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委发〔2019〕1号)文件精神,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和鼓励本区企业更加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进一步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激发企业科技创新活力,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在落实2018年区创新券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与方式
第三条 创新券支持对象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在本区注册的具备法人资格的财务机构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及高企培育企业或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科创载体在孵企业;
3.企业研发或主营产品方向符合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创新券采取普惠制无偿资助方式支持企业科技创新,主要用于鼓励企业充分利用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平台、科技中介机构的资源,开展工艺验证、检验检测、技术转让、研发外包、资质认证、专利购买、高企申报等科技创新活动以及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创新券不支持非科技创新活动,如法定认定、执法检查、商业验货、医疗服务、强制检测、大批量验货等。
第三章 申请与兑现
第五条 创新券原则上每年申请、兑现1次,即次年1月由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在规定期限内企业实行自主申请,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备案,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条 高企申报中介服务费:对企业当年申报高企过程中发生的申报中介服务费用,按照实际支出金额,给予完成申报的企业最高1万元创新券支持,给予通过高企认定的企业最高4万元创新券支持。
第七条 符合第四条规定的其他创新活动支出:同一企业每年申请创新券额度不超过10万元,且实际支付的创新费用不得低于创新券兑付金额的2倍。企业科技创新实际支付费用未达到3万元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企业当年同时获得市级创新券支持的,区创新券按照最高可兑付额度补足差额。
第八条 创新券兑现需提供:《创新券兑现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支付科技创新活动费用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复印件(原件备查);费用支出的正式发票或事业单位收据等有效凭证等复印件(原件备查),或研发项目经费支出证明材料。
第九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组织相关专家对企业提供的所有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开展现场核查,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无异议后进行兑现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发放单位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署名形式向区科技局提出,区科技局会同财政局自异议提出之日起15日内调查处理完毕。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创新券兑现资金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区科技局、财政局共同负责创新券的政策制定、年度计划等工作。溧水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负责创新券的申请材料受理及形式审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依据区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资助的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区科技局、财政局授权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对相关企业进行绩效评估。在创新券申请、使用、兑现过程中,对创新券申请兑现材料申报不实,恶意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兑现资金。相关单位列入信用“黑名单”,再次申请创新券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会同区科技局对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创新券实施管理适时提出调整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南京市溧水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溧政发〔2018〕2号)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