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进高新区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奖励意见
各行政村、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做优做强产业,放大区域竞争优势,促进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常发[2006]19号)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武发[2007]8号)以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推动企业增强创新能力
(一)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当年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每只奖励2万元。另外高新技术企业按照高新区相关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奖励优惠。
(二)鼓励企业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当年获得立项的省基础研究计划、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每项奖励3万元,当年获得立项的省级火炬计划项目、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每项奖励1万元。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当年成功上报的每项资助5000元,当年获得立项的,每项奖励3万元。
(三)鼓励企业承担重大科技创新项目。当年获得立项的国家“863”、国家科技支撑和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等重大科技创新项目,每项奖励15万元。
(四)鼓励企业开展信息化工作。当年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或信息化示范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
二、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五)支持企业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当年获得国家、省、市立项的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六)支持各类研发机构建设。当年获得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
对当年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加强产学研有效合作
(七)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合作。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立项的,给予合同额10%的资金补助,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八)鼓励国(境)外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组织或个人进区创办研发机构,同时支持区内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取得的科技成果在区内产业化的,给予适当资金奖励。
四、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九)海内外高层次人才自带高新技术成果进区创业,成果转化实施后,两年内,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对领军型海外留学归国创业人才,可同时享受“武政发[2007]24号”文件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
(十)科技项目当年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并在高新区实施产业化的,每项奖励2万元。
(十一)支持科技型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新上市企业以及上市企业再融资的奖励政策按照“武政发[2007]192号文件”执行。
五、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十二)鼓励企业申报专利。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当年累计申请受理数达到20件(其中外观专利不超过10件)以上的,奖励5万元;当年累计申请受理数达到10件(其中外观专利不超过5件)以上的,奖励3万元;当年累计申请受理数达到5件(其中外观专利不超过3件)以上的,奖励1万元。
企业建立、完善专利管理制度,完成专利数据库建设的一次性奖励5000元。
(十三)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分别奖励50万元、5万元、1万元;当年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市名牌产品分别奖励30万元、5万元、1万元;当年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当年获得国家出口免检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
(十四)鼓励企业制定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当年完成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一个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5万元。
鼓励企业完善创新及技术提升基础工作,当年通过计量检测体系确认、计量保证确认和计量合格确认,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和2000元。
六、加大科技有效投入
(十五)高新区每年新增财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基础研究计划、科技支撑计划、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区域特色产业发展、产学研合作、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计划和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等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
(十六)鼓励创新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境内外投资者来高新区设立创新创业投资企业,对批准成立后,运作规范并在2年内取得明显成效的,一次性奖励20~50万元。
鼓励社会资金在高新区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展针对中小企业自主创新的多层次信用担保。对批准成立后,在2年内取得一定成效的信用担保机构,一次性奖励10~50万元。
七、加强环境保护,促进节能降耗
(十七)环境提升奖励。重点耗能企业(年综合耗能3000吨标煤以上)万元增加值能耗降低率达到6.5%,降幅前3名的企业各奖励10万元,4~6名的企业各奖励5万元;当年认定的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各奖励2万元;当年考评验收的能源审计企业各奖励2万元;当年通过ISO14000认证的企业各奖励1万元。
(十八)生态建设奖励。当年认定的市级循环经济示范企业(园区)各奖励10万元;用于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当年实际完成设备投资额在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十九)支持企业建立创新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以期股、期权等进行分配和奖励科技人才、管理人才。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进步奖及与之相当的其他省级以上奖项的人才,按上级颁发的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获得市级科技进步一等、二等、三等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九、奖励资金来源与兑现
(二十)上述奖励资金由高新区科技三项经费列支。每年年底由科技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并提出奖励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兑现。上述奖励条款与区政府相关文件奖励条款重复的,按较高条款标准执行,不兼得。大学科技园相关奖励政策另行制定。
本意见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