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市、区推动高质量发展重大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调动和激发企业家发展热情和积极性,助推产业做大做强、做优做特、做精做新,为经开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第八次党代会、市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围绕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提质增效,务实提出政策举措,更加积极有效引导企业聚焦主业、练好内功、做大做强,更大力度促进创新驱动、数字赋能、绿色转型、质效提升,夯实经开区发展基石,培育壮大经开区主导产业,加速经开区积蓄和释放发展新动能。
二、总体目标
到 2025 年,全面实现“三个提升”发展目标。
(一)企业规模总量实现提升。到 2025 年末,全区规上工业企业数力争达到 260家,规上工业开票销售力争突破 800亿元。培育产值超百亿企业 1 户、超 50 亿元企业 3 户、上市企业 3 户。
(二)企业发展质态实现提升。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上工业比重显著提升,到2025 年末,占比分别达到 75%以上和 60%以上。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到 2025 年末,累计创建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65 家,累计高新技术企业 155 家,力争新增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 家。智改数转步伐加快。到 2025 年末,新增省级智能工厂(车间)7 家,省级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 4 家,市级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 6 家,新增上云企业 30 家,新增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企业 8 户,新增省市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 8 户。绿色发展水平逐步提升。创建市级绿色标杆企业 8 家,省级以上绿色工厂 4 家。强力推进质量提升。新增“江苏精品”1 个、市长质量奖(提名奖)1 个,力争实现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突破。
(三)产业发展能级实现提升。依托优势领域、瞄准市场方向,加快实施“强链、补链、延链”工程,加快形成产业链条完整、产品特色鲜明、市场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集群。到 2025 年末,“2+N”产业应税开票占全区规上工业应税开票比重 90%以上。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聚度和集约化水平显著提升,应税开票销售突破 400 亿元,年均增幅不低于 15%;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产业应税开票突破 80 亿元,年均增幅不低于 10%;新型装备制造、盐化新材料、生命健康产业应税开票分别突破 100 亿、150亿、20 亿元,年均增幅不低于 15%。
三、主要措施
(一)规模企业培育。更大力度推进企业发展和壮大,促进规模提升、结构调优、质态提高。持续推进列统企业培植、百亿企业培育、技改升级等,对企业发展升级、鼓励的项目、企业开票和税收跨档升级等实施奖励。新列统的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重点服务业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给予最高 5 万元的奖励。工业企业年开票首次超 100 亿元、50 亿元、20 亿元、10 亿元、5 亿元、1 亿元,且经营性税收较上年增长的,分别给予 500 万、200 万、50 万、20 万、10 万、2 万元的奖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开票销售增幅排名靠前和税收贡献度大的企业,根据贡献度大小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当年新购置设备 500 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购置设备金额 4%-8%的奖励。工业企业采购工业机器人整机,按照不高于售价的 10%给予补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 1 万元/台,补助金额最高为 100 万元。(牵头初审单位: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二)上市企业培育。围绕经开区“2+N”产业,着力培育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业突出、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企业登陆资本市场。对在经开区工商注册登记并依法纳税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成功上市的,在市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 300 万元。(牵头初审单位: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
(三)科技企业培育。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推进企业转型升级,聚焦企业不同发展时期开展精准扶持,不断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创新型领军企业等梯队集群。给予新认定、重新申报获批和区外引入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最高 20 万元奖励,给予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最高 5 万元奖励。给予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企业 0.5 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市“瞪羚”企业、省“瞪羚”企业、潜在“独角兽”企业和“独角兽”企业的,给予15-100万的一次性奖励。对企业引进吸收、转让转移科技成果进行补贴,经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完成认定登记,按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按比例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 5 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15 万元。对企业研发费用及其增量实行基础奖补和增量奖补。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项目和获批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分别给予30 万、50 万元奖励。对新评定的市级以上、外地迁入的有效期内的省级以上和复审重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 5-50 万元奖励。(牵头初审单位:经济发展局)
(四)推进绿色发展。准确把握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 加快推进工业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全面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着力提升经开区绿色制造水平。鼓励企业进行绿色化改造,大力开展以节能、环保、安全为重点的市级绿色标杆企业创建工作,促进生产清洁化、能源低碳化、安全本质化。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市级绿色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级绿色产品,给予每种产品 15万元奖励。对于当年通过竣工验收的厂房,符合相关标准的给予第四层及以上按 100 元/平方米的补贴。(牵头初审单位: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局)
