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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锡通科技产业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导读: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政策引导,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苏锡通园区”或“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一、支持重大科研项目实施鼓励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各类计划项目,分别按国家、省资助企业到账资金(包括.....

苏锡通科技产业园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科技创新政策引导,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科技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以下简称“苏锡通园区”或“园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支持重大科研项目实施

鼓励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园区内企事业单位获国家科技部、省科技厅立项的各类计划项目,分别按国家、省资助企业到账资金(包括无偿资助、后补助等方式)的100%、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为1000万元。

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

1、鼓励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认定或从市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重新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鼓励组建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行业骨干企业牵头并联合上下游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对获科技主管部门批复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的理事长单位和秘书长单位,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

三、支持创新平台和载体建设

1、鼓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获立项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院士企业研究院等重大科研设施,分别按国家、省资助企业到账资金(包括无偿资助、后补助等方式)的100%、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配套资金最高为1000万元。

2、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国内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来园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列入省、市统计的新型研发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三年内,按其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鼓励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30万元、10万元资助,不同类型不重复资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企业院士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资助。

4、鼓励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创新载体,分别按100万元、50万元给予资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园区财政分别按80万元、40万元给予资助。同一企业获多级认定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资助。

四、支持科技创新成果申报

鼓励申报科技进步奖。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获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奖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省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省企业技术创新奖、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均给予20万元奖励。作为第二完成单位获奖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作为参与单位获奖的,按上述标准的1/3给予奖励。

五、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

1、鼓励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企业与省、部属高校院所签订校级产学研合同(有实质项目合作)的,给予5万元资助;与其他高校院所签订校级产学研合同(有实质项目合作)的,给予3万元资助。企业签订当年实际支付合同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

2、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开展服务。对经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认定且促成园区内企业与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一定奖励。企业当年支付项目合作经费达到5万的,每项奖励1万元;企业当年支付项目合作经费达到30万的,每项奖励3万元;企业当年支付项目合作经费达到100万的,每项奖励5万元。技术转移机构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

鼓励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按国家、省资助企业到账资金(包括无偿资助、后补助等方式)的100%、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平台配套资金最高为1000万元。对新获批的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

七、其他规定

1、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符合本文件资助或奖励条款的,应根据园区经济发展与科技局申报通知及时、准确、完整、真实、有效提交相关材料。园区经济发展与科技局负责受理申报材料,会同园区财政局审核,形成资助奖励方案,经园区党工委、管委会审批后,由园区财政局按程序核拨。

2、申请本文件科技经费的企事业单位应注册、纳税在苏锡通园区,且正常经营。科技计划项目存在应结未结、暂缓暂停、强制终止和撤销情形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

3、本政策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江苏南通苏锡通科技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江苏南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苏通办发〔2019〕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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