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淮安市委、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淮发〔2021〕15 号),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为总目标,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洪泽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大力开展科技招商
1.强化高科技项目招引。重视中小高科技工业项目招引,将高科技项目招引纳入全区高质量跨越发展考核。鼓励招引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重特大产业项目新竣工考核时得分上浮15%;竣工投产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重特大产业项目产出质效考核时得分上浮 15%。
2.强化高水平机构培育。鼓励企业培育国家级研发机构和特色化发展,将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纳入区级考核,每培育 1 个给予牵头单位和帮办单位适当加分。
3.补齐科创载体短板。实施“一园多载体”建设,镇工业特色园区配备 1 个以上科创载体,食品科技产业园配备2个以上科创载体,经济开发区配备 3 个以上科创载体,开展国家级、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创建(备案)。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 万元、40 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众创社区、众创集聚区、星创天地,分别给予60 万元、20 万元奖励,以上奖补资金按市财政与区财政 5:5 比例负担;对新获批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给予 10 万元补助。奖励资金应重点用于创业载体能力建设。
4.促进园区高端发展。支持创建各类科技园区,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农高区),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产业园区,市财政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二、促进科技企业成长
5.加强高新技术企业梯队培育。给予首次获批的高新技术企业 40 万元奖励,重新获批的给予20 万元奖励;给予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 10 万元补贴;引入市外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 30 万元奖励;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认定后 3 年内,首次进入规上列统的给予1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省“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独角兽”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奖励;以上奖补资金按市财政与区财政 5:5 比例负担。对所有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三年内申请 2 件发明专利或8 件实用新型专利以上,但未获批的企业给予每家 2 万元补助;对帮助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且当年获取 1 件专利以上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2000元补助,对取得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给予每家2000 元补助(该项奖补有效期内国家高企、当年申报高企或进入市高企库的企业不得重复享受)。
6.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财政补贴制度。对企业研发费用及其增量严格按照市奖补标准给予基础补贴和增量补贴,奖补资金按市财政与区财政 5:5 比例负担。
7.鼓励高质量的知识产权创造。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通过 PCT 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不超过官方费用的 50%给予资助;获得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或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每件不超过5 万元给予资助;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量达2件、延伸国总数达10个国家或地区的,给予不超过 5 万元资助。在本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首次获准商标注册的给予不超过 800 元奖励;首次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不超过 0.5 万元奖励。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我市“333”主导产业中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2 万元奖励。以上奖补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8.促进高效益的知识产权运用。对获得江苏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合格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5 万元。支持企业对拥有的核心专利开展单个或组合投保专利险,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1 万元。专利权满15 年的发明专利,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2 万元奖励,专利权期限届满的发明专利,给予不超过 3 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专利奖励的,最高按1:1给予配套。对获批省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并通过验收的给予最高 10 万元奖励。鼓励企业以高价值专利、高知名度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不超过50%贴息资助,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以上奖补资金由省、市、区财政共同负担。
三、加大科技金融扶持力度
9.加快发展科技投融资体系。推动设立区级创新基金,到2025 年基金总额不低于 5000 万元。鼓励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和培育我区初创科技型企业,对帮助我区初创科技型企业成功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含新三板精选层)上市挂牌的、在上市时存续且最先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每上市1 家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鼓励银行机构在我区设立投贷联动中心或股权投资公司,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联动为科技企业提供融资支持,银行机构或银行确定的合作机构当年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的股权投资累计超过 1000 万元的,按照不超过投资发生额的1%给予银行机构奖励,单个银行机构最高 50 万元。
10.拓展科技贷款业务。鼓励企业使用“淮科贷”,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农业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淮科贷”贷款,按其实际付息的 LPR 部分(实际利率低于LPR的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给予最高 50%的贴息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对上述企业为获得贷款而支付的担保费用,给予不超过实际支付额 50%的补贴支持(费率高于1%的,按1%计算),单个企业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11.开展科技保险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完善科技保险产品和服务,对购买产品质量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的 3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以上奖补资金按市财政与区财政5:5 比例负担。
四、强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2.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企业自主研发并实施转化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市财政按照企业实际投入的20%给予奖补,最高补贴 50 万元。对企业引进吸收、转让转移科技成果进行补贴,经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5%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30 万元。
13.加强技术转移和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科技专员)引进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分别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的 3%、1.5%比例给予补贴,每年最高补贴 30 万元、8 万元,关联企业间技术转移活动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照其完成的年度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按 0.5 万元/亿元给予补贴,每个机构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20 万元。鼓励围绕区主导特色产业引进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达到标准要求的给予备案支持;对运营绩效显著的给予绩效奖补。以上奖补资金按市财政与区财政5:5 比例负担。
五、重视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14.重点资助产业科技人才。聚焦“333”主导产业,对新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团队,最高给予500 万元资助,同时可由淮上英才创投公司给予创业团队 500 万—1 亿元股权投资;对新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给予 100—200 万元资助,同时可由淮上英才创投公司给予 300—3000 万元股权投资。对在洪申报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省“双创计划”创业类团队或创业类人才的,给予 1:1 配套补贴。企业引进博士、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及以上层次人才,全职且年薪不低于24 万元,按年薪35%给予人才补贴,连续补贴 3 年;符合条件的,直接推荐申报省“双创计划”。高新技术企业或入选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瞪羚”“独角兽”企业,引进年薪不低于 18 万元的专业技术或高技能人才,按年薪的 25%给予人才一次性补贴。
15.鼓励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企业柔性引进博士、省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及以上层次人才,柔性合作劳动报酬(连续12个月累计额)不低于 18 万元,按报酬30%给予人才补贴。鼓励企业在发达地区设立“人才飞地”,对在“人才飞地”全职工作,个税在我区缴纳的人才同等享受人才政策。对企业以“人才飞地”模式打造的科技孵化器、研发机构和专家工作站,择优给予最高30 万元补贴。企业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的技术研发项目,经科技部门备案立项后,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合同开发费用的30%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最高 20 万元。
16.鼓励引进外国人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申请人情况,放宽我区急需紧缺的外国专业人才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条件。支持用人单位建设外国专家工作室,对获得市级立项的外国专家工作室,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经费支持。支持企事业单位与外国高端人才开展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主要内容实施完成后,按照项目实际投入费用的 30%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补贴,最高20万元。
以上奖补资金按市财政与区财政5:5 比例负担。
六、优化创新服务体系
17.支持研发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产业(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市财政给予20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省级产业(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市财政给予 100 万元补贴;对中心加盟为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专业研究所的,市财政给予500 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并实质性开展研发活动,研发投入达高企标准的,分别给予30万元、1万元补贴;对新获批市级重点实验室的,给予10 万元奖补;对新获批的省级、市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 万元补贴;对新建成省级研究生工作站的,给予2 万元补贴。
18.加快完善科技服务平台。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100 万元、50 万元补贴;对新建成的市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给予10 万元补贴。
19.扶持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发展。鼓励经济开发区和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购买服务;对当年负责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申报50 家以上,且通过率超 85%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2 万元补助;对当年负责我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 10 家以上,且认定通过率超65%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 5 万元补助。
本政策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区委、区政府以前出台的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涉及财政奖补资金除特别注明的,均由区财政承担。同一事项、同一企业涉及多项奖补政策的,按就高原则兑现,不重复奖补。奖补事项由相应部门负责兑现。原有政策中奖补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特殊情况“一事一议”。
本政策由区委、区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商区科技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