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2021年南京市委一号文件,落实市委创新驱动发展“121”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中心、打造“城市客厅”的支撑引领作用,持续优化创新生态,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区域创新体系,打造创新名城展示区,结合建邺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经区推荐并在省高企辅助提交系统提交申请并被受理的企业,给予5万元申报补贴。对当年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年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企业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分级奖励。支持科技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入选省百强创新型企业、省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计划企业或省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服务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中介机构,依据服务绩效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二、集聚优质科技型企业。对有效期内整体迁移我区并通过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市外迁入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落户我区且在2个年度内获得高企认定的异地优质科技型企业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奖励。对引进有效期内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含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库企业)的单位(机构),按每引进1家给予最高2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单一机构补助额度年内累计最高200万元。对在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创业创新大赛或活动中获奖,并在区落地创业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打造产业创新公共平台。重点支持国内外知名研发机构、“世界500强”等在区落户或设立高端研发机构,推动建设省级以上且获得市支持的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五年内按投资规模、研发投入等年度绩效给予不超过其实际投入、累计最高3000万元的建设补助。支持围绕主导产业,在区内建设金融科技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
四、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扬子江生态文明创新中心等开放平台建设,重点培育获得市级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对进入全市前40强的新型研发机构,予以优先支持。对新型研发机构及其孵化企业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升规入统及上市的予以重点支持,按市绩效扶持资金额度予以 50%的区配套支持;对吸引风投机构出资,并获得融资额超50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成立对应产业基金并登记备案的,给予30万元奖励。
五、深化国际创新合作。支持在海外布局设立协同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等科创载体,建立“双向孵化”机制,推动实体化运作,对通过认定的结合运营绩效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在全球招才引才,对成功入选国家、省、市重点海外引才引智计划的,给予奖励金额50%的区配套支持。
六、提升技术研发机构能级。支持企业加快前沿核心技术、安全生产技术的研发、转化和示范应用,对获得国家、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院士工作站等研发平台认定的,分层次给予运营单位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对获得市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层次给予运营管理单位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企业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纳统额的1%、最高 20 万元奖励。
七、提升科创载体质效。对首次确认为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创实验室的运营方,给予最高100万元晋级奖励。对在孵企业一年以上、五年内成长为省苏南自主创新示范 区瞪羚企业或独角兽企业的给予运营方最高50万元奖励。将培育高企数量作为核心指标,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企省市库入库企业数量为主要指标进行区级年度绩效评价,按年度运营绩效择优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八、促进企业研发创新。实施“创新券”补助计划,设立每年不低于300万元专项资金,着力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提档升级、研发创新。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按照实际到账国拨经费给予50%、最高150万元支持。对牵头承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企业,按项目实绩,给予最高100万元的配套支持。
九、支持技术开发与转移。鼓励企业开展技术开发服务,对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 1000万元以上的单位,给予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6‱、总额最高50万元的奖励。支持设立符合区产业发展需求的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按服务区技术交易和科技成果转化年营业收入的5%,给予技术转移机构最高5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十、营造一流创新生态。强化区委创新委统筹规划、协调推进、督查考核等职能,建立健全创新名城建设工作高度推进机制,凝聚各园区、街道和部门共抓创新的合力。试点建设“秒触发”政策服务系统,优化政策兑现流程,增强兑现实效性。推进“012科创森林成长计划”,给予入驻企业租金补贴、运营商绩效奖励、载体方税收返还等政策扶持。加强金融赋能科技创新,深化“建邺高新进园保”系列金融产品应用。加大对创新政策、创新活动和创新文化的宣传,鼓励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开展各类创新培训辅导,营造更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氛围环境。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本政策措施在实 施过程中如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如与国家、省、市同类扶持政策重复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区此前相关创新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本政策措施未涉及的内容不再执行。鼓励各园区参照本政策措施,结合园区实际,出台具体配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