(五)推进智改数转。加快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支持龙头企业对标行业领先水平,开展智能化和数字化改造,实现基于工业互联网全产业链、制造全流程、产品全生命周期管控,力争用 3 年时间实现经开区规上企业智改数转全覆盖。对获批省级示范智能工厂、省级示范智能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 100 万元、50 万元。对被评定为省三星级及以上“上云企业”的,给予 6-20万元奖励。对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评为省级及以上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给予 5-50 万元奖励。对被评定为国家及省级 5G 典型应用场景及优秀案例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贯标 A 级及以上评定的企业,给予 5-15 万元奖励。被认定为市级及以上两化融合或工业互联网类示范、试点的企业,给予 2-20万元奖励。(牵头初审单位:经济发展局)
(六)创新载体培育。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提升企业创新能级,大力推动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等重点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等,给予 50-100 万的奖励。对新获批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 2-30 万元奖励。研发平台加盟为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所的,另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分别给予5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 50 万元奖励。获批省三星级及以上平台,给予 10-30 万元的奖励。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火炬特色产业基地、科技产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新获批市级及以上创业载体,给予 5-30 万元的奖励。新获批国家、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 50 万元、15 万元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或平台),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工业大奖,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获得工信部、省工信厅举办的工业设计大赛最高奖项,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牵头初审单位:经济发展局)
(七)促进对外开放。支持企业扩大开放,对省商务厅新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给予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新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国际知名品牌出口企业的,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新获批海关高级认证外贸企业的,给予 10 万元奖励。年度重点服务贸易企业离岸外包执行金额超 1000 万美元、500 万美元、300 万美元的,且当年入库经营性税收为正增长的,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奖励。(牵头初审单位:经济发展局)
(八)知识产权创新。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100 万、50 万、20 万、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和通过 PCT 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按照缴纳官方费用的 50%给予企业资助。鼓励企业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年度申请量达 2 件及以上、延伸国总数达10 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发明专利金奖、优秀奖的企业,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奖励。对新获批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给予 20 万元、50 万元奖励。对入选省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合格企业名单的企业,给予 5 万元奖励。完成知识产权“育鹰”计划任务的企业和科研机构给予最高 20 万元奖励,完成知识产权“登峰”计划任务的大专院校给予最高 4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并经相应标准化主管机关依法发布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资助。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给予 5 万元、2 万元的资助。对获批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分标准化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30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项目并验收合格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一次性的资助。鼓励企业推进绿色产品等经过国家认监委授权认证单位开展的相关认证体系的试点建设,对通过认证的企业,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牵头初审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奖励原则和程序
(一)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件等给社会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奖项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成立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管委会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经济发展局、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审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园区生态环境局、土地储备中心等部门组成。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负责评审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四)奖项评审每年一次,于次年初进行申报。评审领导小组提前公布申报时间和具体要求,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书面文件和相关证明资料。
(五)由经济发展局牵头,各责任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后由评审领导小组进行评审,经评审后报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六)对提供虚假数据或材料,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奖励的企业和单位,由党工委、管委会撤销有关奖励,追回相关证书和奖金,并进行通报批评。
(七)对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打击报复或泄露秘密的,由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五、其它
(一)以上条款与我区其他现行扶持奖励政策相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不累计叠加的原则执行。
(二)以上奖励条款随着经开区经济发展的变化,适时对奖励标准和奖金总额进行适当调整。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奖励办法》淮开发〔2021〕15 号同时废止。
(四)本实施意见由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经济发展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