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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

       导读:关于深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突出创新核心地位,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创新生态体系,深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以下若干政策。一、大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1.强化科技型项目招引。鼓励和引导各县区(园区)逐步提高新招引项目中科技型项目数量的比重,将科技型项目招引工作纳入市对县区和省级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年度综合考核体系,根据各县区、省级开发.....

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深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

关于深化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进一步突出创新核心地位,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创新生态体系,深化创新型城市建设,制定以下若干政策。

一、大力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1.强化科技型项目招引。鼓励和引导各县区(园区)逐步提高新招引项目中科技型项目数量的比重,将科技型项目招引工作纳入市对县区和省级开发园区高质量发展年度综合考核体系,根据各县区、省级开发园区新招引科技型项目数量和比重,给予相应评价,力争2023年新招引项目中科技型项目比重达50%,2025年达65%。(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考核办,各县区、功能板块)

2.强化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构建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对入库培育后首次达标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8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对第二次及以上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5万元奖励,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内整体搬迁落户我市的给予40万元奖励,对年应税销售首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年应税销售的1%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通过评价且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000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农业科技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功能板块)

3.培育行业龙头创新型企业。对首次获批省创新型领军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首次入选省“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支持优质企业对接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鼓励企业在科创板等发行上市,对上市挂牌企业按市委市政府现行相关政策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功能板块)

4.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院士工作站一次性补助50万元。对绩效评估优秀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工作站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对新获批和绩效评估优秀的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上级资助1:0.5给予补助。对通过省研发管理体系贯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县区、功能板块)

5.提高企业研发活动覆盖面。鼓励和辅导企业规范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管理,高水平开展研发活动。财政扶持资金优先支持研发投入强度大的企业,对研发强度高于5%的企业优先安排用地、能耗排放指标,引导金融机构优先给予融资支持,优先纳入各类重点支持对象,优先支持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重大创新平台载体。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对未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企业当年所得税汇算清缴自主申报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前一年增长10%以上的,在当年市级奖励资金规模内,按照不超过企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5%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各县区、功能板块)

二、强化创新平台载体建设

6.支持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新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探索采取拨款资助和股权投资结合模式,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的建设、运行经费支持。对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上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经费支出,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最高200万元),获得省级补助的,市级不重复补助。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万元奖励。优先推荐新型研发机构落户自贸试验区及联动创新区。(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7.推进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建设。获得国家级批准立项的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市、区(功能板块)按上级扶持经费1:0.5:0.5给予配套支持,县级按照上级扶持经费1:1给予配套支持,最高支持额度1000万元;获得省级批准立项的重大产业创新平台,市、区(功能板块)按上级扶持经费1:0.25:0.25给予配套支持,县级按照上级扶持经费1:0.5给予配套支持,最高支持额度500万元。重大产业创新平台运行主体在政府项目承担、职称评审、人才引进、投融资等方面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待遇。对于特别重大建设和创新项目的,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8.建设创新型园区、县区。推动省级以上高新区创新发展,在全市园区考核评价体系中加大科技创新发展指标权重。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新区(含农高区),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在国家和省年度考评综合排名较历史最好位次前进3位以上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试点(示范)的县区,市财政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

9.支持建设专业化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经首次备案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认定(备案)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大学科技园、双创示范基地等新型科技型企业孵化机构,分别奖励50万元和30万元,同一载体获多项认定的不重复奖励。建立市级孵化载体绩效评价机制,对评价优秀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不高于1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新获得省级孵化链条试点建设的园区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通过验收的省级众创社区,一次性补助20万元。设立市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计划奖励资金,用于赛事活动举办、对优秀创新创业企业和团队的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功能板块,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对企业通过省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购买科技服务产生的费用,按照省科技“创新券”政策给予后补助。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对获得省产学研计划立项的项目,一次性补助8万元。支持县区、功能板块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国际性、全国性科技合作与交流会议等产学研活动,会前报备的规模在150人以上、邀请业内有较高知名度的外宾或专家30人以上的产学研活动,经审核给予符合财务支出规定活动费用50%补助,最高补助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功能板块)

11.支持转化科研成果。强化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能力建设,支持在连高校普遍建立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促进创新成果加快在我市转化。对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按照不高于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给予单个合同最高20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50万元;技术转移机构为我市引进转移转化成果的,按照不高于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补助,同一机构年度补助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功能板块)

