库培育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30万元,其中省财政15万元,市财政10万元,区镇配套5万元。给予非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其中市财政10万元,区镇配套5万元。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按省培育资金1:1比例配套。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等创新载体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对复审通过的国家火炬特色产业基地奖励5万元。
12.获知识产权国标认证、省标绩效评价合格的企业奖励3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省专利金奖,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专利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对省知识产权局给予的同类别奖励,同一项目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对投保专利执行险的发明专利,按南通市统一规定的实际投保金额给予资助。当年授权的与主营产品相关的发明专利,职务发明补助1万元,非职务发明补助0.3万元。对PCT专利申请进入外国国家(地区)公布阶段的,每件奖励2万元,授权再奖2万元。(对省知识产权局给予的发明专利和PCT专利补贴,同一件专利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规定收取的9年内的发明专利年费,按实际发生年费(不含滞纳金)的70%给予资助,并拨付给所在区镇(根据区镇要求也可直接拨付给企业),其余30%由区镇给予资助。
四、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
13.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自然人、团体等在海安设立企业,并从事研发设计、创业孵化、技术转移、检验检测、科技金融、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学技术普及等领域的服务型企业,按年服务业收入的5%奖励(专利代理机构除外),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建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服务机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市政府与区镇联合建立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需求征集、科技成果发布展示、校企对接洽谈、科技金融服务等全面实现线上与线下互动对接,市政府按投资总额的60%进行出资。
14.企业联合两院院士共同建立省级院士工作站并实质运行,经现场核查,给予50万元奖励(与省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五、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15.鼓励国内知名投资机构来海设立科创投基金,以股权投资初创期的高科技项目,市、区镇两级财政出资比例不低于50%。
16.对经担保获得“苏科贷Ⅱ”且能按时还贷的企业,给予担保费5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0万元。
17.鼓励企业开展重大技术产品研发(攻关),对获得省以上首台套产品实施首台套保险的,奖励保费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打造人才发展高地
18.按2019年海安《关于实施“海陵英才”计划及若干政策的意见》实施。
19.对被评选为“南通市科技兴市功臣”的人员,参照南通市政府政策意见予以奖励。
七、其它
20.凡未建立研发机构、当年无产学研合作和未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对《市政府关于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9〕32号)的奖励按50%兑现。
21.政策兑现由科技局会同组织部、财政局、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联合核实,形成兑现建议方案,在海安政务网上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后兑现。
22.本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意见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或重复的,以此政策意见为准。
海安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