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经济发展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引领作用,为全县“工业立县、产业强县”提供科技支撑。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灌云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创新发展,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同年度有发明专利等一类知识产权申请的企业,年度研发经费 500(含)-1000 万元的,奖励1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1000(含)-2000 万元的,奖励20万元;2000(含)-5000万元以下的奖励3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5000万元(含)-1亿元的,奖励40万元;年度研发经费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二、强化高企培育,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
2.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完成申报材料提交并正式推荐上报的,给予企业5万元培育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 25万元;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4.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项目的支持,在不违反公平竞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县外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搬迁落户我县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并提供5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场所,在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给予场地租赁费用 30%补贴,最高不超过 3 年。对于企业迁入后一年内地方财政受益达到20万元的,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达到50万元的,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鼓励科技服务机构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入驻我县,在完成高企相关变更后,按照每家10万元给予服务机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经济开发区、临港产业区、各镇街)
5.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服务机构的管理。对服务当年度我县通过国家高企首次认定数5家及以上,且认定通过率高于全市平均水平的,按照1万元/家标准给予奖励。对服务企业质量差、效率低,认定通过率处于全县末位的服务机构,纳入我县科技中介服务负面名单。(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6.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引导企业提高研发能力,对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企业,一次性给予0.3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一次性给予 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三、完善创新体系,推进新型研发机构及载体建设
7.支持产学研协同创新发展,推进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载体(留创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众创社区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5万元。孵化载体在省绩效评价中获得良好及以上格次的,按照省级奖励1:1给予配套;在市绩效评价中获得优秀格次的,按市级额度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8.推进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公共服务平台、专业研究所等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与发展。进一步集聚高端研发创新资源,推进科技与产业融合,经市科技部门备案或认可,给予不低于20万元奖励,有上级建设奖励或补助资金的,按1:1予以配套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可“一事一议”。获得国家级、省级批准立项的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有上级扶持资金的,按1:1予以配套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财政局)
9.企业建成院士工作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
10.企业建成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30万元;企业建成省级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企业建成研究生工作站的,一次性奖励企业1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科技局)
11.企业建成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发改委、县工信局、县科技局)
1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在认定和绩效评估后按照50%的标准进行拨付。(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四、加强科技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13.技术转移吸纳方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本县转移转化的,按照不高于技术合同成交额的5%给予奖补,单个合同奖励最高50万元,每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关联企业间转移活动不在奖补范围。企业技术合同登记的项目当年获得县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奖励的,技术转移奖补在扣除项目奖励基础上计算奖补额。(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
14.对落户我县的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县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照不高于合同实际成交额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年度最高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五、激励创新创业,建设科技强县
15.对我县企业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非第一完成单位减半奖励。(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
16.对我县企业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非第一完成单位减半奖励。(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科技局)
17.支持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经评审入选省、市科技副总的,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企事业单位引进外国高端人才的,按照每人5万元的标准给予引进单位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18.建立创新创业激励机制。我县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当年度获国家创新创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当年度获省创新创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度获市创新创业总决赛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获奖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本意见与灌政发〔2017〕86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规定为准。奖励资金由财政足额安排,纳入财政预算。相关单位要严格申报程序,加强审核评估,避免多头重复享受。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监督力度,对弄虚作假骗取的奖补资金,一经发现全部予以收回,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