12.激励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人员),市财政按照国家奖励给予1:2配套奖励,参与完成单位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人员),市财政按照省财政奖励给予1:1配套奖励,参与完成单位给予1:0.5配套奖励。对新通过省级以上审定的农业新品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单位年度奖励最高8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功能板块)

四、广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

13.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花果山英才计划”,对企业引进的创新类人才(团队)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创业类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给予顶尖人才顶级支持,创新类人才项目给予最高3000万元综合资助、创业类人才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综合资助。企业全职引进的博士研究生,可连续3年享受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毕业后3年内初次到我市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可连续2年分别享受每月1500元、800元综合补贴;企业引进的博士、硕士和“双一流”高校本科生,另分别一次性发放2万元、1.2万元、1万元苏北发展急需人才补贴。企业引进的正高、副高(高级技师)、中级(技师)职称人才分别参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享受生活(综合)补贴。对引进到企业进站的博士后分两年给予16万元生活补贴。(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各区、功能板块)

14.鼓励引进海外人才。支持企业引进海外人才,对硕士及以上留学回国人才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贴,并择优给予最高10万元项目资助;对企业引进的高端外国专家人才,单个项目(人才)给予最高30万元补贴。企业通过市场机构全职引进行业领军人才、海外人才的,分别按佣金的50%、30%分两年给予企业引才补贴。对新获批的国家、省级引才引智示范基地分别资助10万元、5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外国专家工作室资助5万元。(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各区、功能板块)

15.优化人才工作生活环境。企业全职引进的博士、硕士、“双一流”高校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分别享受20万元、5万元、3万元购房券,推行人才共有产权房和公租房货币化补贴政策,商品住房中10%房源由人才优先购买。根据企业贡献程度,对企业自主推荐的人才子女,在义务教育和学前教育就学方面给予倾斜。“花果山英才卡”持卡人在市内就医享受绿色通道服务,提供全国三甲医院免费预约挂号服务。实行免费体检制度,A、B、C类人才每年分别享受3、2、1个免费体检名额。为C类及以上人才安排家庭医生,提供“一对一”服务。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休假疗养。(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各区、功能板块)

五、加强知识产权激励保护

16.激励高价值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适当资助。对获得中国专利奖、江苏专利奖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省级奖励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功能板块)

17.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运用和保护。鼓励围绕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实施精准专利导航,对实施专利导航产业发展项目的县区(园区)或知识产权产业联盟机构给予适当资助。对获批国家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运营中心的,被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的,以及获省、市“正版正货”示范创建街区、行业的单位,分别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区、功能板块)

六、优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

18.加大市级科技计划引导。聚焦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主战场和自贸试验区、石化基地、高新区建设等科技创新需求,改革科技项目立项和组织方式,探索推行“揭榜挂帅”制,每年组织实施一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解决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问题,逐步建立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对发榜单位按照不超过协议成交额的50%分阶段给予资助。支持相关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在现代农业、生命健康、节能减排、生态保护、创新环境、公共安全等领域开展科技创新研究,市级科技计划择优给予立项扶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人才办,各县区、功能板块)

19.加强科技金融服务。发挥市级科技创业投资基金作用,推进各类财政性引导基金联合社会资本,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推动各地创造条件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推进实施“苏科贷”、“高企贷”、“连知贷”,加强科技信贷等科技金融的有效供给。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出质获得贷款的,对贷款利息给予最高50%的补助,同一企业年度补助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 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市金控集团、市工投集团,各县区、功能板块)

20.激励科研院所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政府主导的科创平台、高校院所以及有科研任务的事业单位,建立科研机构、组建科研团队,加强科研立项、项目组织实施和过程管理。政府主导的科创平台年度财政资金按不低于40%比例、高校年度教育经费按不低于30%比例转化为研发经费投入的,市财政可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支持在连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三权改革试点,按照省级科技体制改革政策,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经费。(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人才办,各县区、功能板块)

财政奖补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另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奖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牵头审批的相应部门负责兑现。同一事项涉及两项以上市级政策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进行奖励。享受人才扶持政策需同时满足《关于推动“党建引领、惠才强企”的八条措施(试行)》(连办〔2021〕8号)的相关规定。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县区参照本政策,结合实际完善本地区奖补政策。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颁布新的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市政府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工程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若干政策的通知》(连政发〔2012〕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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