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试行)
机关各部门、海门街道办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各企业: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人才强区战略,加快人才引进开发,集聚创新要素资源,紧扣开发区“全省前十强、南通做标兵、海门当龙头”目标定位,根据《关于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海办〔2020〕24号)、《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海委发〔2017〕16号)、《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海政发〔2018〕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大开发区科技创新和人才发展扶持力度,激发区内企业和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激励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
1.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新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经营层2万元;通过认定的,再奖励企业经营层3万元。
2.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奖项。新获得国家、省及南通市科技进步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经营层5万元、3万元、2万元。
3.支持企业设立科技创新载体。新获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产业园、软件园等科技创新载体和研发机构的,按国家级、省级、南通市级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机构)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设立符合众创空间、孵化器申报条件的科技创新载体,给予2万元运营补贴。
4.支持企业开展科技服务。企业(机构)当年作为技术输出方完成技术合同登记备案,单个项目备案额在5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200万元(含)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2万元。每个企业当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积极推进开发区人才优先发展
5.提供高层次人才创业场所。国家顶尖人才(两院院士、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863”“973”首席科学家、中科院“百人计划”专家等同层次人才,下同)创业项目落户创业,根据项目规模和发展情况,3年内免租金提供500平方米左右的创业场所支持。海门市级以上权威部门组织的“海智杯”等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开发区组织的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及经规定程序认定的项目落户创业,根据项目规模和发展情况,3年内免租金提供200平方米左右的创业场所支持。凡成功转化并入选省“双创”的创业项目,经评审,从转化之日起,可追加提供2年内500—1000平方米免租金生产经营用房。按照市场化原则,创业人才在开发区租用创业场所的,相应面积租金按照市场行情由区财政进行保障。
6.提供高层次人才安居保障。对落户开发区创业的国家顶尖人才,3年内每月给予租房补贴1500元。
7.支持企业引进培养高层次人才。每引进一名国家顶尖人才的,奖励企业10万元;每引进一名省“双创”等同层次人才的,奖励企业5万元;每引进一名上海市领军人才、省级高技能人才的,奖励企业3万元;每引进一名省“双创博士”的,奖励企业2万元。企业自主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的,奖励经营层3万元,成功当选的再奖励经营层10万元。
8.鼓励社会化招才引智。积极鼓励社会机构、个人引荐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引荐的人才创业团队主要成员为国家顶尖人才的,奖励引荐者5万元;团队主要成员为博士学位且成功申报入围江苏省“双创计划”答辩的,奖励引荐者2万元,成功入选的再奖励引荐者2万元;团队主要成员为硕士学位以上且个人出资500万元以上的,奖励引荐者2万元;团队主要成员为硕士学位以上,申报入围“东洲英才”评审答辩程序的奖励引荐者1万元,成功入选的再奖励引荐者1万元;引荐国家顶尖人才到区内企业进行科技创新的,奖励引荐者2万元;引进科技创新型企业(符合通科成〔2020〕21号条件,拥有关键核心技术、获得200万元以上社会投资机构投资资金)的,奖励引荐者2万元。与我区建立招才引智合作关系的社会机构,签订招才引智协议的,按协议给予相应的工作经费。
三、其他
对特别优秀的科技人才及项目,扶持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相关科技人才及项目须经认定。同一事项符合多项奖补条件的,按就高原则享受,不重复奖补。本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环保等事故,及发生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取消奖励。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收回给付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本意见由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