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
奖励政策:
对纳入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下简称入库培育企业),首次达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8万元奖励。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40万元奖励。对第二次及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给予40万元奖励。
对年应税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应税销售的1%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政策依据:
关于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修订稿)
赣榆区
奖励政策:
对单个企业前期培育资金分批次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扶持。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批次给予最高35万元奖励(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资金),对第二次及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批次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资金)。
同一企业申请5万元培育资金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发放认定奖励资金(35万元或20万元)时需减去前期培育资金。
政策依据:
赣榆区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十项政策措施实施细则
灌云县
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完成申报材料提交并正式推荐上报的,给予企业5万元培育资金奖励。
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 25万元;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县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我县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并提供5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场所,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场地租赁费用 30%补贴,最高不超过 3 年。对于企业迁入后一年内地方财政受益达到20万元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达到50万元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灌南县
奖励政策:
企业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再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6万元奖励;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40万元奖励。
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我县科技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