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遴选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方面的引导作用,认真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工作,参照国家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颁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遴选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已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不作为遴选对象。
第四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对已认定为江苏省高新技术(后备)企业,且在有效期内的,直接认定为培育对象。
(二)对不满足前款要求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和条件:
1.在淮安市境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已申请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
5.企业近两年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参照《工作指引》);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 遴选程序:
(一)企业申报
实行纸质申报方式,申报企业按照市科技局有关通知要求认真填写申报材料,报所在地科技部门审核。
(二)县(区)科技部门审核推荐
各县(区)科技部门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要求,对辖区内的申报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在确保材料真实、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向市科技局推荐。
(三)市科技局评审确定
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确定培育对象。
第七条 申报企业若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其申报资格,两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科技项目。
第八条 本办法由淮安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